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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宣傳方案

發布時間:2022-11-22 23:38:29

『壹』 以互聯網+ 促養老保險全覆蓋

一、深化認識,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擺到突出位置來抓

社會管理是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一項實踐活動,要形成和保持一定的社會秩序,就必須有一定的社會管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改善社會服務,激發社會活力,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1、隨著經濟持續快速增長,長期積累的社會問題逐步顯現,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大力推進,經濟快速增長,但發展中的問題依然突出,集中表現在:一是發展的不平衡。近些年,城鎮化的熱潮帶來了農村的「空心化」,迫切需要統籌城鄉管理和公共服務,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二是發展的不協調。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把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割裂開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需求同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隨著農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轉移,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諸如行車難、入學難、看病難、住房難等等。三是發展的不和諧。長期存在的粗放型增長方式,造成了資源浪費、環境惡化、生態破壞,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而當時這些被掩蓋的社會環境問題,現已成為影響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導致的社會矛盾和群體事件日益增多,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對這些問題,一方面,我們既要看到是難以避免的,其形成和持續具有必然性,可以說是「成長的煩惱」;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是必須面對的,任其積累蔓延必將引發更大的矛盾,勢必成為「發展的陷阱」。小平同志曾經指出,發展起來以後的問題不比不發展時少。對此,我們必須有充分估計,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積極應對和妥善解決好這些問題。

2、隨著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價值認同的社會差異非常明顯,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這些年來,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深刻變化,對一些社會問題的產生和解決影響越來越大。特別是隨著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日益多樣化,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由此給社會管理提出新要求。一是要增強社會價值認同。這些年,人們的公平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治意識、監督意識不斷增強,但在重要價值的認識上,不同地域的人群、不同利益的群體、不同年齡的人口存在明顯差異。有的甚至公然說:「前途前途,有錢就圖;理想理想,有利就想」。二是要防止社會價值扭曲。一些腐朽落後的思想文化沉渣泛起,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有所滋長。同時,隨著信息化的發展,互聯網的普及,虛擬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如何對虛擬社會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個新的課題。三是要加強社會價值引導。由於對群眾的思想教育、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跟不上,一些人心理失衡、道德失范、情緒失常,引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和問題。比如急功近利、輕浮急躁,榮辱不辨、是非不分,大有蔓延擴散之勢。面對激烈的競爭、生活的壓力和一些困難挫折,有的人不堪重負甚至以極端手段報復社會,給社會管理帶來許多難題。

3、隨著利益格局調整重塑,利益主體的矛盾沖突越來越多,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利益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當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後,新的多元利益格局已形成,這一格局對社會管理帶來了挑戰。一是利益的多元主體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利益主體的多元發展,形成了復雜的利益關系,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群體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利益分歧、利益磨擦和利益沖突。如何在多元利益主體中和諧利益關系,把共同利益、特殊利益、根本利益整合起來,這是社會管理的新課題。二是利益的變化曲線深刻影響社會心態。現在的社會利益格局調整更多的是結構性調整,既有你多我少的問題,還有你增我減的問題。過去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現在是「既患寡,又患不均」。現在有的人「端起碗吃肉、放下碗罵娘」,一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其心理預期和利益曲線發生了變化。三是利益的差距拉開蘊藏社會風險。在利益格局重塑的過程中,「鐵飯碗」破了,社會失落感增強,而社會保障體系並不健全;「泥飯碗」多了,社會平衡感打破,而社會分配機制並不完善;「大鍋飯」少了,社會歸屬感減弱,而社會建設體制尚不順暢。這些矛盾不僅拉開了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差距,而且容易轉變為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

4、隨著政府職能不斷轉變,社會管理的方法手段不相適應,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社會管理是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能,而政府在社會管理的一些領域,存在越位、錯位、缺位問題,亟待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來解決。一是社會管理網路不適應。過去很多政府直接干預的領域已經交給了市場和社會,政府的主要精力是解決好市場不能解決、社會難以解決的問題,做好保障、服務和管理,「小政府、大社會」將是以後基本的社會管理目標和社會組織框架。但現在一些企事業單位社會管理和服務責任不清,社會訴求表達機制不順暢,社會矛盾調處機制不健全,群眾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渠道不寬。這樣的局面如果不改變,就會出現政府管理失效。二是社會管理手段不適應。突出表現在管理手段單一,重視行政性、強制性的管理手段,輕視法制規范和道德管理;重政府的作用,輕社會的作用;重事後處置,輕源頭預防。社會管理職能部門沒有形成運轉協調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合力,一些部門存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部門利益嚴重、辦事效率低下等問題。三是社會管理能力不適應。一些領導幹部素質和能力不適應社會轉型發展的要求,滿足於「抓生產」、「引項目」、「爭投資」,做經濟工作得心應手,抓社會管理無從下手。有的不願做、不會做、不善做群眾工作,與群眾說話說不上,與群眾談心談不攏,與群眾議事議不成,與群眾講理講不透。而我們的社會管理能力,只有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實踐中得以提高。

