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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和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2-02 18:47:33

Ⅰ 領了養老金又領遺屬補助要退嗎

法律分析:領取養老保險的同時是不能繼續領遺屬補貼。根據社會保險法關於遺囑補助能和退休工資同時領嗎的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Ⅱ 有遺囑補貼的,是否可以同時享受養老金

法律分析:領取養老保險的同時是不能繼續領遺屬補貼。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Ⅲ 湖北省關於養老保險關於遺屬待遇方面的規定

第十七條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 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 喪葬補助金 和撫恤金;在未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2〕53號)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為維護法制統一,保持政策平穩銜接,在國家出台關於死亡待遇的具體實施辦法前,現就我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關待遇提出以下暫行處理意見。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繳費人員和按月領取 基本養老金 的人員,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關待遇仍按原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鄂勞險〔1995〕180號)有關規定執行。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仍按鄂勞險〔1995〕180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再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其基本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余額一次性支付其 法定繼承人 或指定受益人。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相關信息記錄,待國家出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實施辦法後再予以結算。三、各地對201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遺屬按月發放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從2012年7月起停止發放。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一、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Ⅳ 社保遺屬新政策

社保遺屬新政策遺屬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明確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為一次性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
具體如下:
1、遺屬待遇遺屬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暫行辦法中明確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為一次性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
2、遺屬范圍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都屬於遺屬待遇領取的合法主體,包括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親屬關系;
3、支付標准,之前各省市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根據當地規定發放,沒有統一標准,現在暫行辦法的規定,各地在遺屬待遇的支付口徑上能達成統一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Ⅳ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遺屬怎麼計算

《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規定: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 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 喪葬補助金 和撫恤金。 內蒙古自治區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和 離退休人員 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 (內勞社字[2007]3號 2007年7月3日) 各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直屬各大企業: 為規范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待遇政策,緩減物價上漲對遺屬生活的影響,現就參保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 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 退休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實施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地方法規)

Ⅵ 遺屬費和社會養老保險能同時領嗎

遺屬費是去世者的供養人口〈無工作、無收入〉。如果被供養者已經參加社會保險並已經退休,是不能再享受遺屬費的。

Ⅶ 遺屬待遇計發標准及相關規定

關於做好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遺屬待遇計發工作的通知

晉社保局函〔2021〕41號

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本級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1〕18號),保障參保人員及其遺屬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社、省財政廳《關於轉發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人社斤函〔2021〕820號)要求,現就做好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計發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及退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按照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領取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再發放。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遺屬待遇計發辦法改革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遺屬待遇仍然按照原規定程序和標准申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繼續由養老保險基金發放。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施行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或因犯罪行為導致死亡以及被判處死刑並執行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標准享受遺屬待遇。

二、待遇標准

(一)喪葬補助金的計發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經辦參數由省社會保險局在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管理系統中統一配置。

Ⅷ 如果我去世了,我的家人可以領取我的退休金和養老保險嗎

目前來看, 絕大多數地方是不可以的,但未來有可能

參保人去世以後,我們領取的待遇主要包括這樣三部分: 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 。其中,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必有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是根據領取養老金的年限長短,看看個人賬戶里有沒有餘額了。

法律依據是《 社會 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顧名思義是用於參保人喪葬的費用,都是一次性發放。不過有關標准全國各地並不相同,像上海市是兩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預計已經超過了2萬元。天津市、福建省也是兩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寧夏是三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也有很多地區是定額的。比如說山東省是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重慶市是2000元,陝西省是1500元,黑龍江省10 4000元。

喪葬補助金 ,最初在《勞動保險條例》里的規定是兩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但是在1957年《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又改為50~100元。反正這一待遇目前全國各地是不統一的。

撫恤金 ,1957年《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明確標準是6~9個月的本人養老金,一次性發放。但是後來隨著各個省級地區制定政策的完善,各個地方的差別又有了。

目前山東省是十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高達73,000多元。福建省只有5個月的省平養老金,河北省和貴州省都是20個月的省平養老金,浙江省是1萬元打底,繳費年限超過15年,每滿一年增發1000元,最多增發15,000元。廣東省和上海市是6~12個月的本人基本養老金(稱為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上海市還有額外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不過大家要知道,因工死亡家屬的撫恤金待遇是按月發放的。配偶每月40%的本人工資,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一直供養到有關親屬失去領取條件為止,比如說去世或者成年。

實際上,按月發放的有關待遇對於家庭的保障更好。特別是未來我國實行三孩政策以後,家庭成員越多,有關的待遇水平會越高。而且能夠真正的保障有供養需要的家庭。

人力資源和 社會 保障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出,要落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和病殘津貼政策。如果將有關遺屬待遇落實到位,能夠大大增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

希望未來能夠出現按月領取的遺屬待遇,當然是僅僅供養沒有勞動能力的遺屬。

交納養老保險、享受養老金的人去世了,遺屬(家人)不能繼續(繼承)性領取養老金,因為

一:按《社保法》的規定,養老保險誰交費、誰受益(領取養老金),交納並享受養老保險費的人去世以後、養老保險的關系隨之中止,從次月起、就停止發放養老金;養老保險的好處在於:

1、只要你活著,即使你社保賬戶的資金用完了、也照樣正常領取養老金,你能活到1000歲、也沒有問題;

2、養老保險是保值的,養老金年年增長的幅度、超過物價上漲的指數;

3、自己死後、本人還享受喪葬費的待遇,遺屬還享受撫恤金的待遇、全無後顧之憂;

二:交納養老保險、享受養老金的人去世後,死者及遺屬、享受待遇如下:

①:死者本人享受喪葬費:一次性喪葬費5000元,或者本人生前養老金的2個月的標准;城鄉居民養老金的享受者,喪葬費各地標准差異較大、以各地規定為准;

②:遺屬撫恤金的待遇與標准:

撫恤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的標准如下:

A:死者屬於機關人員的,享受生前退休金的40個月的標准(配偶40%、其餘人員均分);

B:死者屬於事業人員的,享受生前退休金的20個月的標准;

C:死者屬於企業人員(靈活就業者)的、享受生前養老金的3個月一10個月的標准,各地的標准、差距很大(配偶40%、其餘人員均分;

三:死者養老保險賬戶的余額,職業年金的余額、企業年金的余額,全部歸遺屬繼承與領取(配偶40%、其他均分);

四:死者退休前原單位,發放的慰問金、生活補貼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未成年弟妹)共同享受,每人享受的標准、有所區別;





你去世了還想讓家人領你的養老金,本來國家的養老金就不夠發,要麼你活歲數大點,那你合適。要是去世了家人還能領養老金的話,國家不亂套了,得付到什麼時候為止,付多少錢啊。

那是當月去世,只能領當月的,再領以後退休金那就是犯法。

Ⅸ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已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並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死亡的,其遺屬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已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並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死亡的,其遺屬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Ⅹ 遺屬補助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若領取了領養老保險的同時是不能繼續領遺屬補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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