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外都有哪些養老金制度
由於人口不斷減少和老齡化不斷加劇,降低退休金或再度延長退休者的年齡也難以避免,很多國外的養老制度也不斷的在改變。
按照新生效的法律,德國退休者的年齡將由過去的65周歲逐步過渡到67歲。所謂逐步過渡是指將延長的2年分為24個月。前12個月,用12年的過渡期,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的工作時間,這樣在2024年即可過渡到66周歲時退休。後12個月分6年過渡完,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多工作2個月方可退休,這樣到2031年時即可執行67歲退休的制度。
總之,大多數國家都是讓你在年輕時創造更多財富,老了之後才會有好的養老保險,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了延長退休年齡。
Ⅱ 德國有什麼政策,法律,措施來應對人口老齡化
一、改革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自957年以來, 一直實行著 年德國政府第一次承認了這種養老保險體系已無法支付足額的養老金,並推行了「里斯特」改革,將原來單一的法定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成 為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該項改革削減了第一支柱養老金,通過津貼和稅收減免,發展基金制的第二、第 三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鼓勵補充養老金體系的建立, 德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激勵措施,例如:直接養老儲 蓄津貼、稅收抵免特別指出、延期納稅等此外,德國還延長了法定養老金繳費年限: 年齡滿63少工作35年才有權利提前退休, 但每提前退休一個 月就會扣除其退休金的 0.3%, 年滿 65 歲並且工作 45 年才有權退休並且不扣發養老金, 殘疾人則需要 年滿62 歲並且工作35 年才有退休的權利。
二、延長退休年齡。
為了保持一定的繳費人數,以保證足夠的養老金供給,德國政府不得不逐步提高退休年齡。 1997女性為60歲;2004 目前,德國已經決定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7 歲,現在兩個智庫正在研究,要把退休年齡再延後3年,到70歲歐洲執委會在去年7月也進行了類似研究, 預測歐盟的27 員國到2060年,可能需要把退休年齡延長至70歲。
三、教育改革。
自2010 年起,德國的高等院校將全面實施「博洛 尼亞進程」,本科學業時間為3 年,碩士學業時間一般為4個學期,博士學習時間由原來的5年縮短3~4年。其次,強化職業培訓,提高教育與職業相關性,培養能夠適應市場需要的人才。 2009 德國政府拿出近150 億歐元作為對大學和培訓機構的投資,2010 年又提出了新的措施: 與經濟聯合會和各州文化部簽署職業教育和專業技術人才接班 人國家公約,特別約定了職業教育數量目標。 德國 政府相信由此可以提高社會效益,延長人們一生中 的工作時間, 從而也延長了交納各種捐稅和保險費 的時間。
四、鼓勵移民。
通過勞動力市場一體化、 增加勞動力市場流動性,可以從其他勞動力供給較為充足的國家引進勞動 力來解決德國勞動力供給不足的問題。 因此,德國政府積極鼓勵移民,特別是吸引優質移民,通過同化和 整合移民來提高就業人員所佔的比例。 據統計,2010 年德國8200 萬人口中就有1500 萬是移民。德國已然 成為歐洲移民人口最多的國家。
五、鼓勵生育。
隨著新生兒的減少, 提高生育率已經成為德國的一項重要國策。根據2010 年聯合國人口發展報告,德國 人口自然增長率為-0.2%, 預計2010 年-2015 年每名 婦女的生育數僅為1.3。對此,《法蘭克福匯報》編輯希爾 馬赫爾博士說:「不生孩子已經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競爭 力,它早晚會毀了德國。 」為了鼓勵生育,2010 德國政府又一次提高了用於兒童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有孩子的家庭將獲得每個孩子 100 歐元的額外補貼。
