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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社會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1-14 22:06:42

㈠ 太原市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險服務和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加大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投入。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保險工作。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第二章社會保險費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分賬管理,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第七條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國家機關內的合同制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和其他城鎮居民應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生育保險費。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僱工,是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進城就業的農村居民社會保險制度和非從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新設立單位應當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二)單位人員增減表及相關證明;
(三)其他材料。
用人單位對提供的社會保險費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報表和有關材料後,應當在2日內審核完畢。對不符合規定的,提出書面意見,由用人單位修正後再次申報。經核定後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繳納。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推遲繳納,但最遲不得超過當月25日。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費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以個人身份參保的,自願選擇有關中介機構辦理。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四條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撤銷的,應當依法清算社會保險費。第三章社會保險待遇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享有基本養老保險金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後死亡的牞其遺屬享有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患病後,個人賬戶資金和統籌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用於支付以下費用:
(一)葯費;
(二)門診診療費;
(三)住院費;
(四)醫療服務設施費;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㈡ 太原養老保險參保辦理條件

法律分析:1、單位首次參保: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在屬地社保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2、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凡年滿16周歲,且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下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在市內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城鄉居民:戶籍在本地的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

法律依據:《太原市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七條 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國家機關內的合同制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和其他城鎮居民應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生育保險費。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僱工,是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㈢ 太原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交夠15年退休後能領多少錢

山西靈活就業zui高檔交15年後領967我國大部分地區男xing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xing為55周歲,部分情況允許女xing50歲退休。1退休年齡2、繳費比例這里主要說的是職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繳費基數的20%左右,其中繳費基數的8%進入個人賬戶,剩下的12%則進入到社會統籌基金中。3、養老金計算方法退休時每月能夠領取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在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個月、60歲為139個月)。假如:退休時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6500元,那麼一直按照zui低檔(60%)參保的基礎養老金計算為6500*(1+0.6)/2×15×1%=780元;按照100%檔次來計算,6500*(1+1)/2×15×1%=97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60%繳費,若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儲蓄額為26000元,那麼60歲退休月養老金則為26000÷139≈187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100%繳費,若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儲蓄額為44000元,那麼60歲退休月養老金則為44000÷139≈316元。按照以上例子粗略計算,若是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社保15年,一直按照zui低標准繳納,退休後可以領取到的養老金是780+187=967元。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2-11-16

㈣ 太原養老保險在哪辦理

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太原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太原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太原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太原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等多家社保經辦機構集中於為民服務中心,辦理社保業務將更加高效。太原市養老保險參保辦理條件:單位首次參保: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在屬地社保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凡年滿16周歲,且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下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在市內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戶籍在本地的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㈤ 太原靈活就業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一、太原社保繳費基數
1、職工社保繳費基數
職工社保繳費基數通常是按職工本人工資確定的,不過會確定上下限的標准。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是按上年度山西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准確定的。
太原企業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上線為15387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3077元/月。
2、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兩檔可選擇,分別是山西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100%,即5129元和3007元。http://Www.CreDitSaiLing.Com
二、太原職工社保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6%,個人繳費比例為8%;
2、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7%,個人繳費比例為2%;
3、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7%,個人繳費比例為0.3%;
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根據行業標准繳納,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不繳納。
三、太原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
本年度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過20016元;下限不得低於2019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資標准(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尖草坪區、晉源區、古交市1700元;清徐縣1600元;陽曲縣1500元;婁煩縣1400元。)。2020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從參加工作或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20年1月1日以後新調入的職工,應當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二、繳存基數
1、自2021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20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後,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2021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從參加工作或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21年1月1日以後新調入的職工,應當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3、按照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太原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6541元計算,本年度繳存基數上限為21636元;最高月繳存額為5192元(其中:單位2596元,個人25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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