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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養老保險征辦法

發布時間:2022-09-01 06:37:54

1. 湖北省被征地養老保險辦法是怎樣。

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話題,但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補償安置,可以選擇以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四、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五、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2. 湖北省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湖北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有多個檔次。
包括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等,參保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的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至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且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 湖北省養老保險政策 基本

1、當事人實現就業(鄉鎮)的,用人單位應該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為當事內人辦理參保社保的手續(容與是否有編制無關的);
2、當事人實現就業後,應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學歷證明、勞動合同等證件及資料;
3、由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如人力資源部門等)申報參保後,再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去當地的社保部門領取社保卡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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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境內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公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保障相結合、自願投保與積極引導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含鄉鎮企業,下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保險費交納第五條交納保險費的年齡,一般為20周歲至60周歲。第六條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有條件的地方,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可予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下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投保人名下。第七條投保人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組織投保。第八條保險費分按月交納和一次性交納兩類。按月交納標准設2、4、6……元等檔次;一次性交納標准設200、400、600……元等檔次。第九條投保人可根據其經濟條件自主選擇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也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第十條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應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投保對象。
鄉(鎮)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按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起過17%)提取並稅前列支。第十一條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暫時停止交納保險費;恢復交納保險費後,對於停止交納期間的保險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交。第三章養老金給付第十二條投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及年數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檔次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保險費金額合並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准。
養老金給付的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投保人在60周歲前身亡的,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應及時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第十四條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亡。第十五條投保人將非城鎮戶口遷往異地的,若遷入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以及集體補助的全部本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退還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專學校等原因將非城鎮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轉入單位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轉入其所在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或將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退還給本人。第十六條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第十七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為單位統一籌集、核算和管理。第十八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在銀行開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挪作他用。第十九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除留足需現支付的養老金外,應按有關規定要求使其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徑主要是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存入金融機構。增值部分並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直接用於投資。

5. 湖北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企業與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參保企業職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月平均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第四條 統一繳費基數,調整個人賬戶規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企業與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參保企業職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月平均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從2006年起,全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確有困難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2006-2009年,分別可以按不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70%、80%、9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從2010年1月1日起,全省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統一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符合《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規定,享受社保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其享受社保補貼期間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為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劃入社會統籌基金,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在國家統一部署和中央財政支持下,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個人賬戶按3%的規模做實;2007年按4%的規模做實;2008年按5%的規模做實,以後按年度逐步做實到8%。做實個人賬戶的方案,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研究制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6. 湖北省 養老保險條例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時限省級統籌,同一省內政策完全相同,在湖北省內參保,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沒有區別。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改革企業職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鄂勞社文[2006]169號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待遇標准計發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二)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退職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1、過渡性養老金標准為: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的乘積。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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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湖北省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三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三資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第三條所有三資企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在年老退休時可依照本規定獲得幫助和補償。第四條三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指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僱用勞動者的個體經濟組織,下同)和勞動者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所籌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資金與從國有、集體企業籌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第六條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辦理有關基本養老保險事務。第七條各級財政、地稅、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和工會,應協同參與有關的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及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八條所有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均應比照國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上一年度未工作的,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可以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的18%左右繳納,其中11%進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進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社會統籌基金)。第九條因各種原因間斷繳費的,繳費時間按月合並計算。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三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徵收或由地稅部門代征,逐步過渡為由地稅部門統一徵收。可由企業及個人按月繳納或提前預繳。具體徵收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所有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到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繳費手續。新開業的,應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變更或終結手續:
(一)發生分立、合並、破產、撤銷的;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驗時,應審查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憑證或養老保險手冊,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者,應督促其足額補繳,然後再行辦理營業執照年度檢驗的有關手續。
對不按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實施勞動監察,責成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第十四條社會保險機構應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逐月計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帳戶。到其退休時,按照手冊中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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