六、提供多種養老方式。
入住「專業護理老人院」是德國老人最普遍的一種選擇, 這些養老院擁有世界一流的硬體設備和人員管 理方式。 不過近年來,德國又興起了一種名為「老年之 家」的互助養老方式。 德國一些社會團體和地方政府也 探索出了包括「多代屋」在內的多種互助養老模式。
七、發展長期護理保險。
1995 日德國啟動了長期護理保險法案。長期護理保險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故保 險、失業保險四大險種之後的「第五大支柱」險種,所有醫療保險的投保人都要參加護理保險,保險資金由 政府、企業、個人和醫療保險機構四方負擔,政府承擔 1/3 以上。護理分為在宅和住院護理兩大類,按需要強度又可分為三類。 可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能在一定 范圍內解決老年人的長期照料問題。
Ⅲ 德國養老金怎麼算
生活在德國——養老金怎麼算
薪酬指數
一直有工作的居民每年都會從德國養老保險方面獲得相應的Entgeltpunkte(薪酬指數),薪酬指數=工資/德國平均月收入。工資越高的人群,獲得的Entgeltpunkte(薪酬指數)也越高,所將獲得的養老金金額也將越高。
退休金單位值
根據聯邦統計局的數據,目前德國居民的平均月收入為稅前3022歐元,這個收入的金額也就是德國目前的退休金單位值( Rentenwert) 的計算標准。目前德國每個退休金單位值為西德 30,45歐元,東德28,66歐元。
由於經濟情況的變化和居民平均收入的'變化,過去幾年中,發放養老金的參照標准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所以,這樣的數據也只是一個參考,並不完全准確。在未來的幾十年中,養老金的金額也有可能會增加。比如在上世紀90年代的時候,德國退休金單位值( Rentenwert)為西德39.58馬克,合計20.23歐元;東德15.94馬克,合計8.1歐元,與現在的德國退休金單位值相差較大。
養老金估算
如果稅前月收入為1000歐元,他們工作滿一年,可以從德國養老保險方面獲得0,33 個Entgeltpunkte(薪酬指數)。謹記, Entgeltpunkte(薪酬指數) 取決於個人的工資水平和交納養老金的年限時長。如果工作滿45年,每月稅前收入1000歐元,直到2061年,每月獲得的養老金金額為453歐元;如果稅前月收入為2000歐元,工作滿一年,可以在德國的養老保險方面獲得 0,49 個Entgeltpunkte(薪酬指數)。工作滿45年後,每月大概可以獲得約680歐元的退休金。
那麼最高的退休金有多少呢?
根據2016年1月制定的 Bemessungsgrenze 規定,德國每月最高的退休金金額的計算標准為每月稅前收入 6200歐元。也就是說,稅前收入在6200歐元以上的人群,退休金金額還是按照6200歐元計算。
但是,如果工齡為40年的人群,其每月的稅前收入都高達6200歐元,這樣的人每月可以獲得的稅前養老金金額也只為2498歐元,最高的退休金金額為每月2811歐元。如果,再計算其他的因素,比如在職培訓和休產假等,每月獲得的稅前養老金金額也有可能下降為2600歐元。也就是說,如果想獲得每月2811的養老金收入,必須從20歲開始,每月的稅前收入就高達6200歐元,並且連續45年交納養老保險。
Ⅳ 養老金規模包括哪些方面
我國的養老保險規模包括四個層次(或部分)。
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
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Ⅳ 在德國工作繳稅幾年可領取養老金,如工資為4000歐元,可領取多少,幾歲開始領
在交滿60個月的養老保險後,才能有權享受養老金。
領取養老金的數額除了你的年薪之外, 還要具體根據你的繳納的年限來定.
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還是67歲, 據我所知, 提前領的話, 領不到全額的, 比如 70%, 80%.
如果到退休年齡之後, 還在工作, 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往後順延的話, 會有額外%的補助作為獎勵, 比如 110%, 120%.
養老保險如果上滿45年, 可以在65歲時開始領取全額.
