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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2-12-18 23:45:12

❶ 2019年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原文

根據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發放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

鼓勵和支持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參保單位)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以下稱參保人),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與發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協調解決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七條發改委、財政、審計、統計、質監、人事、民政、稅務、國資委、工商、公安、建委、經委、監察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金兩部分組成,實行全市社會統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省級調劑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從參保單位繳費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金的利息;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個人賬戶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均應當以其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高於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應當按月在參保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分立、合並或者其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結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參保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清償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達到法定年齡離退休的,根據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參保人的繳費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實行個人繳費時的企業職工,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參加了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其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不視為本人的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金中按月支付。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具體條件和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照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離退休的,其離退休時核定的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離退休後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離退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原核定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應當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對其繳費年限應當累計計算,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死亡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離退休前離開本市時,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符合轉移條件的,按規定轉移,終止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二)不符合轉移條件的,保留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離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參保單位或者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參保人死亡時,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畢的個人賬戶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個人賬戶金中單位繳費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使用規范。

第三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

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項目:

(一)參保人離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離退休後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因參保人出國或赴台、港、澳地區定居而清退的個人賬戶金;

(四)個人賬戶金中應當由參保人的繼承人繼承的個人繳納部分;

(五)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按規定應當轉出的個人賬戶金和統籌基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事項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以參保單位、參保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為基礎,為參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有唯一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按繳費年度,向參保人發放個人賬戶繳費記錄對賬單。

參保單位或者參保人對繳費記錄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並予以書面答復,對確有錯誤的應當更正。

第三十四條市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保單位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和基本養老金徵收情況的核查。檢查、核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當為其單位保密。

被檢查、核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存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參保登記手續、繳費記錄和養老保險金發放等基礎信息資料,並設置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繳納、發放標准和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方便。

參保人、參保單位因基本養老保險事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參保單位應當建立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繳費總額和繳費基數,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並向每位參保人書面告知其個人繳費基數及數額,接受監督。

參保人對其參保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繳費申報中虛報、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行為,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參保單位應當對擬離退休的參保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申報離退休類別、擬審核的離退休時間、擬審核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事項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 ;

❷ 2017濟南員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多少

2017年濟南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繳費比例:單位18%,個人%;

繳費基數:繳費工資;

繳費基數上限:15999元/月;

繳費基數下限:3200/月。

2017年7月起,濟南市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基數下限由2930元調整為3200元。至於職工具體繳費金額,要看工作單位選擇的繳費基數。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5.5%比例+8元大額醫療救助金+10元醫療門診統籌金)的,每月最低繳納951.32元。

靈活就業人員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在繳費申報時,可結合本人實際收入情況,在月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3200元)至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333元)之間申報繳費。

(2)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個人身份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將有所增加。其中,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月最低繳納額為640元。

❸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和應享受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計劃、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稅務、銀行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市統一調劑使用。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支付職工基本養老金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職工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職工工資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負擔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與單位負擔部分一並按月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足額繳納。社會勞動保險機構也可以委託銀行代為收繳。第九條職工個人帳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職工本人按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費中按職工繳費工資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帳戶金的利息。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它資金。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繳費年限。本條例實施前參加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第十三條新設立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在分立、合並、終止時,應當優先清償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離退休人員的補貼、補助;
(三)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
(四)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管理費;
(五)經批准用於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支出;
(六)繼承人繼承個人帳戶金中個人繳納部分。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自繳納之日起五日內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計算職工養老保險的依據。第十七條財政、審計、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十八條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應當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

❹ 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為進一步擴大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整體改善濟南市城鄉居民的生活狀況,優化濟南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山東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濟南的實際情況,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近日聯合出台了若干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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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合二為一返還型保險到底劃算嗎?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消費型和儲蓄型、返還型保險有什麼區別?哪個好?

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已於2013年先行出台相關實施意見,將之前分別實施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合二為一,實行統一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提出,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全市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除100元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外,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市政府根據國家、省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

降低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改善群眾生活,根據山東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濟南實際情況,濟南市人社和市財政部門近日聯合出台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經濟南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起,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低1個百分點,由原來的19%統一降至18%。濟南全市5.48萬家參保單位繳費比例都在調整范圍內,降低1個點後,預計全年企業將減少養老保險繳費支出3.8億元。降低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政策直接減輕了企業負擔,更加有利於企業發展。

一次性補繳15年可按月領養老金

濟南市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2010年底前具有濟南市城鎮戶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與濟南市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時符合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實施范圍中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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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1998)

一、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確定的一定比例繳納。」
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職工工資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二、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職工個人帳戶金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計算。」三、第十四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四、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的,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五、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計發,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計發,從個人帳戶中按月支付。」六、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企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發。
「(二)個人帳戶建立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按照前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數額低於原應享受養老金標準的,仍按照國家原有關退休規定計發。」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具體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仍執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八、刪去第二十八條的「職工繳費年限不滿十年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個人帳戶建立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養老金;個人帳戶建立後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市上年度一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職工的過渡性調節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十一、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用人單位在責令期限內仍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對用人單位按應參保人數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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