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磅!個人養老金又有大消息!
業內專家表示,這意味著個人養老金制度迎來稅收政策利好。無論是每年12000元的稅前扣除,還是投資收益暫不征稅,以及稅負大幅下降,都將激勵更多居民參加個人養老金,擴大第三支柱覆蓋面,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2. 改革開放以來,為什麼每年都要調整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呢
依據歷史記錄,從2005年到2019年,我國完成了持續15年養老金增長,這樣一個發展趨勢,那樣,做為退休職工,實際上他的養老保險金都是持續15年提高,自然,這些15年沒退休人,大部分他的退休工資每年都是正常的提高。那樣,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每一年正常的持續增長的基本條件?事實上有許多緣故,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正常的提高幾個主要因素。第一個主要原因是GDP不斷攀升,留意到GDP總產量每年都在升高,那也是養老保險金正常的增漲的一個重要要素。
總需求不斷攀升。物價飛漲造成手上貨幣的購買力降低,即然貨幣的購買力降低,那樣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就不可避免要提升。另一個主要原因是顧客物價指數的升高。此外,顧客物價指數的增速。CPI上漲是提升養老退休金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最終,養老保險基金的賬戶余額,也符合預期增長,由於相對來說,收益依然高過開支。並且,養老保險基金總的賬戶余額已經提升。因而,養老保險金一般每年都要提升,這對所有人而言都是一個主觀因素,尤其是對退休職工而言。我們能說對人人都有積極主動的影響因素,主要原因是,實際上,大部分人都有社會養老保險,因而,養老保險金一般每年都要提升,這被稱作對成員的積極作用。養老服務金福利每年都在提升,這增強了組員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自信。
3. 每年超2000萬人退休,「60後新老人」如何養老有哪些養老措施
全國出生率也呈直線下降,出生人口越來越少,老齡化人口卻越來越多,這無疑是加重了人們的焦慮!根據相關專家統計稱“每年超過2000萬人退休”,“60後新老人”該如何養老了?有哪些養老措施呢?
現在養老措施是做得非常全面的,很多地方都開設了不一樣的養老機構及專業程度更高,裡面有專業的保健人員和相應的服務人員。不僅如此,為了促進老年人就業,很多地方還專門開設一定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的崗位!
4. 明確「遞延繳稅+低稅率」 稅收優惠提升養老「含金量」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的參加流程、信息報送和管理、資金賬戶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5. 實施積極應對什麼國家戰略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
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
人口年齡結構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也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效。我國人口變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速度快、程度深。2000年左右,我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達到7%,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到老齡化社會。預計「十四五」時期這一比重將超過14%,我國將進入中度老齡化社會。
今年7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1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著力破解難點堵點問題,促進醫養結合發展,不斷滿足老年人健康和養老服務需求。
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的具體工作任務:
一是夯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社會財富儲備。通過擴大總量、優化結構、提高效益,實現經濟發展與人口老齡化相適應。通過完善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優化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格局,穩步增加養老金儲備。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持續增進全體人民的福祉水平。
二是改善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勞動力供給。通過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提升新增勞動力質量、構建老有所學的終身學習體系,提高我國人力資源整體素質。推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加充分就業,確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人力資源總量足、素質高。
三是打造高質量的為老服務和產品供給體系。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有機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多渠道、多領域擴大適老產品和服務供給,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是強化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科技創新能力。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把技術創新作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第一動力和戰略支撐,全面提升國民經濟產業體系智能化水平。提高老年服務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大老年健康科技支撐力度,加強老年輔助技術研發和應用。
五是構建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環境。強化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法治環境,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家庭支持體系,建設老年友好型社會,形成老年人、家庭、社會、政府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6. 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現在有沒有出台什麼時間出台的文件是什麼
2017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最新消息
盡管2010年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要實行全國統籌,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規劃也明確提出了「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標,但最終未能如期實現。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規劃繼續提出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全國統籌,但截至目前,全國統籌方案仍未出台。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以下簡稱養老金中央調劑制度)。
中央調劑制度終於要出台了?這是不是說全國統籌有望了?
