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金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的。而視同繳費年限是指: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作用: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對於公民的一種普惠制的社會福利,他能夠給予公民最基本的退休生活和醫療健康方面的保障。
1、繳費基數:下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1680),上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2603);
2、繳費比例:公司承擔20% 個人承擔8% (8% 進入個人帳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①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養老金的由哪幾部分組成:
①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5、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工齡、各年實際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存儲額、繳費年限。以上就是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Ⅱ 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繳納的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養老保險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Ⅲ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體從2022年1月起開始實施。因為在2022年2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2021年第四季度新聞發布會,會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從今年1月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全國統籌制度實施後,將在全國范圍內對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當期餘缺進行調劑,用於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這就在制度上解決了基金的結構性矛盾問題,困難地區的養老金發放更有保障。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全國統籌調劑資金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調撥順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Ⅳ 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繳納的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實施時間可以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6年10月份開始,在國有企業實行合同制職工,按本人工資繳納養老金,第二階段,是國家關於深化養老保險改革的通知,是1993年下半年實行全民合同制,以後全面推廣普及,各地進展不一樣,並且在1996年開始建立個人賬戶,鐵路部門,全部是1998年建立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養老保險哪一年開始交的
養老保險哪一年開始交,要追溯到養老保險哪一年開始有。
1993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1995年3月,《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頒布,全國范圍內開始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首次提出了「個人賬戶」概念,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創新。
1997年7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頒布,正式向全國推廣「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這一政策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走上了規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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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繳納的
養老保險是1986年開始繳納的。Ⅶ 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是哪一年
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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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養老保險是國家從哪年開始視為繳費,哪年開始正式繳費
1993年10月前的原固定工,計劃指標招工的合同制工人,在此之前沒繳費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之後一律以繳費年限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