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范圍內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第三條特區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與社會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四條政府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監督和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第五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管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勞動、工商、銀行、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徵集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共濟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滯納金;
(五)異地轉入的基金;
(六)單位解散、撤銷、破產、拍賣(出售)時清償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七)地方財政撥款;
(八)社會捐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第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月繳費工資基數。用人單位全部職工月繳費工資總和作為單位繳費工資總額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主要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共同所有;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全部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具體徵集比例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16%繳納。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4%繳納,1999年7月調整為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二)共濟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銷售營業額的1.4‰繳納,其中經營商業批發的按批發銷售額的0.7‰繳納。第九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免徵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養老保險費。其中,工商登記注冊為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包括業主和從業人員,下同)個人月繳費工資可在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選擇申報。第十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第十一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具體徵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共濟養老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按月(季)向用人單位徵收,並按月(季)解入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設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具體徵收辦法仍按《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徵收試行辦法》執行。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共濟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繳費計劃,並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緩繳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緩繳的決定。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後,用人單位可以緩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一年。緩繳期內,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繼續撥付養老金。
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沒有能力按其繳費計劃補繳的,可將其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緩繳。
2. 什麼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稱養老保險業務。
一、基本情況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工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商業養老保險覆蓋人群逐步擴大,業務規模迅速增長。2001年以來年均增長速度為15%,2006年實現保費收入626億元,已積累養老保險基金2000多億元。截至目前,有51家壽險公司開展了養老保險業務,其中太平養老、平安養老、中國人壽養老、長江養老、泰康養老等5家專業公司先後開業,形成多種主體共同經營養老保險的局面。保險業已開發養老險品種百餘種,業務種類包括個人養老年金、團體養老年金和企業年金等。養老保險的服務領域在不斷擴展。保險業一直在積極參與探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途徑,截至2006年底,已在18個省(市)的53個地(市、區)開展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主要是為政府提供精算和資產管理服務,為參保農民提供養老金給付和相關咨詢服務,目前累計業務規模約為30億元,覆蓋人群近20萬人。
二、主要內容
老年人的經濟安全保障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來解決養老問題。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為應對因人口老齡化等因素導致的養老保障財務危機,紛紛進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不斷調整政府和市場在保障體系中的角色,政府注重強化宏觀調控,積極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和支持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我國政府財力有限,人口眾多,尤其是農村人口和弱勢群體數量巨大,這些國情決定了社會保險必然是廣覆蓋、保基本,用來滿足國民的基本保障需求。基本線以上的保障應當通過商業保險等手段來解決,這是實現多支柱保障的根本途徑。因此,在構建和完善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潛力巨大。保險業要抓住這個難得的發展機遇,努力發揮自身優勢,大力發展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3.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
4. 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第三條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第二章基金的徵集第五條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七)、財政給予的補貼;
(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移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第七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第八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第九條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一次性撥付離退休費用的具體數額,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三章基金的支付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二條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第四章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四條對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用基金購買的債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辦理轉存或兌付。
5.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並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第十四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轉入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第十五條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6. 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解決老有所養,穩定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養老保險是指退休費用實行積累或統籌方式,使鄉鎮企業職工在年老時能領取養老金,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第四條凡持有營業執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生產經營穩定、有能力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均遵循自願原則實行職工養老保險。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企業職工實行統籌方式的養老保險。第五條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認可的其他保險機構投保。
有條件的地方,可經批准成立鄉鎮企業保險機構。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應貫徹國家、企業和個人同負擔的原則。第七條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原則上應按在冊職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為科技管理人員和生產業務骨幹投保,在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擴大投保范圍。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第八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以下部分組成:按企業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企業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職工個人工資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第九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承保機構事先約定交納標准,並統一由企業向承保機構交納。職工養老保險費交納標准在交費期間可以隨企業經濟支付能力的變化變更。
統籌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由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職工養老保險費交納標准。第十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職工具體情況可為全體職工選定一個交費標准,也可選定幾個交費標准。對工齡長、技術高、貢獻大的職工可以提高交費標准。第三章保險期限第十一條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和領取期。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養老保險費起至職工被批准退休的當月時止;領取期從職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職工身故時止。第四章養老待遇第十二條職工領取養老金按企業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從批准其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直至身故。職工退休時,交費不滿規定期限者,按規定標准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第十三條職工在交費期間變動交費標准時,其原定養老金領取標准應作相應的變動。企業因各種原因確實無力交納保險費時,可以停保。企業停保後,發生職工領取養老金時,養老金領取標准應按實際交納保險費的情況重新計算。第十四條職工養老金統一由企業從承保機構領取,並負責發放。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不滿規定年限身故時,其不滿規定年限的部分由企業一次性領取,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或由承保機構直接發放給其法定繼續人。第五章特殊情況的處理第十五條企業發生關、停、並、轉時,保險關系可隨職工調遷而轉移,繼續在新單位交納養老保險費,交費標准與新單位不同時,按新單位的交費標准交納,其養老金領取標准按實行交費情況分段計算。無法轉移的可停保。第十六條職工由於調動、升學、參軍、按合同規定等原因離職的,可以退保。退保金為職工養老保險費個人交納部分。第十七條職工在交費期限內服刑或被勞動教養的,可停交保險費,保留保險關系。勞動教養結束或刑滿釋放後,如原單位接受安排工作可繼續交納保險費,但養老金領取標准按實際交費情況重新計算。其他情況按第十五條處理。
職工在領取期內被勞動教養或服刑的,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保留保險關系。勞動教養結束或刑滿釋放後,繼續按原標准發放養老金。第十八條職工在職期間因工緻傷,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按其養老金領取標准,由企業一次性交足養老保險費後,開始領取養老金。職工在職期間由於疾病和意外傷害事故,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可提並開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標准按實際交費情況重新計算。
