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級高級女法官退休年齡
55歲退休。
⑵ 女法官退休年齡新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女法官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目前女性的退休年齡標准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女性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女性年滿45周歲且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3、女性年滿45周歲且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 未參加員額考試的女法官退休年齡推遲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⑷ 四級高級法官內退年齡
1、根據中組部和人社部、省委組織部和省人社廳有關文件通知精神,法官、檢察官退休年齡有如下規定:
2、法官、檢察官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擔任一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或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職務的女法官、檢察官,年滿60周歲退休;擔任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或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職務的女法官、檢察官,年滿60周歲退休。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願退休;未自願退休的,在年滿60周歲前還可以根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申請提前退休。
3、本規定自2017年8月22日起執行,之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不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