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兩個單位同時交養老保險
同一個人不能兩個單位(同一個城市)同時交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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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養老和醫保分別在兩個單位交
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不可以在不同的兩個單位交。在員工正常受雇於用人單位期間,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不能分開繳納的,必須同時繳納。
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兩個不同的險種,它各自所保的內容是不同的,養老保險可以保證職工在年老時,可以在生活上獲得物質幫助,按月領取養老金,而醫療保險主要是保障參保人員在疾病時能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建立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度,這部分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時,可單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則可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也就是說,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迅核指保險可以分開參保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等。這類人員的社會保險因沒有具體、穩定的用人單位繳納,所以往往是由個人自行繳納。根畝配據相關規定,首次繳納時,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保繳費,而養老保險有正當理由可以選擇中斷,醫療保險由於中斷即不可享受醫保待遇,故不能中斷。至於中斷的時間、續繳費等情況則各地政策不同,在具體辦理時應事先咨詢當地社保征管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氏磨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