二、統籌推進,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納入發展全局來抓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和實踐活動,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我縣十七屆黨代會提出的各項目標,從廣大人民群眾最迫切的要求出發,從經濟社會發展最突出的問題入手,從推進社會管理最薄弱的環節著力,探索出具有時代特徵和興國特色的新型社會管理模式,積極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規范有序的法制環境與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1、要強化社會管理理念。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首先要解決好思維方法、思路辦法問題,這是前提和基礎。一是要強化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理念。胡錦濤總書記強調指出,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社會管理要搞好,要把群眾滿意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手段與目的的有機統一。只有服務好,才能管理好。以人為本、服務為先,既是一個著眼點,也是一個突破口,還是一個方法論。最好的管理方式就是在服務中實現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靠服務來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讓人民群眾自覺接受管理、主動配合管理、積極參與管理。二是要強化社會協同、廣泛參與的理念。社會管理不等於政府管理、不同於經濟管理。我們必須在發揮好黨委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導作用基礎上,不斷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發揮好社會組織、基層群眾的協同參與作用和自治互律作用,做到在更大范圍配置社會管理資源、更深層次整合社會管理力量、更高水平提升社會管理效率。三是要強化統籌兼顧、依法管理的理念。當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老矛盾與新矛盾互相交織,老組織與新組織互動共生,老體制與新體制互為支撐。這就要求我們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既要統籌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各個階段的利益訴求,兼顧好各方面群眾的關切,又要提高依法管理社會的能力和水平,堅持依法來回應社會訴求、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權益。四是要強化多管齊下、綜合施策的理念。要更多地運用民主管理的方式、群眾路線的方式、說服教育的方式來進行社會管理。特別是對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以及我縣蘇區模範精神,我們要很好地傳承,使其在社會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要繼承發揚我們黨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工作、群眾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動員組織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新途徑新辦法。同時要順應社會信息化的新形勢,把廣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有效手段,提升社會管理信息化水平。

2、要健全社會管理機制。健全社會管理機制具有根本性和長效性,其作用是全方位的、全過程的。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須緊緊抓住這一關鍵。一是要健全訴求表達機制。要進一步拓展社情民意表達渠道,切實把群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軌道。要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堅持領導幹部聯系群眾制度、下訪接待制度、聯點指導制度和調查研究制度,及時解決與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要深入開展「三送」活動,讓廣大黨員更好地為群眾代言、為群眾排憂、為群眾服務。要堅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始終與群眾定期聯系溝通。要創新社情民意表達方式,採取媒體對話、網民交流、設立信箱、公開電話、組織聽證等多種形式,就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交流溝通,努力使社會各個群體反映有渠道、傾訴有人聽、困難有人幫。二是要健全情緒疏導機制。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社會心態,既要及時回應人們的關切,又不要片面地迎合。要教育引導廣大群眾正確認識我們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始終給大家以信心、力量和希望。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宣傳輿論工作,把情緒疏導與群眾訴求表達、政務信息公開、廣泛吸納民意有機結合起來,更加註重經常性的交流溝通,更加註重平等性的對話協商,更加註重個體差異、人文關懷和心理健康,讓群眾感到被重視、被尊重、被理解。特別是要高度關注網路輿情,及時疏導網路民意,最大限度地發揮網路積極作用、遏制網路消極影響。三是要健全矛盾化解機制。要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的機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好信訪工作制度,認真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工作。要構建司法訴求機制,健全法律援助體系,確保群眾能夠得到及時的司法救助。四是要健全應急管理機制。要把加強應急管理作為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盡快健全各類應急預案,做到各鄉鎮區、各領域、各行業、各部位全覆蓋。要從源頭控制、情報信息、處置預案、輿情導控、保障建設和聯動協作等方面入手,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要抓緊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指揮平台,加快構建實戰化的應急指揮體系。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項目和重大政策制定,既要看該不該干,還要看能不能幹,有效防止決策不當引發的社會矛盾。

