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慶養老金計算公式 計算基數是怎麼計算出來
重慶養老金計算公式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其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公式中的計發月數按要求執行。退休時年齡越大,計發月數越小。
4、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1.4%。
重慶養老金計算基數是多少
1、重慶市2022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8495元、下限為3699元。
2、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21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8495元、下限為3699元。
計算基數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㈡ 重慶征地養老保險交費標准和領養老金的區別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分為三類:(一)按月繳費: 20元、40元、60元、80元四個檔次;(二)按年繳費: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繳納;(三)按檔次繳費:A檔每人4000元(已取消)、B檔每人7000元、C檔每人10000元、D檔每人18000元、E檔每人26000元。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農民的,養老保險是城市的。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㈢ 重慶養老金計算公式
養老金計算公式:每月到手的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月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所有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的余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即兩個數之和的一半)作為計發基數,繳費每滿1年(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發給1%。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
一、申請退休工資的年齡條件是什麼:
1、正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滿8年,井下、高低溫工種滿9年,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滿10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幹部年滿50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4、政策性提前退休:國家和省有特別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退休工資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條件。
1、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3、繳費年限不滿足上述1、2點條件的,可申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如屬於本省戶籍的,可以不申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為止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㈣ 重慶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舉例
重慶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當年重慶市的養老金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基數。50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95,55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70,60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39。
3、過渡性養老金=重慶市養老金計發基數×(1+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996年1月之前)×過渡系數1.4%。
一、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的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4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二、養老保險的查詢
1.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4.觸摸屏查詢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㈤ 關於農村被征地購買社會保險的問題!重慶建立被征地農民社保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並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系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 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四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五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六條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七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第八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政府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共同承擔,市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願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願參加的,應終止儲蓄式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自願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進行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進行申報,但仍由原征地區縣(自治縣)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辦理以及承擔應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 第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
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管理。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後,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並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本辦法實施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補繳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繳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繳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繳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七條 以上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通過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准,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第八條 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統籌安排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應用於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代繳。符合條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2個月折算為1個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後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並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4050」人員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中青年人員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幫助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繳。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後出台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㈥ 重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每月多少
1.已到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
如果是已到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新征地農民,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的由征地部門繳費15600元,每月可領取260元養老金。男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女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由征地部門繳費31200元,每月可領取260元養老金。男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由征地部門繳費46800元,每月可領取260元。
2.接近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
如果你是接近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新征地農民,男50~60歲、女40~:55歲的人員養老保險繳費由征地部門繳費54600元,每月可領取260元養老金。
3.適齡勞動力年齡段的人員
適齡勞動力年齡段人員考慮到其尚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機會,規定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一次性由征地部門為其繳費10186.2~20372.4元,就業後可與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接續,再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並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