Ⅵ 養老金制度的發展現狀
基本養老金水平較高的國家有義大利、荷蘭、奧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義大利,退休金按最後就業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資的80%計算;荷蘭,是低收入者可領取原工資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奧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體現為其所佔原工資比例很高,而且還規定,凡就業年限達45年時,工資必須大幅度晉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資的80%,由此計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則規定:工齡滿35年可領取的養老金為最後七年中最高兩年平均工資的85%,這一比例也相當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較高,可領原工資的70~75%。
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國家有法國、芬蘭、德國、丹麥、英國等,比如法國,是根據最高十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養老金;而芬蘭則規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原工資的60%,德國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則為原工資比例則較高,為75%,這是因為公務員無法享受到企業補充養老金。同樣是這些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的不同體現在補充養老金制度的發達程度。如義大利,其補充退休金比較微薄;而荷蘭,企業要根據具體情況為雇員提供個人壽命保險,這是自願的;奧地利,其補充退休金發展緩慢;而西班牙則沒有統一的或有組織發展的補充退休金制度。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國家則有著較發達的補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國,設有各種職業的補充制度(達700多個)以及各種老年補貼;在德國,補充制度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門的工人、職員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補充退休金的總額,相當於公務員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資的75%),此外還設有兼職職業退休金,私營企業的雇員不享受該制度。德國另有一類叫義務制度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也很發達,67%的企業與29%的手工業都建立了義務制度,該制度的養老基金由企業分攤和個人自願交納形成,具有互助性質。在丹麥,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實行集體保險或企業、企業之間建立自治的財務管理機構等方式,實行一種財務自治、具有承包性質、適用於18—66歲(每周至少工作10小時)的勞動者的強制性補充養老金制度。
而瑞士則例外,它屬於高福利國家,在保持較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同時,也規定了強制性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以保證公民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商業養老保險一般立足於個人的自願加入,作為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有益補充,在西歐各國普遍較為發達,它對范圍廣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別是就業期間具有高收入者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如義大利、荷蘭、奧地利等國家,由於補充養老金制度比較薄弱,其公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比較踴躍,私營機構舉辦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的輔助作用顯得也很突出。
西歐各國的養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內容外,一般都還包括對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種行業雇員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國,對喪偶的婦女,60歲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轉讓權力(通常可繼承全部退休金),對喪偶的男性則限制較嚴。在法國,實行特種職業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齡與領取的退休金數量上優於普遍職業養老退休金政策,詳見表1。同普通制度一樣,特種制度的養老基金也由個人、僱主分擔,兩種制度領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礦工與國營鐵路公司雇員享有國家最優惠養老金待遇。
德國分階段改革
德國公共養老金制度曾經是世界上最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在上個世紀80年代的頂峰,德國一位拿平均工資的普通全職工人退休後獲得的養老金是工資的70%,遠高於美國的40%。
此時一些人口趨勢研究報告為這般慷慨的制度敲起警鍾。德國的生育率很低,在歐盟國家中也居於倒數。再加之不斷增長的平均壽命,人口結構將從2010年開始明顯惡化。到2030年,適齡勞動力人口將從4200萬減少到3300萬,贍養率將從55%幾乎翻倍到115%。
德國採用的是典型的現收現付型養老體制,由在職的一代贍養已退休的上一代,以支定收,基本沒有結余。在這種模式下,115%的比例將必然引發養老金難以持續的財政危機。
雖然是看到了長期的趨勢所在,但也惟有眼前的急迫感才能讓政客們下定決心,對現有的制度開刀。
與此時德國的無限風光相比,上世紀90年代初剛剛完成兩德統一的德國卻是歐洲大陸經濟發展最暗淡的一塊,統一後十年的平均經濟增長率僅為1.95%,失業率從1994年開始持續超過10%,最高達到過12.7%,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受到質疑。