3、要夯實社會管理基礎。既要面向基層、服務群眾,又要立足基層、依靠群眾,夯實基層基礎,優化管理服務。一是要加強組織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和基層幹部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要切實加強政權組織建設,以陣地建設、班子建設、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優化街區資源配置,強化政權組織權責,提高其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依法辦事能力。要切實加強自治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新型社區管理體系,充分調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積極性。二是要強化服務功能。要以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為契機,積極推動農村「一組兩會三站」治理體系建設。要把城鄉居民自我服務、社會組織參與服務和志願者公益服務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區工作社會化進程,提高社區服務專業化水平,構建新型社區服務體系。要以基本公共服務、幫扶志願服務、鄰里互助服務和家庭自助服務為重點,大力發展多元化的社區服務,不斷滿足多樣化的居民需求。要加強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齊服務設施,提升服務功能,努力將其打造成政府社會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託、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三是要提高管理水平。要推動社會管理重心下移,按照管理、服務、執法「三位一體」的思路,改革完善街道社區社會管理體制。要明確基層社會管理的主要內容,以事務管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社區管理為重點,有效整合各類社會管理資源,切實提高基層社會管理效率。四是要做好群眾工作。群眾工作是社會管理的基礎性、經常性、根本性工作。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在做好群眾工作中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要高度重視和主動開展群眾工作,支持各界人士、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共同做好群眾工作,不斷增強群眾工作的系統性、協調性和持續性。要始終堅持加強基層的用人導向,切實做到幹部培養在基層、鍛煉在基層、提拔在基層,著力建設一支樂於做群眾工作、善於做群眾工作、熱心做群眾工作的基層幹部隊伍。

三、立足當前,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作為緊迫任務來抓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既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又是一項現實而緊迫的工作。要緊密結合興國實際,著眼長遠,立足當前,圍繞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民生權益和幹部作風四個方面,著力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推進。

1、要加強社會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是社會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所涉及領域越來越廣,影響因素越來越多,事故危害越來越大,管理要求也越來越高。當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四個「安全」:一是要抓好治安安全。要建立健全防控體系,加強綜治網路,創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壯大群防群治工作力量,提高群防群治工作成效。要堅持以打促整、以整促治、以治維穩,深入推進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要更加註重長效機制建設,突出解決影響社會治安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二是要抓好生產安全。要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健全保障體系,堅決杜絕重大事故發生。要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嚴格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要積極開展專項整治,著力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重點部位,落實各項防範措施。三是要抓好食品安全。緊緊抓住源頭治理、行業自律、執法監管環節,確保讓人民群眾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四是要抓好消防安全。要加強源頭普查,最大限度地排除消防隱患;完善設施裝備,有效提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嚴格日常監管,確保責任到位、落實到位;注重滅火救援,健全完善消防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四是要抓好環境安全。要繼續開展專項行動,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重點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環境問題。要更加註重環境系統的完整性和環境要素的關聯性,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總之,很多工作是「細節決定成敗」,安全工作是「細節決定生死」。我們一定要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高於一切的位置,嚴管嚴治嚴防,讓興國更安全,讓群眾更安心。

