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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鄉市養老保險交納比例

發布時間:2022-12-17 05:59:16

㈠ 社保比例

社保繳納比例如下:

1、單位參保:

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咐睜則8%。

醫療保險: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0.5%,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8%,個人不繳。

2、個人參保:

養老保險:個人繳納20%。

醫療保險:個人繳納5%。

自行參保的話只能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且完全自費,不過個別地區還可以自行繳納生育保險,一般繳納比例是1%。

社保一般是職工和單位各繳納一部分,各自的繳納比例是不同的,單位繳納比例要比職工的高,有些保險項目職工不需要繳納,此外如果完全是自己繳納社保,那麼繳納比例則不一樣。 有些地區或企業的具體繳納比例有所不同,繳納比例以實際繳納為准。

養老金比例

一、養老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的繳存比例是個人為8%,單位承擔20%。應用實例如下:


以工資為7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養老保險保費為:養老保險:7000乘8%=560元,單位7000乘20%=1400元。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碰悉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二、繳納養老保險的方式有哪些?


由於大多數農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十分靈活,大體分為以下三種:


一是定期繳費。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採用這種方式。如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繳費,其繳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哪吵並比例,也可按一定的數額繳納。


二是不定期繳費。這是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繳,欠年李跡少繳,災年緩繳。家庭收入好時繳,不好時可以不繳。


三是一次性繳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險水平將保費一次性繳,一直到60歲以後按法定領取養老金。

㈢ 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

養老險公司繳納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在職業年金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㈣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是多少

養老金個人繳納比例以及影響養老金繳納的因素如下:
1、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月基本養老金等於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養老金養老金等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上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乘繳費年限乘百分之1等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加上本人平均繳費指數除以2乘繳費年限乘百分之1;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2、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3、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4、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5、所謂統籌養老金,原先稱為基礎養老金,就是指從用人單位繳費組成的統籌基金中向退休者支付的那部分養老金;
6、而所謂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是指從職工個人賬戶積累中向退休者支付的那部分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㈤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個人繳納比例一般是根據社保部門的規定為主,以實際工資作為繳納基數。

1、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

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

2、個體勞動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

?目前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在14%-21%左右,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一般是8%。因為各城市的規定不一樣,所以公司的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也不完全相同,以當地公司實際繳費比例為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承擔8%。以前的規定是,單位那20%裡面的一部分和個人的8%全部劃入個人賬戶,現在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僅個人繳的那8%劃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第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計入統籌基金賬戶的醫療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醫療保險費收入指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以及其他資金資助參保對象繳納的保費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收入包括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㈦ 桐鄉市養老保險交納比例