7. 吉林市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僱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僱工老有所養,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僱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第三條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是本級人民政府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僱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按分工負責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勞動、工商、稅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配合市、縣(市)社會保險機構做好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僱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第四條下列人員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一)私營企業業主;
(二)私營企業職工;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金由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按下列標准繳納:
(一)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上年度全民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6%繳納;
(二)個人按全民企業職工月平均標准工資的2%繳納。第六條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每月八日前將《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人數報表》報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按《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人數報表》核定應繳金額並通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開戶銀行。逾期不報表的,處以上月征繳額2%以內的罰款。第七條私營企業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個體工商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或由個體工商戶直接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徵收5%的滯納金,同時處以應繳額2%的罰款。
滯納金、罰款並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第八條參加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僱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由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按下列標准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一)繳納養老保險金滿15年的,按退休時上年度全民企業職工月平均標准工資的65%逐月發給;從第16年起,繳納養老保險金年限每增加一年加發1%。
(二)繳納養老保險金滿10年不足15年的,按退休時上年度全民企業職工月平均標准工資的40%逐月發給。
(三)繳納養老保險金不滿10年的,繳納養老保險金每滿一年按退休時上年度全民企業職工二個月月平均標准工資一次性發給,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九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僱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等一次性費用,由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第十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僱工,在本市轉換單位的(含個體戶之間轉換),養老保險年限與轉換單位後養老保險年限合並計算。
未達到退休年齡辭職的,待達到退休年齡後,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一條未達到退休年齡離開本市的,遷入地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金轉移手續;未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其養老保險金中個人繳納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離開本市的,由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辦理養老保險金轉移手續或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二條私營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須接受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的監督。第十四條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銀行應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保險基金的存款利息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免徵各種稅費。第十六條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可在收繳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具體提取比例由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手續費、業務費、宣傳費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辦公費等開支。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縣(市)社會保險公司組織實施。
吉林市社會保險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8.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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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退休(含離休、退職)人員以及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含業主和幫工)、自由職業者。
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相結合,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和方式應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應與激勵職工積極性相結合。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職工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六條市勞動局是本市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是市勞動局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第二章基金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費。企業暫以本企業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與月退休費用總額為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逐步過渡至企業只按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因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暫緩繳費的,須報經市勞動局同意。緩繳期間企業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停記,待企業補繳後再記。
(二)個人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基數」)。從1996年4月1日起暫定個人費率為3%。隨著職工工資的增加,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率,直到8%為止;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費率幅度,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每滿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連續兩年未增加工資的企業職工,經市勞動局批准暫緩執行。待其增加工資後,再按本辦法規定提高費率。
個人繳費基數最高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最低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三)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企業和職工的費率由市勞動局組織測算,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並於每年4月1日前公布。第九條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從其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
(二)企業每月應按規定時間到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核定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三)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可委託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三章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基金第十條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企業和個人以個人繳費基數記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兩項比例之和為14%。第十一條個人帳戶按以下辦法建立:
(一)從1994年10月1日起至1996年3月31日止,實行個人繳費制度的職工,個人繳費按2%、企業繳費按12%比例記入個人帳戶。
(二)從1996年4月1日起,個人繳費按3%、企業繳費按11%的比例記入個人帳戶。隨著個人繳費記入個人帳戶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比例相應降低。第十二條記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依照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每年4月1日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利率,按年度計息。個人帳戶由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負責記載和管理,儲存額以每年4月1日為時限進行一次結算,並向企業和職工公布。第十三條個人帳戶儲存額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七條規定的用途外,只能用於職工退休後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條職工因中斷工作而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職工重新工作後,須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的數額與原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職工出國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10. 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維護參保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工作。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對賬制度,建設數據信息交換平台,實現部門信息共享。第五條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四)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七條職工個人應當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低於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以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照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上月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下列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的單位應繳費額;
(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職工個人應繳費額。實行申報繳納當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申報繳費期限為每月二十五日前。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繳費。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代扣代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並對其自行申報的單位應繳費額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暫按該單位上月應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的繳費數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的應繳數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結算。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也可以採取網上等其他方式申報繳費。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地方稅務機關直接繳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繳費憑證;通過網上繳費或者由銀行代為扣繳的,由銀行開具繳費憑證。對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費款的,地方稅務機關和銀行不再向職工個人單獨開具繳費憑證。第十三條對地方稅務機關已責令限期繳納,但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