2、加強城區市容市貌整治。社會管理的重點是城市,城市管理的重點就是「治臟、治亂、治堵」。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就要回應群眾期盼,滿足社會要求,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加大「治臟、治亂、治堵」力度。一是大力整治城市環境衛生。要組織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在城區范圍內開展全民環境衛生整治運動。環境衛生整治范圍既包括中心城區,又包括城區結合部;既包括院外、室外,又包括街道、路面。市區所有主幹道、次幹道、大街小巷路面要干凈,不能有垃圾、污水。牆上不準亂貼、亂寫、亂畫,不準留下隨意張貼的標語、海報和廣告。抓好公共場所衛生。特別是主次幹道、車站、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要清掃干凈,保潔及時,所有積存垃圾要全部清運出去。下狠心取消城區內的露天垃圾箱,徹底解決亂倒垃圾問題,展示興國文明衛生的城市形象。治理餐館「白色污染」。加強對餐飲業尤其是臨街餐館的衛生監管,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對不符合衛生條件、達不到排污標準的,要限期整改。消除衛生死角。針對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居民小區等衛生工作的薄弱環節,進一步明確職責,強化措施,建立制度,加強管理,不留衛生死角。二是堅決取締違章建築和佔道經營。城區范圍內所有違法違章建築一律無條件拆除。主次幹道兩側的路邊店、臨街店必須逐步改造,今後城市道路兩側一律不得再批建路邊店。違章佔道經營也是一大「頑症」,需要採取「綜合療法」才能徹底根治。要堅決取締出店經營、游散攤點、夜市「紅棚子」等占壓城市道路的經營攤點,堅決取締違規從事車輛清洗、維修、門窗加工的馬路市場、馬路洗車場、馬路車間,堅決取締露天燒烤和大排檔等飲食攤點,確保市區主次幹道無任何形式的佔道和出店經營,真正還路於民。工商部門要組織人員對城區所有臨街經營門店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對繼續越權審批佔道經營和審批不當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要實行堵疏結合,在取締違章經營攤點的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引攤入室,引攤入「市」。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以在一些不影響市容和交通的背街小巷實行有選擇地規劃放開,如夜市攤點,可規劃幾個地方集中經營,但必須加強管理,不能放而不管。具體規劃的地點和管理辦法,由各有關部門制定方案,經批准後實施。三是全力整頓市區交通秩序。交警部門要在完善交通管理設施的同時,嚴格整頓行車秩序和停車秩序,杜絕亂停亂放。同時,要廣泛深入地開展文明交通行為的宣傳和教育,使全體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車、文明騎車、文明乘車、文明行路」,做到「按燈停走、按線行駛、按位停放、按章處罰」,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交通部門要大力整頓客運市場,全面規范客運秩序,堅決打擊非法營運的出租汽車,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要嚴格實行人力貨運三輪車和板車的總量控制,實行定點停靠、定線路、定時段行駛。四是美化城市形象。規范戶外廣告及店堂牌匾。廣告宣傳牌和門面招牌,既反映一個城市的經濟特色,也體現一個城市的文化品位。必須嚴格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有關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各種戶外廣告、門面招牌進行整頓和規范。堅決拆除未經審批或設置不規范的戶外廣告,統一設計製作規范精美的門面招牌,使之成為美化市容、繁榮經濟的一道靚麗風景。全面裝飾、美化、亮化主次幹道臨街建(構)築物,使城市容貌的整體景觀有明顯改變,做到整潔、靚美、有序。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加強對城市道路、供排水設施的保養維護,保持主次幹道綠化帶清潔,提高路燈亮燈率。全面啟動「光亮工程」。城市夜景體現一個城市的生機和活力。通過光亮工程,不僅可以妝扮城市夜景,而且可以繁榮城市經濟。要提倡珍愛環境、優化環境的社會新風。營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社會氛圍,使廣大群眾真正樹立「興國是我家,整治靠大家」的觀念,並體現在人人講文明、愛衛生、守秩序的實際行動上。

3、加強民生權益保障管理。社會管理中的許多問題就是民生和權益的保障問題。社會管理加強了,民生工作就會事半功倍;民生權益保障了,社會管理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一是要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大力發展「廉租房」、「保障住房」建設,在規劃布局上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資金投入上實行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租賃補貼上實行財政與企業相結合,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二是要完善醫療保障制度。要建立完善基本葯物保障體系,加強葯品監管,確保用葯安全,切實降低葯價。要積極推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在醫院管理體制、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和監管機制等方面大膽探索創新。要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穩定提高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率。要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和規范管理,健全傳染病疫情系統和工作網路,建立和完善衛生應急機制。三是要擴大養老保障范圍。要切實抓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解決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與銜接問題。要積極培育面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醫療、文化娛樂等消費市場。四是要提高生活保障水平。要切實增強社會救助能力,重點解決好五保戶、特困戶、貧困家庭學生的生活困難,實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覆蓋。要著力提升社會福利水平,改善福利院、敬老院、流浪乞討救助管理等社會福利基礎設施。要完善補貼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障標准與物價聯動機制,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眾生活。五是要加大權益保障力度。要堅持著眼長遠與立足當前、全面推進與突出重點、普遍保護與特殊保護相結合,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要努力維護司法公正,突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裁判不公問題。凡是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都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全面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維護好群眾的經濟權益、政治權益和人身權利。