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2008年09月19日16:45[大中小]
一、參保登記辦理程序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實行參保人員戶籍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報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審核並統一向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參保登記的辦法。
(一)對符合《實施辦法》規定,年齡在16周歲—60周歲的參保對象在戶籍所在村(社區)辦理參保登記時,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同時填寫《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經村(社區)初審後符合條件的,上報所屬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
(二)《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年滿60周歲(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現有各類社會養老保障對象之外的城鄉居民,在2008年12月20日前,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戶籍所在村(社區)辦理一次性繳費登記手續,填寫《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60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參保繳費登記表》,經村(社區)初審後符合條件的,上報所屬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
(三)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負責審核《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60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參保繳費登記表》,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統一按規定的格式製作電子文檔,進行匯總統計後,以拷盤形式連同相關書面資料上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參保手續。電子文檔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鎮(街道)村(社區)、住址、繳費類別及選定的繳費基數等。
(四)經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核准後,對符合參保條件的,按規定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參保記錄,核發《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由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下發至所屬村(社區),村(社區)發放到參保人員。
(五)凡45周歲至60周歲符合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條件,並按《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在戶籍所在村(社區)參保登記時,需另行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特殊補貼申請表》,申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財政特殊補貼。經村民委員會評議,鎮(街道、振東新區)計生辦初審並公示,上報市計生局確認後報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
(六)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即時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手續。
二、繳費標准及辦法
(一)參保人員按《實施辦法》的規定,選擇繳費基數,按規定比例和標准,按年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
《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年滿60周歲(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鄉居民,可在2008年12月20日前按《實施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市、鎮(街道)財政分別按《實施辦法》施行前15年對應年份的補貼標準的給予補貼。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市統計局核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每年公布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標准。確定繳費基數共分三個檔次,分別為:
1、上上年度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上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以上兩者之和的平均數。
農村居民可任選其中一個作繳費基數,城鎮居民可選擇後兩個中的一個作繳費基數。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比例為8%。
(四)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市、鎮(街道)財政按當期繳費基數的5%給予補貼(農村居民統一以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5%比例補貼),其中3%用於建立參保人員補貼賬戶,2%用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6〕5號)精神,對45—60周歲符合獎勵扶助條件並按本辦法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在其參保繳費期間,可按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給予3%的參保特殊補貼並記入補貼賬戶,有困難的可相應抵減個人繳費額度。
(六)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當年度未及時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可在次年按當期的繳費標准補繳上一年度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市、鎮(街道)財政按上一年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
(七)參保人員按年繳費至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申請延續繳費,最長延續繳費不超過5年,至65周歲時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按當期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滿15年,市、鎮(街道)財政分別按以前對應年份的財政補貼標准進行補貼。
對《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年滿45周歲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後,即時參保並不間斷繳費的,其年滿60周歲時,可按當期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滿15年,市、鎮(街道)財政分別按以前對應年份的財政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同時按《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八)2008年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收繳工作由各鎮(街道、振東新區)負責,下屬村(社區)負責收繳,收繳時需出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憑證。今後,參保人員應在每年1月10日—12月20日之間,持《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到本市各信用社營業網點繳納當年度社會保險費,並由各信用社營業網點出具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專用收款憑據。
(九)市財政及鎮、街道承擔的補貼資金按規定劃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專戶。
三、個人繳費帳戶、補貼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一)每月20日前,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應將上月的參保繳費名冊(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鎮(街道)村(社區)、繳費類別、基數、金額),以紙質和電子文檔方式同時報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經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核准到賬後,建立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賬戶和財政補貼賬戶。
(二)對已享受財政特殊補貼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夫婦,以後如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由市計生局在每年年底前將名單報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按《實施辦法》規定停止享受下一年度財政特殊補貼,並退還已享受的財政特殊補貼。
(三)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每年按個人繳費到賬時間和規定的記賬利率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賬戶和財政補貼賬戶計息,計生補貼按實際到賬時間計息。
(四)參保人員可以憑身份證或《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向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或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查詢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情況。
(五)參保人員在嘉興市范圍內遷居時,可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帳戶儲存額本息轉入遷入地社會保險機構;嘉興市范圍外,不能轉移的,一次性退還個人繳費帳戶儲存額。
四、待遇計發
(一)領取養老金手續
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繳費滿15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員,於到達60周歲當月,持身份證復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及《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等材料,到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填報《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申領表》,經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初審後,於次月5日前報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
(二)養老金待遇的核准、發放
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對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上報《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申領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從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起,按月社會化發放養老金。
養老金月標准按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與補貼賬戶儲存額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計發。