1998年社會民主黨的施羅德一上台,就開始推動德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養老體制改革是重頭戲。時任德國勞工部長里斯特(Walter Riester)在2000年秋天提出了第一份改革草案,經過一年的討價還價在上議院得到批准,但改革的措施已經大打折扣。
「很多具體措施在最後一刻與工會妥協而放棄,因此在縮減開支、降低赤字上沒能發揮太大作用……但2001年的改革卻具有實質意義,強調了降低法定國家養老金比例,加強個人和公司養老金的比重,建立德國養老制度三支柱的體系。」普朗克社會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的布斯邁爾(Marius R. Busemeyer)認為。
此前德國養老體系雖然也已經存在國家法定養老金、企業年金和個人保險三個部分,但由於國家法定養老金佔到絕對多數,另外兩個支柱,尤其是私人養老保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當時德國退休人員85%的收入都來自於國家法定養老金,相比之下英國為65%,美國更少只有45%。
里斯特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將私人部分切實建立起來,他計劃從2008年開始,政府通過減稅或直接資助的方式每年投入200億德國馬克(當時相當於90億美元),激勵人們最多拿出收入的4%參加私人養老金,同時逐步將法定養老金的比例減至60%。
2001年的改革還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勞動者和僱主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上限:在未來20年不得超過20%,2030年不得超過22%。根據德國勞工部在1987年所作預測,如果不進行任何變革,在人口結構變化的前提下,要想讓現收現付的養老體制避免入不敷出,企業和員工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從1990年將持續增長,如果經濟前景不佳,到2030年貢獻率將超過40%,即使是在年景好的情況下,2030年的貢獻率也會超過35%。 深入剖析起來,中國內地、印度與泰國養老金准備的景象比其他地區來得更為復雜。這些區域在人均所得排行中榜中墊後,更遑論提供普遍性的養老金安排。但他們的確為特定職業人群提供養老金安排,首先是公務人員,或其他可以區分出的特定人群。
中國現行的養老金體制是這種雙重體制的一個典型範例:鄉村地區的養老金體制建立在補貼和互助基礎之上。這類養老金的資金來自集體與鄉村企業的供款,參與者所能領得的養老金金額極低,並同供款年限掛鉤。城市地區的養老金制度則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樣貌。城市養老金制度將隨收隨付式與僱主和雇員共同供款的基金式養老金結合起來,於1997年起施行,並於1999年擴大,將非國有企業員工也納入其中。但當前只有不到二成人口加入這一體系,且這一體系面臨嚴重資金不足的危機,特別是在沿海城市裡,人數不斷增長的中產階級要想在退休後維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準,必須要自行多加准備才行。
同中國內地相比,印度問題較為輕微,但泰國面臨的困境則與中國不相上下。在泰國,養老金通常同工作崗位掛鉤,大型企業多半自行設立員工養老基金,但大多數人口根本未加入任何養老金計劃。鑒於印度和泰國均面臨人口老齡化壓力,而泰國的窘境尤甚於印度,當前,兩國均致力發展擁有穩健的基金式要素的養老金制度。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養老金制度建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中國養老保險保險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統賬結合的新制度得到認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逐步擴大,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起步,然而,新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基金征繳收支赤字增加,養老金支付面臨巨大壓力;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養老保險背負歷史債務;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緩慢,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善等問題。為此,應積極借鑒歐美養老金制度的做法和經驗,健全完善我國養老金制度。
2013年4月起,養老金按調整後的標准按月發放。
Ⅶ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戰後 , 德國對農業的發展不太重視 , 但出於民眾對食品安全廣泛關注的考慮 , 確保社會穩定 , 保障農產品能自給自足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 德國政府從上世紀 50 年代加大了對農業的保護與發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體制是其中的優惠政策之一。 當時, 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 , 迫切需要實施農民養老金政策。而傳統的農民養老模式是由農民子女來負擔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養老保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觀念的轉變 , 當孩子長大之後 , 子女更願去城裡謀生 , 不願意接替父親的衣缽 —— 在農村務農 , 或者有的年輕人根本不願意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關政策 , 來解決農民養老問題。 經過探索 , 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三種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這一模式是在上世紀 50 年代發展起來的。即農衡扮民在退休之前 , 每個農民繳納一筆費用 , 待其退休之後 , 政府支付他們同等的一筆退休金。但在這種模式下 , 政府存在過度支付的風險。 二是額外獎勵模式。