㈠ 公務員並軌什麼時候開始
本人作為相關工作人員,回答如下:
一、首先我們來了解目前我國養老金的現狀。目前我國的養老金實行的是雙軌制:即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的收繳、退休核准、退休金發放及標准都是由人社部門下屬的企保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的收繳、退休金發放由財政咐知部門負責,退休核准則是由組織部門和人社部門下屬的公務局負責。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退休前工資的比例)不同,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可拿到在碰簡沖職工資的80%至90%,而企業職工退休後只能領到在職工資的40%至60%,退休工資差距較大。
二、關於公務員養老金並軌。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到,就是改變目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雙軌制現狀,實行並軌,即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企業員工,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退休核定和退休金發放及標准都實行統一管理,主要就是將公務員養老保險並入到社會養老金體系中,並軌後無論從體繫上、模式上還是繳費公式上,兩大板塊的養老保險制度都將一致。由於歷史原因,目前公務員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全部由國家和地方財政支出。
三、關於並軌時間和並軌後續工作。並軌改革從2008年開始試點,即將於今年實施,但人社部相關人員表示,並軌方案還在討論中。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4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法笑殲律依據: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㈡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罩運昌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悄並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物扒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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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2024年退休工資改革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支柱性意義的福利保障制度幾乎已經全面覆蓋了每一個國人。長期以來,民眾都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抱有一絲憧憬,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待遇水平要勝過企業退休職工。㈣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2022年的養老金怎麼調整
所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主要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後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於這部分人員處在新老兩種退休制度的銜接過渡期,被人們稱為退休「中人」。㈤ 事業機關養老保險改革實施細則
您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已經先後出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實施細則大同小異。現以安徽省為例,陳述如下:
◎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
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
12月23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省政府日前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旨在統籌城鄉社保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改革後,統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費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茄禪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為過渡期。意見實施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怎麼領?具體來說分為5種情況。
意見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亂昌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按照顫陪塵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待遇計發辦法。
意見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此外,意見還提出,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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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四川2022年養老金調整細則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
2022年,四川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
(一)定額調整。每名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8元;
(二)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掛鉤。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部分,以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1%;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滿一年增加0.6元/月,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一年增加1.7元/月;
(三)適度傾斜。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年滿70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歲不滿9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60元;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每月增加100元;
2.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一類至六類地區分別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范圍,按原有關規定認定。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規定
(一)截至2022年1月1日,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被採取留置措施、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國家和我省規定核定數據為准,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時核定的工作年限為准。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按實際周歲計算,時間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落實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暫行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四川省規定,四川省2022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7月31日前發放到位。
㈦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養老金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此之後也要進行個人繳費了。在改革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劃分為老人。改革前參加工作並且改革後退休的屬於中人,改革後參加工作的屬於新人。
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退休金的計算適用老辦法。而根據老辦法,在退休人員滿足特定條件下,可以加發一定比例的退休費,其實相當於一種退休補貼。
都有哪些情形呢?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獨生子女父母
如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是獨生子女父母,那麼根據規定,一般是可以加發5%的退休費的,以體現對獨生子女父母的額外照顧,前提是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
如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屬於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那麼也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費。榮譽稱號等級越高,加發比例越多,加發退休費的比例集中在5%-15%左右。
第三,中小學教師
如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屬於中小學教師,而且男教師教齡滿30年,55周歲退休的女教師教齡滿25年,那麼這種情況下,計發比例可以提高至100%。
根據老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滿30年不滿35年,退休金的計發比例為85%,工齡滿35年,退休金的計發比例為90%。所以,上述滿足教齡條件的教師其實可以拿到100%的退休金,計發比例相當於在最高標准上提高了10%。
以上說的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的退休補貼,其本質是加發的退休費。
那麼對於2014年10月之後的退休中人來說,還會加發退休費嗎?根據規定,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且符合加發基本退休費政策的人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調整為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
退休補貼的標准計算公式為:本人退休時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崗位)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准×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可提高的計發比例×240個月。
㈧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規定
1、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 機關事業單位 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 養老保險關系 ,不轉移基金。 2、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3、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 戶籍所在地 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以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後,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枯顫顫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5、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洞漏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沒敗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㈨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法律分析: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㈩ 淺談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日前,人社部、財政部印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辦法自2014年10月起實施,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神叢代扣。
辦法規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新人”,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辦法實施前參加信滲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外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
改革後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游坦櫻基金中列支。
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