為什麼大家對養老金並軌這么期待呢,小編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養老金雙軌制相信大家就了解為什麼大家這么盼望並軌了。
雙軌制,顧名思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企業工作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
按現行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資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業職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職每月工資的60%,從金額總數上來看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見雙軌制對作出同等貢獻的企業職工嚴重不公。機關事業單位豐厚的養老退休金也嚴重影響著人才的合理流動,由於公職人員一旦中途離職就會失去一大筆養老金,就導致公職隊伍能進不能出,此外,隨著老齡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長,雙軌制也給我國財政造成巨大負擔。
所以,雙軌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10年就一直有風聲了,但是截至到今天還沒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提出並軌政策了,但是地方卻一直沒有動靜。
而此次出台的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對均衡調節各地養老金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雖然基於各種現實原因,我國養老金全國統籌一時還難以實現,但是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推動各地市養老金並軌的進程。
由於當前國內還缺乏統一的基本養老金信息系統,且各地養老金統籌層次不一,碎片化嚴重,因此短期內確實難以達到全面統籌的目標。但是應藉由推進中央調劑制度的契機,探索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經辦機構體制,要實現垂直管理,明確國家與各地方的負責劃分,這也是為日後養老金全國統籌打下基礎。更多的好消息,我們拭目以待,相信養老金並軌,促進養老金公平已經指日可待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方案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文件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隨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台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范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在此基礎上,近期一些地區進一步細化了「養老金並軌」實施的相關政策規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范圍、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支付等作了細化。
安徽省規定,機關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之和。同時,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廣東省公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在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指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浙江、山西、雲南、遼寧、黑龍江、廣西等省份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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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罩運昌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悄並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物扒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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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 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 離退休人員 的基本生活,企業 職工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權利與義務 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 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 個人繳費比例 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 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 企業養老保險 制度執行。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9. 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本著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促進養老金的給付與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相掛鉤,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合理負擔。第二章實施范圍第三條在本省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內聯企業的職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和企業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含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私營企業招用的職工。第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第五條軍隊中沒有軍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第六條在本省的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企業的職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第七條上述人員(以下統稱職工)均須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養老保險分為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兩部分。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為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下同)的18%,暫由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為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由職工個人繳納。第九條單位和職工必須逐月向指定的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本單位當月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連同職工花名冊、工資發放表交給指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以委託銀行採取托收無承付的結算辦法收繳。第十條養老保險費,企業可以計入生產成本,稅前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可根據實際需要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整。
費率的調整,由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社會保障委員會審批。第十二條職工退休後,單位和個人均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基金分設社會共濟金和個人養老金兩個帳戶。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社會共濟金帳戶,其所有權屬於全體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強制儲蓄形式記入本人的個人養老金帳戶,其所有權屬於職工個人。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除按省社會保障委員會的規定進行統一的保值經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
養老保險費由銀行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並分別記入社會共濟金帳戶和職工個人養老金帳戶。第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須為每一個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建立社會共濟金帳戶,詳細記錄該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計息和支出情況,單位可隨時查詢。第十六條社會保險機構須為每一個職工建立個人養老金帳戶。職工個人養老金帳戶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進行管理,並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詳細記載其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息以及養老金提取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登記等有關事項和數據,職工本人可以隨時查詢。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部分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養老金帳戶。第十八條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原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基金和合同制工、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全部記入社會共濟金帳戶,同時合並調劑使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五章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九條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實行結構性養老金制,其中包括基礎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分別從社會共濟金帳戶和職工個人養老金帳戶支付。第二十條凡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周年者,在退休後可逐月按本人在職期間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總額的45%,從社會共濟金帳戶領取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超過15周年者,每超一年增加1%;繳納年限不足15周年者,每少一年減發1%。
為使退休人員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其基礎養老金的給付標准按本人所在市、縣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80%,每年調整一次。第二十一條職工個人養老金帳戶所積累的補充養老金,按我省平均壽命計算以養老年金方式逐月給付。
10. 退休時沒有按調整後的新標准工資計算怎麼辦
過渡期內退休中人基本養老金重算是基於新老辦法對比計算,其中老辦法待遇標準是以本人2014年工資標准乘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老辦法增長率,不以退休時工資標准計算,即不以本人2014年9月職務職級對應基本工資計算。說到這里,有的退休中人可能表示"看不懂老辦法乘以增長率,是不是忽悠我們中人呢?有必要這么復雜計算嗎?還不如按老辦法計算退休金,直接明了。"說真的,新老辦法對比,考慮工資增長率真不忽悠。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道理很簡單,國家投入這么多人力、物力研究新老辦法對比,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退休中人逐步過渡,原則上退休待遇就高、限高,通俗說就2點:一是當新辦法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時,按老辦法發放;二是當新辦法計發待遇大於老辦法待遇時,設置十年過渡期,退休養老金=老辦法待遇+新老待遇差×10×過渡期年數,其中過渡期年數相對2014年9月的在職年數。從中可以看出基本養老金重算是有序銜接重算,是確保退休中人待遇只增不減的重算,其中老辦法乘以工資增長率非常關鍵,主要考慮以下三個原因:
與「老人」待遇保持平衡
自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改革以來,逐步加大基本工資的比重、減少津貼補貼的比重,因此基本工資在改革前後變化很大。比如:正科實職十八級6檔,改革前基本工資是1433元、改革後是2913元,增加1480元。如果不封定在2014年9月,按基本工資打折80%,改革前後相差1184元;打折90%的話相差更大。
養老保險
促進在職工資制度和退休制度改革
為促進養老金並軌,自從2016年開始,統籌安排企業退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如果退休待遇仍與在職時的工資同步調整,既不利於工資制度改革,也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考慮工資增長率可以達到調資效果
除了對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中人」直接增加退休費外,從2016年起退休「中人」,每年都乘以增長率,因此退休當年計算出的老辦法待遇對比2014年9月的金額是增長的,從而達到增資效果,確保「中人」待遇只增不減、有效過渡。
養老金
綜上所述,在新老辦法對比中設置老辦法增長率,不以退休時工資標准計算,完全是讓利於退休「中人「,設置增長率代表著「中人「共享社會發展紅利,不忽悠,不吃虧。最後希望「中人」基本養老金未重算的省份,抓緊進度,克服困難,爭取2020年將差額養老金補發到「中人」手中,讓他們足額領取退休金吧!說真的,「中人」們不容易,一等再等,等了5年有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