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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養老保險補繳文件

發布時間:2023-02-24 05:24:49

① 山西居民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

山西居民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社保的條件:
1、是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是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於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的時間。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② 山西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山西省出台的相關規定,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後,可以根據個人意願繳納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至少為15年,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繳費期間可以中斷,個人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

第二條 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待遇補貼等。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參保人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已達到規定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③ 山西補充養老保險必須交嗎

山西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范圍和條件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經參保,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二)補繳基數、比例及滯納金
1、凡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20%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從欠費之日起,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不得減免。
滯納金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計算,統一從欠費之日起至補繳之日止。
公式:A=B+C
A:補繳總額
B:補繳本金=補繳基數×繳費比例(職工為28%,靈活就業人員為20%)
補繳基數=中斷繳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繳比例(60%或100%,由本人選擇)
C:滯納金=補繳本金×中斷繳費起止天數×0.05%
2、2011年7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按《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三)補繳工作流程
1、參保單位對符合並人社發〔2015〕37號文件規定補繳的人員,以書面形式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1)、攜帶人事檔案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進行審核。
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所在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一式三份)、攜帶檔案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靈活就業科進行審核。
2、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按照並人社發〔2015〕37號文件要求對申報補繳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並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經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審核後,報科長復核、分管主任批准。
3、需變更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的,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填報《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攜帶已批準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後,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由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按檔案管理歸檔;《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四)個人賬戶和指數記錄
補繳費用(包括滯納金)全額到位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為繳費人員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選擇的實際補繳基數確定補繳年份繳費工資指數0.6或1.0,並在其個人帳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二、後延繳費業務操作辦法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未參保人員,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參保人員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繼續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二)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繳費辦法以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年繳費額,再乘以一次性繳費年限。
(三)符合一次性繳費的由本人向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提出一次性繳費書面申請,由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填寫《一次性繳費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2)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申報,經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審核後,報分管主任復核批准。《一次性繳費申請表》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
(四)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一次性繳費後,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負責為其辦理退休審批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等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批准退休時間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的退休年齡對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計算基本養老金,並從審批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落實養老保險補繳和後延繳費政策是黨和政府重視民生,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的具體體現,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和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按政策要求辦理參保人員補繳和後延繳費工作,並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
綜上所述,關於山西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補繳的時候,我們要首先滿足一定的年齡的條件,除此之外,如果是欠費的話,還需要進行繳納一定的滯納金,具體的計算方式也是有一定的公式的規定的,我們要按照相關的公式進行計算。

④ 山西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養老保險新政策:根據山西2018年養老保險新政策,凡補繳2018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的山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⑤ 山西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崗工作,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如有補繳的意願和能力,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關於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第一條規定: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崗工作,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如有補繳的意願和能力,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本人自願,也可以參照本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⑥ 山西農村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

退休時如果養老保險沒有繳納15年,可以申請補繳,到退休之後正常領取養老金。所需材料有:1、單位提交資料後,由社保經辦人員對補繳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2、補繳申請受理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繳手續,用人單位可在手續完成後,憑《受理回執》到保險關系部資料發放窗口領取退回資料。

⑦ 太原補繳養老保險文件

並企養[2009]53號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條件的參保人員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的業務操作辦法
各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做好補繳續繳養老保險費工作,按照《關於轉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關於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制訂以下補繳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申報
參保單位對符合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一式三份)、攜帶人事檔案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進行審核。
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所在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一式三份)、攜帶《太原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進行審核。
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城鎮個體工商戶還應攜帶城鎮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寫《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窗口在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一樓大廳18—19號窗口)。
(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根據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對申報補繳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並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經參保登記崗位審核人和分管主任簽字後,報送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批准。
(三)辦理參保和補繳
參保單位填寫《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攜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申報——綜合科審核後建立信息並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蓋章——企業到信息科復核並列印核對表核對——信息科復核後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簽字(章)——企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簽字——企業承辦人攜帶《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等材料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由綜合科和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填報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審核匯總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批准——參保登記崗位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建立信息——信息科復核——參保登記崗位出具參保登記證明(一式兩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登記證明到征繳科(一樓大廳17號窗口)辦理繳費手續——征繳崗位根據參保登記證明和《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辦理補繳業務。《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綜合科和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參保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對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單位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填報《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攜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後,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四)補繳基數和比例
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人員,均以補繳時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單位人員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公式:單位年補繳費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個人年補繳費為1050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述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總額為月補繳費用乘以實際補繳月數。單位和個人補繳部分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徵收滯納金和利息。單位和個人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
(五)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按8%的規模為職工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後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並在其個人帳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六)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執行以下規定。
1、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後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2、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
3、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後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4、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後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
上述後三類人員的繳費年限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根據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對已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於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會中介機構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從次月起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和書面報告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另一份《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存入本人檔案。
(二)企業或單位職工應於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女生產崗位年滿50周歲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如單位同意,由參保單位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可以繼續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按企業職工的繳費辦法繳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將申請人檔案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並轉移至社會中介機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由申請人從次月起按全省統一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辦法和標准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和書面報告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另一份《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存入本人檔案。
(三)按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第(一)、(二)款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後,參保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負責辦理停止繳費、退休審批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次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均按本人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辦法和參數執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山西省農村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已參加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參保人按年繳費,年繳費檔次設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個繳費檔次。個人繳200元政府補貼70元、繳500元補貼120元、繳1000元補貼200元、繳2000元補貼360元、繳5000元補貼600元。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資金額的支出。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准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⑨ 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最低繳費標准代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參保人當年不繳費的,政府不予補貼。第七條對無子女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低收入參保人,省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其待遇補貼,保障年收入在政府發布的低收入標准之上。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村集體經營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補助。第九條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繳納養老保險費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第十條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義務。
鼓勵贍養人對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無繳費能力的參保人要求贍養人提供資助,贍養人拒絕提供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勸導、督促贍養人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第十二條贍養人經勸導、督促,仍然拒絕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督促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工作,引導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並持續繳費。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保險宣傳教育活動,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第十四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
提供資助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五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待遇補貼等。
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參保人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已達到規定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待遇。第十六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第十七條參保人在領取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保險待遇從次月起停止支付。
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第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建立終生記錄的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及時、准確、完整地記入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及其贍養人免費提供查詢、核對其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相關服務。第十九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投資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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