4、加強幹部隊伍作風建設。針對我縣幹部隊伍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協助黨委、政府加強幹部隊伍建設,以強化效能監察、提高執行力、完善問責機制等三個方面的工作舉措為抓手,進一步促進幹部作風轉變。一是要加強效能監察,確保在崗就要盡責。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和社會評議制,切實加強對各地各部門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縣委、縣政府各項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確保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處理。二是要提高執行力,確保政令暢通。縣紀委要切實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進一步加強對中心工作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保障執行的工作機制、監督檢查機制、考評獎懲機制,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堅決克服辦事拖沓、推諉扯皮等問題,克服「兩好」現象(好人主義、貪玩好耍)和「三不」作風(責任心不強、執行不力、作風不實)。三是要嚴格問責,確保敢抓敢管。要結合深化規范化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加大治庸治懶力度,嚴肅查處落實不力、工作不扎實、不作為以及亂作為的行為。要建立健全快查嚴處的問責機制,對工作不負責,履職不到位的,發現一起,問責一起,決不姑息。對抓幹部隊伍建設不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單位,要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作出組織處理。同時,要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著力提升紀檢監察幹部隊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工作能力,不斷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的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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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關於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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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上海2019年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細則

上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出台,從5月起上海市每年個人繳費分為500-3300元12檔,待遇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市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14〕3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6日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推進覆蓋本市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建立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農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基金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個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八條(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區縣政府對本轄區戶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繳費標准,對應的繳費補貼標准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區縣政府為本轄區戶籍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標准按照每年1100元確定,其中,個人按照繳費標準的5%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其餘部分由區縣財政代繳。重度殘疾人中領取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人員,個人不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區縣財政代繳500元。具體辦法,由市殘聯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標准調整)

個人繳費標准和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建立個人賬戶)

本市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區縣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二條(待遇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540元(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其基礎養老金增加10元。

基礎養老金由市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縣財政對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基礎養老金。

第十四條(待遇調整)

本市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根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調整以及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喪葬補助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家屬可以領取標准為36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縣財政對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資格認證)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四章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八條(制度內轉移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九條(相關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被征地人員、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新老制度銜接)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後,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鎖定人群、待遇平穩過渡」原則處理。

(一)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規定可以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新農保基金中的「原統籌基金」承擔,使用完畢後由區縣財政繼續承擔。

(二)新農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承擔。

(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高於基礎養老金的100元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承擔的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並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分項目撥付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區縣政府確定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具體受理。

第二十四條(經辦管理服務)

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按照規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條(工作經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建立市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市、區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區縣可以延伸到行政村,方便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參保信息查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4月30日。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1〕88號)同時廢止。

『肆』 重慶市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重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參考資料: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因此你的養老保險可以選擇補,也可以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社保辦理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單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購買社保。
另外,如果說辦理社保,最好通過第二種單位交納方式比較好一點,因為單位會為我們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自己的交費壓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1、2009年,選擇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2、重慶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三)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3、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養老保險費每年的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4、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在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原則上是以戶口簿為准)參保繳費的前提下可不用繳費,直接參加養老保險。5、2009年試點的區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重慶農村社保政策: 可以重新辦理.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 已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

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哪些規定?: 增設了繳費檔次原來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青年人員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 新政策將年繳費標准調整為12個檔次,分別為

重慶新農保政策,現我爸(58歲)、媽(54歲)按900繳費的,請? : 基礎養老金55元每月 (繳費總金額 政府補貼)÷139如:你爸每月 55 (900*3 50*3)÷139=75元

重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制是怎樣的? : 重慶在遵循國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還結合重慶實際,按照「保基本、覆蓋廣、有彈性、可持續、能轉接」的原則,將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和城鎮沒有養老保障的老年人全部納入覆蓋范圍,實現養老保障的城鄉一體化,也解除了以前「養兒防老」的後顧之憂.同時,重慶還在抓緊制定不同險種之間的轉接制度,為不斷增多的返鄉農民工提供更多便利.對於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每個人的繳費標准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年齡層次不一樣,所以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和實際需要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是僅靠這些養老津貼還是遠遠不夠的,建議大家可以再選擇購買一份商業養老保險,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更美好.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村獨生子女扶優政策是什麼? :全部 全部答案 2019-02-18 19:42:14 重慶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一)對象確認條件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

在當前環境下關於重慶市農民工社保問題的一些相應政策和意見以及以後? : 《勞動法》調整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農民工的概念,「農民工」是一種歧視性稱謂.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 :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現在我父母已滿60歲,已領80元每月,現在可以參保嗎 - : 你父母每月領的80元是原來叫的「老農保」,如已滿60周歲,可到當地街道或鎮的社保所進行咨詢辦理.現在統一叫做「重慶市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重慶農村社保新政策 - : 可累加,但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根據繳費多少確定,並不一定是130元/月.因為: 本次重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2012年全市推行)政策規定:年滿60歲又是獨生子女的,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為90元/月(年滿70歲時為100元/月),每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總額+利息)/139月(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的計發月數).