(三)不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員,由本人持身份證和《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一次性領取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手續。
(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人員,符合按月享領養老待遇的,在其到達年滿70周歲時,可按規定同時享領7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五)已享受養老待遇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養老待遇,於刑滿釋放後的次月起繼續恢復享受養老待遇,服刑期間養老待遇不作調整。
(六)參保繳費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及享受養老基本生活補助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參保繳費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與其它養老保險(保障)之間的銜接
(一)參保人員不能同時參加、享受兩種及以上社會養老保險(障)。對重復參保繳費的,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保留一個個人繳費賬戶,其它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有重復享受二份及以上養老保險(障)待遇的,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認可發放其中一份養老保險(障)待遇,其它多領的養老保險(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中重復繳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剩餘部分,一次性清退給本人。
(二)對2008年1月1日前尚未達到享受待遇年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按《實施辦法》參保繳費的,可選擇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按《實施辦法》發文當年繳費標准予以折算銜接,參保人員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填報《桐鄉市轉移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表》,辦理轉移折算手續;也可填報《桐鄉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保申請表》,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退保,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農保繳費儲存額÷折算當期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繳費儲存額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時,市、鎮(街道)財政分別按以前對應年份的財政補貼標准進行補貼。
(三)參保人員在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應在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當年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按規定補記個人賬戶;也可一次性退還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折算轉移需由參保人員本人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填報《桐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核准後辦理折算轉移手續。
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個人繳費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總額÷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當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當年度繳費基數×20%)。
補記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當年度基數的8%乘以折算成的繳費年限計算,折算的繳費起始年限不能超過《實施辦法》發文時間。
(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國家有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人員,可在辦理一次性領取手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一次性領取的金額可以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當期繳費標准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補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折算時已年滿60周歲,且折算的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折算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須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滿15年,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折算時年齡尚未達到60周歲的,折算的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須在到達60周歲時,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其間仍可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須按規定接續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
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領取的金額÷折算當期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時,市、鎮(街道)財政分別按以前對應年份的財政補貼標准進行補貼。
六、70周歲(含)以上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管理和發放
(一)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對象。
對未享受以建立統籌基金(辦法)的各項社會養老保險、未享受地方財政出資的各項社會保障(按月定期補助)或已享受地方財政出資的各項社會保障(按月定期補助),但享受標准低於(等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年滿70周歲(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齡老人,實行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一)具有本市戶籍且居住生活滿30年的;
(二)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戶籍的;
(三)因政策性移民遷入本市,且具有本市戶籍、居住本地的。
(四)世居嘉興市、在嘉興市域范圍內遷徙,現已具有本市戶籍且居住本地的。
養老基本生活補助標准為,70-89周歲的,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8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補助50元;90周歲(含)以上的,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15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補助90元(百歲老人長壽保健補助金仍按原辦法執行)。
各項社會養老保險(障)人員指:享受以建立統籌基金(辦法)或地方財政出資的各項社會養老保障,如離退休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基本生活保障金、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精簡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土地保養工、計劃外長臨工晚年生活補助費、優撫安置對象定期補助金、殘疾人定額補助金、世久居人員補助金和其他專項定期補助(保障)的人員。
(二)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申報、審核及發放。
符合享受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人員,在到達70周歲的當月,持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到戶籍所在村(社區)填報《70周歲(含)以上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申請表》,經所在村(社區)初審,公示五天後,對無異議的,報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審核,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對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於次月5日前報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經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核准並委託發放銀行制卡後,由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將卡發至村(社區),村(社區)負責發放到申請人。
對到齡未及時申報的高齡老人,經審核符合享領條件的,從到達70周歲的次月起享受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每月20日發放到位。
(三)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工作管理
1、對本市無各項社會養老保障高齡老人的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對運用不正當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人員,由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負責收回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與公安戶籍、民政殯儀每月對因戶籍變動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信息進行比對,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停發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3、享受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對象如遷居外地、享受其它社會保障待遇或死亡的,本人或直系親屬應及時告知村(社區),由村(社區)及時將變動情況通過鎮(街道、振東新區)勞動保障管理所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停發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4、建立城鄉居民養老待遇和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資格認證辦法,定期審驗,嚴格查處欺詐冒領養老待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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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2021年桐鄉職工五險交多少錢

了解,今年,桐鄉城鎮個體勞動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標准為473.4元。而明年,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及《桐鄉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規定,按繳費比例18%計算,2015年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標准分別為509.4元、637.2元、955.8元、1274.4元和1911.6元五檔。與2014年度第一檔月繳費標准473.4元相比,2015年度增加了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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