上世紀 70 年代 , 農民的退休年齡從 65 歲降低到了 55 歲 , 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 , 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 , 因此 , 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這種模式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 , 相對於第一種模式而言 , 政府的負擔並未減輕。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進入上世紀 90 年代 , 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 , 是根據農民和他妻子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 , 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種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農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確定。第二 , 農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給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養老金支付成本並沒有降低蘆攔遲下來。 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 , 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 , 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陪李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 , 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 , 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 , 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更為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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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養老保險我想在35那年交
對於繳納養老保險(一般也簡稱養老金、養老社會保險或「社保」),人們有兩種常見態度:
在白領以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當中,最常見的態度是希望單位能夠替自己盡量多的繳納養老保險,以便在自己年老以後獲得較好的保障;
而對於農民工(和一小部分養老保險唱衰者)看來,養老保險是靠不住的,他們希望能夠少交或者完全不交養老保險,最典型的表現就是新勞動法實施以後,每年都出現農民工退保潮。
在這篇文章里我們用一個粗略的計算來分析,多交養老保險和少交養老保險哪一種行為比較正確。
公民交納的養老保險由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組成,由企業「代繳」公民收入的20%進入統籌賬戶,公民直接交納收入的8%進入個人賬戶。一個常見的誤區是,人們以為統籌賬戶企業代繳那20%「自己沒出錢」,因為那筆錢沒有經過自己的手。實際上那20%仍然是自己出的,因為企業在計算人力成本的時候,並不是以員工的名義工資進行計算,而是以企業在人力上的實際支出進行計算。
如果一家企業以每月6000元錢的成本僱傭一個打字員,那麼這個打字員的養老保險,公積金等等一切都只能包含在這6000元之內,而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企業給出一份6000元的工資,然後發工資的時候才發現還需要替職工「代繳」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支出,導致這筆合同超出預算。
可見代繳是一個非常聰明的設計:一個人領取了6000元工資,然後養老保險拿走了1400元,這和(提前抽走1000元,)給他發工資5000元,然後養老保險只從他手裡拿走400元給他帶來的感受是完全不一樣的。即使高福利的歐洲國家如德國等,養老金占工資比重也不會超過20%,但是中國的養老金比重高達28%,民眾卻並不感覺到負擔沉重,這種代繳制度是一個主要的原因。
現在我們來算一下交養老保險劃得來嗎?
職工退休以後領取的養老金也兩部分組成,即統籌部分加個人賬戶余額。
統籌部分的發放標准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個人賬戶的余額發放男女不同,女性55歲退休計發170個月,男性60歲退休計發139個月。
說是170個月和139個月將個人賬戶上的錢全部發完,但這其實只是一種計算方法,在實際操作中,養老保險只是按照1/170或者1/139個每個月支付,而不管你的個人賬戶里的錢是否發完,其原因也非常簡單:不能夠使得退休人員在某一個時點以後的退休金有大幅度的下降而造成社會問題。
我們假設某人25歲開始工作,工作35年至60歲退休,繳納養老保險金35年,並於75歲死亡(中國目前平均年齡74歲),可領取養老金15年。為了便於計算,我們先假設社會平均工資在未來的60年不增長,社會年平均工資永遠為1。那麼該員工共繳納養老金為0.28×35=9.8
退休之後,他每年可以領取統籌部分=1×35×1%=0.35
個人賬戶養老金=(0.08×35)×12/170=0.197647(按170個月計算)
兩者相加,該員工每年領取0.35+0.197647=0.547647的養老金,生前領取養老金總計0.547647×15(退休後的生存年數)=8.2147,
交了9.8,只領回8.2147,該員工領取和繳納養老金之比為0.8382,每交100元養老金只能拿回來83塊多,顯然劃不來。
反駁者也許會說,工資水平不可能永遠保持不變,如果我們考慮到工資逐步增長,那麼購買養老保險就是劃算的。
我們再來假定公民年工資平均初始值為1,年均工資增長率為5%,工作年限為35年,計算可知:
1年工資期末值:1×1.05^(35-2)=5.2533
年工資和值:(1-5.2533×1.05)/(1-1.05)=90.3200;
2總計交納退休金90.3200×28%=25.2896
3其個人賬戶余額:90.3200×8%=7.2256;
統籌部分為1×1.05^(35-2)×0.35=1.7511
個人賬戶為7.2256×12/170=0.5100
總計領取退休金(1.7511+0.5100)15=33.9165
交納25.2896,領取33.9165,比例為1.3411,似乎只要社會保持增長,看上去確實能賺一點。
不過35年的零存整取,最後獲取的收益僅為總額的1.34倍,這實在是一個低得可憐的利息回報,為什麼不用這錢投資點別的呢?
