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調整方案如下:
1、定額調整金額。每人每月定額加發45元。
2、掛鉤調整。
1.與本人原基本養老金掛鉤。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月標準的1.8%加發。
2.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再增加1元。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增加額少於15元的,按15元發放。
計算公式:與繳費年限掛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1元+(繳費年限-15年)×1元≥15元。
法律依據:《甘肅省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定額調整金額。每人每月定額加發45元。
(三)掛鉤調整。
1.與本人原基本養老金掛鉤。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月標準的1.8%加發。
2.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再增加1元。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增加額少於15元的,按15元發放。
計算公式:與繳費年限掛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1元+(繳費年限-15年)×1元≥15元。
(四)傾斜調整。
1.對符合本次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高齡人員再進行傾斜調整。計算年齡的時點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對年滿70周歲以上高齡人員分四個年齡檔次進行傾斜調整: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5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300。對高齡人員再傾斜增加養老金,並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對企業軍轉幹部傾斜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後如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貳』 2021年甘肅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定額調整
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40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20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
(三)傾斜調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年滿70周歲至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至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地區類別增加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970元的,調整到297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叄』 甘肅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根據《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退休人員每人按50元調整。掛鉤調整部分: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18%調整增加。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三)適當傾斜部分: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物坦每月增發40元。2.對202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741元的,補齊至2741元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晌螞洞、調整水宴枯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
三、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准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一)定額調整部分
退休人員每人按50元調整。
(二)掛鉤調整部分
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18%調整增加。
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
(三)適當傾斜部分
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2.對202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741元的,補齊至2741元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肆』 甘肅省企業退休人員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甘肅省企業退休人員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定額調整
企業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16年度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繳費年限15年以內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8%;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19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8%。
(三)傾斜調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年滿70周歲至不滿75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至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類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3.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4.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827元的,調整到2827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第一款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伍』 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退職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港澳台及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第三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四條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第五條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要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兩個根本性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造有利條件。改革要為絕大多數職工帶來實惠,使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職工和企業的後顧之憂,充分調動廣大職工和企業參與、支持改革的積極性和主支性,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職工增加工資收入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第四二七條做好改革的宣傳工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工作,涉及企業和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形式,做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宣傳工作。第八條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從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比例平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5%;各地可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企業按全省平均比例繳費;過渡期內企業繳費不得低於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受益企業受益比例不宜過大,具體比例由各地酌情確定。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當地銀行按時代為扣繳,企業不得拒付。各級勞動部門要充分發揮勞動監察職能,強化基金的收繳工作。企業無故逾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少數企業確因經營虧損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審計部門依法審計核後,可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對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可依法訴到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條依法宣布破產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後應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的規定精神,必須優先向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留足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保險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職工調動轉入的基本養老金;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和處罰金;
(六)財政補貼的部分。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第十四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離退休、退職時,按照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繳納費工資額12%的費率記入,改革起步時個人帳戶記載的內容包括:
(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3%繳納的部分;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9%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2%。今後在個人繳費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時,相應降低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三)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陸』 2022年甘肅職工養老保險記賬利率
2022年甘肅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已經出台了,為6.12%。比2021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6.69%,減少了0.57個百分點,降低了8.52%。2017年4月,國家人社部聯合財政部公開發布了人社部發〔2017〕31號文件,《關於印發統一和規范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的通知》(以下段野簡稱:《規范辦法》)。《規范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規范職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公布時間。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每年6月份升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公握笑喊布。但近幾年既沒有做到在每年6月份,也沒有做到公開發布,而是將有關文件發到各省級人社部門。
『柒』 甘肅省2021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
法律分析: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攜春悔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森戚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辯正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國有企業職工離退休費用省級統籌,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省級統籌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職工離退休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第三條省級統籌實行全省統一統籌項目、統一統籌比例、統一財會制度、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政策。第四條省級統籌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在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具體業務。第五條在蘭的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直接統籌。第二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對象和項目第六條統籌的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國有企業、中央在甘企業(不含經國務院批准按系統統籌的鐵路、郵電、電力三系統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七條統籌的人員對象是,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混崗的集體職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以及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第八條統籌的項目主要有:按國家和省上統一規定應支付的離休賽、退休費、按月支付退職生活費以及各種生活補貼、價格補貼等。離退休人員安家補助費、車船費、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一次性的撫恤費和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實行省級統籌,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支付第九條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積累率為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3%。
省級統籌的徵集比例,按各地(市、州)離退休(職)人員費用總額占固定職工工資總額(按統計口徑)比例,加積累金、管理費和離退休(職)人員服務費確定,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一年核定一次,經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同意後執行。各地從省級統籌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暫按以前的徵集比例執行。從1994年7且開始,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徵集比例進行調整,高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下調;低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上調。第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在未與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徵集比例之前,仍按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省政府《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1986〕206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單位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見的八個配套政策的通知》(省委辦發〔1992〕39號)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總額2%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統籌基金,統一使用。企業應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卡片,在實行新的退休辦法時,作為計發退休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二條職工在廠內退養期間,企業和個人都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從1994年開始,各地(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局將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60%和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40%,在每季最後15日內足額上解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同時,各地對歷年累計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包括積累金),也應按上述比例於1994年底前上解。各有關銀行對各地上解的基金要及時匯入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基金專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結余基金剩餘部分留存各地(州、市)代管,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統一調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視同職工工資按月代為扣繳,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不得拒付。逾期欠繳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滯鈉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企業弄虛作假,少繳、不繳、拒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補繳。對逾期不繳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上訴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統籌的項目和標准,逐月核定,採取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辦法結算,按月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發放,有困難的暫由企業發放。
『玖』 甘肅省2022年養老金上調標准
甘肅省今年的養老金調整方案,基本上延續去年的法規,仍然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傾斜調整」方法,平均漲幅4%。
具體的調整情況:
1.定額調整標準是38元,比去年的50元減少12元。
2.掛鉤調整中的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按28元增加養老金;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15年以上部分每滿1年增加2.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轉換成計算公式就是「28+(繳費年限-15)×2.4」增加養老金。
4.對比去年方案,繳費15年及以下40元標准,減少了12元,而15年以上則從每年1.5元提高0.9元。
5.養老金標准掛鉤今年按照本人月養老金標準的0.8%增加養老金,比去年0.75%提高0.05%。
6.傾斜調整與去年法規和標准一樣,其中:高齡傾斜按照1951-1942年出生(70-79歲)的退休人員增加35元,1941年及之前出生(80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增加40元進行調整。取消了去年70-75歲的年齡段30元的傾斜標准,相當於70歲-74歲退休人員今年提高了5元,而75歲以上退休人員今年的傾斜標准與去年一樣。
7.地區傾斜按照一至五類地區分別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改變了去年按照三類劃分和增加養老金的方法,同時標准有所下調(去年一類5元,二類10元,三類15元)。
法律依據:
《甘肅省全面啟動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
甘肅省2022年養老金調整辦法和標准,主要分為六個方面。
地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較2021年定額調整50元,下調了12元;
第二、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每月增加2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2.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第三、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以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8%,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甘肅省2022年養老金調整覆蓋范圍包含了上年度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並於2022年1月份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四、傾斜調整,年滿70周歲至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第五、艱苦邊遠地區,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地區類別分別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第六、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100元的,調整到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