重慶農村社保政策 - : 90歲的老人沒有必要再買了.本身就有90元的養老金,和長壽老人補貼的.

『伍』 洋縣政府關於農村交養老保險的政策是什麼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陝政發〔2011〕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縣區。

第三條 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二)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五)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條從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第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起步階段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組)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准統一調整為:繳費200元以下檔次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為40元;繳費400元以上(含400元)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標准在40元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准為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級承擔15%、縣區級承擔35%。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殘疾人補貼。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其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的50%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所需資金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製作和發放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並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信息檔案。參保人須持證繳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錄入繳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須做實,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有權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統一按55元/月標准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由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標准承擔50%,其餘部分,市級財政承擔15%、縣區級財政承擔35%。

市、縣區政府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每人每月加發10元,80周歲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發20元。加發部分市財政承擔 30%、縣區財政承擔70%。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含利息),可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二十條中青年居民應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二十一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的養老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核發《養老金領取證》,領取人員須持證按月領取養老金並年檢(認定領取資格)。

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規范業務程序,並做實個人賬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及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劃撥到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在所轄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政府應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注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基金安全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組建,機構規格、編制、人員、職能、經費,由市、縣區編制、財政部門按程序明確。經辦機構按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可優先從事業單位、鎮(辦事處)富餘人員中或從大學畢業生中招聘,對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崗位,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鎮、辦事處應依託現有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採取調整富裕人員、調整業務分工等辦法,增強經辦機構及服務人員工作能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養老金領取證》工本費由縣、區財政承擔,不得向參保人員收取。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網路系統,並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區信息化建設范圍,統一軟體,統一流程,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七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四條各縣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相關制度銜接按照《漢中市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社會保險暨創業就業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53號)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及其它優撫政策的銜接,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09號)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成立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推進實施,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日常工作。

各縣區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夯實工作責任,落實補貼資金,全力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組織、宣傳、發展改革、民政、計生、國土、公安、農業、扶貧辦、殘聯、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擠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未列入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縣區應做好充分准備,積極主動爭取。並按照中、省、市部署,積極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漢中經濟開發區區內的城鄉居民納入漢台區整體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漢台區統一安排,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財政補貼、工作經費、人員費用及承辦部分具體工作,保證工作整體推進。

第四十二條各縣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並報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漢政發〔2009〕61號)及《漢中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漢政辦發〔2010〕98號)同時廢止。

『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範本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並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柒』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對於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中存在政策宣傳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勵性不強、制度轉移銜接問題缺少具體規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勢嚴峻等問題,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保障標准、完善激勵機制設計及轉移銜接的制度規定、擴大基金投資渠道,以期制度能夠順利推廣,並有效實現其預定目標。

2018年2月,河南出台《關於建立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加大政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力度,多繳多補;增發繳費年限養老金,長繳多得;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增加個人積累,切實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

『捌』 2019年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雲南省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並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辦法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一)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支付基礎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縣兩級財政每月加發不低於2元的基礎養老金,州市、縣兩級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准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州市、縣兩級財政承擔50%,州市、縣兩級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對重度殘疾人,從本實施辦法實施之年起,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准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辦法。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准與月基礎養老金標准一致。

(四)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給予不低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第八條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為繳費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九條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在本實施辦法印發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養老保險費,並同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條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按照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標准執行,以及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和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第十二條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補助。但在未年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助。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應予以退回。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金人員按照本實施辦法繼續領取養老金。

第十七條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賬運行,並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研究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將同級人民政府補貼、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督和檢查。審計部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資源、農業、人口計生、監察、殘聯等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服務,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每半年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加強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州市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整合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銜接,納入「金保工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州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實時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堅持不懈抓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不斷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意識,確保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各州、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在統籌考慮前期新農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強化並統一有關保障和激勵措施,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所指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的具體時間:新農保制度初始實施時間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實施時間是2011年7月1日,各縣、市、區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體實施時間以國務院批准試點時間為准。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玖』 如何執行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宣傳方案

利用農村信息聯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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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宣傳方案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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