考慮通脹因素,再算一筆賬
還有一個必須考慮的要素是通貨膨脹,任何社會長期來看都必然是一個通脹的過程,今天的人民幣和美元英鎊的購買力,都非三五十年前可比。
假設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80年開始實行的,當時剛參加工作的某甲和某乙工資都為60元,某甲不相信養老保險,他要求單位只按最低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每個月交給養老保險四塊八毛錢;而某乙相信多交養老保險能讓自己有一個幸福的晚年,在以後的十年當中都堅持讓單位以較高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甚至每月多給養老保險交15元。
三十年過去了,某甲和某乙如今都到了退休的年齡,他們回頭審視自己的生活:某乙在八十年代很長一段時間(工資較大幅度提高以前),生活品質都只有某甲的四分之三,他換來的唯一好處是,在養老保險賬戶上比某甲多1800元,在他領養老金的時候,多交的這1800元甚至達不到城鎮職工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中國的通脹速度,很有可能前二十年交的養老保險費在數額上只等於最後5年交的錢。從個人賬戶來看,年輕時多交老了多拿是沒錯,但多拿的錢遠遠比不上年輕時多交造成的損失。
顯然,個人賬戶是一筆很壞的投資,前二十年多送進個人賬戶的錢會被通脹嚴重稀釋,幾乎等於打了水漂。而統籌賬戶那部分錢比較劃算,因為領取的標準是根據退休前一年的平均工資水平制訂的,所以統籌賬戶具備一定的抗通脹功能。
中國正處在老齡化過程中,以後適齡勞動者越來越少,退休者越來越多,養老保險的支出還將越來越大,收入也將越來越少,這是養老保險的可見前景。而目前中國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率幾乎是世界上最低的,跟通脹水平比起來,養老錢實際處於貶值狀態,且就目前情勢看來,隨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越來越大,貶值損失也越來越大,指望將來的養老金政策有較大改善,甚至幫你抵禦通脹的沖擊,這也是不大可能的。
文章結尾總結一下,三個推論送給大家:
1,在漫長的職業生涯中,應該為自己的養老作出打算,不要指望多交養老金能讓你過上幸福晚年;
2,養老金交得越多越不劃算,在和僱主的談判中,多要求工資,少要求社保;
3,人類的經驗證明,對大多數普通人而言,最好的養老屏障是家庭和子女,最好的養老投資是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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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德國養老制度
法律分析:國養老金體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要體現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來,德國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國的職工退休後,每月還可以領到養老金,而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於職工投保時間的長短和原先工資的高低。比如,一個退休職工有40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63%的養老金;有45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70%的養老金。德國福利主要包括失業救濟、退休金、傷殘撫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遺囑撫恤金。當被保險人滿足工齡要求並達到標准退休年齡,或因殘疾無法工作時,可獲得養老金。若退休職工去世後,其配偶一般可以繼續領取60%的養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遺囑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Ⅹ 德國人幾歲開始領退休金
2012年1月1日,德國開始實施將法定退休年齡提高到67歲的法規。
新法規針對的是1947年以後出生的人。對於1947年出生的人,2012年的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零1個月。1948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齡將再增加1個月。
1958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齡提高到66歲。1958年以後,每晚出生一年,退休時間延長兩個月。這樣,到1964年及以後出生的人,法定退休年齡將提高到67歲。
(10)德國養老金35年擴展閱讀
德國退休年齡規定的演變
德國規定退休年齡的那部法規制定於1957年,當時的出發點是預計德國人口出生率將不斷提高,而現實則走向了預測的反方向。近年來,德國雖是歐盟人口最多的國家,但出生率很低。據德國聯邦統計局數據顯示,過去10年,德國大多數年份都處於人口負增長狀態。
聯邦統計局預測,到2060年,德國人口將從現在的8500萬下降到6500萬。人口出生率持續降低,老齡化趨勢便愈發嚴重。1991年,平均4個德國就業者養活一個退休人員,而預計到2030年,就得每兩個就業者養活一個退休人員了。
德國養老保障制度已有120多年的歷史。自有這一保障以來,實行的就是即收即付的政策,即由當前的工作者繳納養老保險金以支付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但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重,上班族的負擔也日益沉重。這樣在兩代人之間就產生了一個是否公平的問題。為了維持代際之間的相對公平,現實的解決途徑就是延長退休者的年齡。
另外,由於德國人均壽命逐步提高,退休者領取退休金的年限也越來越長。統計顯示,在過去的40年裡,德國人平均領退休金的時間增加了7年,達到約17年,給保險公司造成的壓力越來越大。
在這樣的情況下,提高退休年齡成為德國政府不得已的選擇。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延遲退休,德國人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