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貼標准,是怎麼規定的呢
上海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貼標准,是怎麼規定的呢?上海市針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助,通常是表現在三個方面。
比如在上海依照最少每一年500塊的規范交費,政府部門每一年補貼200元,每一年記入個人帳戶資金為700元,交費15年個人帳戶資產為10500元,每月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為75.54元,養老退休金為1200元,總計每月養老保險金為1275.54元;假如交費20年,個人帳戶資產為14000元,每月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為100.72元,養老退休金為1200元,超出15年部分是5年,提升養老退休金100元,總計每月養老保險金為1400.72元。
總的來說,上海市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貼幅度是非常大的,具體補貼具體內容包括了依照交費規范補貼、傷殘人交費補貼、養老退休金補貼等三個方面。並且對於繳費年限高於15年以上一部分,還需要提升鼓勵性的養老退休金補貼。
❷ 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以勞動者自我繳費積累為主、集體補助和互濟為輔,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以及對各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農村各鄉(包括實行鎮管村體制的鎮,下同)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在職人員;
(二)農、副業從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事業單位和機關中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農、副業從業人員中屬於純農戶的人員,可以自願參加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第五條(義務與權利)
單位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規定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者由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決策機構)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和縣(包括有農村的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審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劃,研究和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第七條(主管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縣民政局負責本縣范圍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第八條(承辦機構)
市、縣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負責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
承辦機構的具體設置辦法另行規定。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繳費對象)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且有勞動收入的,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或者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個人繳費比例)
企業在職人員和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以本鄉上一年度勞動力月平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和機關在職人員,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本條前款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可以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達到,但第一年的繳費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在此期間繳費比例遞增的幅度,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和機關在列支工資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條(繳費比例的調整)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養老補助金的提繳)
鄉、村兩級原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繼續提繳。本辦法實施以後每年提繳的金額,應當能夠承擔此項養老補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條(繳費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辦機構核定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按照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在職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其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村負責按月計收。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鄉、村兩級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及時提繳,並於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繳清。
❸ 上海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在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城鎮私營企業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的城鎮私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第四條(稅收優惠)
國家對企業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第五條(原則、義務和權利)
養老保險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企業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企業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登記、變更和注銷)
企業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企業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企業應在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轉讓、歇業、破產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在職人員辭職、自動離職和被企業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第七條(養老保險帳戶和養老保險手冊)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企業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在職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人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在職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第八條(繳費要求)
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第九條(繳費基數)
企業和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參照稅務部門上一年度規定的私營企業計稅工資標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並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第十條(繳費比例)
企業按本企業在職人員繳費基數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按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三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繳費基數的,也可按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基數繳費,但實際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繳費。
在職人員實際繳費的基數高於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確定的繳費基數時,企業應按在職人員實際繳費基數總額作為基數繳費。
企業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一條(繳費比例的過渡)
企業繳費比例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從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繳費比例為百分之十七,以後每年增加三個百分點,至一九九八年達到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第十二條(費用列支)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在職人員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繳費辦法)
企業每月應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本企業和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第十四條(個人帳戶結算)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應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在職人員出具養老保險費繳納清單。第十五條(個人帳戶內容)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在職人員實際繳費的基數(不超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記入的數額;
(三)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五記入的數額。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應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作相應調整。
❹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根據《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
1、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可參加,每年個人繳費分為500—3300元12檔,待遇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2、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區縣政府對本轄區戶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
3、區縣政府為本轄區戶籍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的養老保險費。
4、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標准按照每年1100元確定,其中,個人按照繳費標準的5%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其餘部分由區縣財政代繳。
5、重度殘疾人中領取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人員,個人不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區縣財政代繳500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的若干規定
一、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規定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三、繳費單位應當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四、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追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可加收滯納金,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並可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繳費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行為或者超過責令期限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六、繳費單位因經營狀況等原因,確實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並由繳費單位和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機構提出繳費計劃,以繳費單位經評估和有關權證管理部門備案的財務權證,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有關權證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繳費單位可以緩期繳納。緩繳期最長為一年。
緩繳期間,繳費單位不得轉移已備案的財產。
緩繳期滿,繳費單位仍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者在緩繳期間轉移已備案財產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作出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七、繳費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在十五日內申請復議。繳費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繳費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採取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或者因泄漏商業秘密造成繳費單位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不得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故意不征、少征、漏征、挪用養老保險費,致使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流失的養老保險費,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應當根據本規定作相應修訂。
❻ 上海養老金標准
法律分析:
社會養老保險:按現行政策,個人社保退休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基礎養老金,即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一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個人每月繳納的養老金、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金和滾存的利息。
個人領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齡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衍生問題:
養老保險應該如何交納
如果當事人有用人單位的,養老保險應該由單位與勞動者共同交納,勞動者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繳。如果當事人沒有單位,是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則應該由當事人每月自行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❼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本市設立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研究和決定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本市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二)編制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
(三)擬訂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
(六)領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七)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具體承辦養老保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三)接受單位和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情況的查詢;
(四)辦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託或者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務。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凡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單位,均應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破產或者被撤銷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辭職、自動離職和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當為單位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養老保險手冊》。第十條在職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辦法實施後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在職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第十二條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一月全部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5.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應當與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單位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稅前列支;
(二)機關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❽ 上海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國家人社部公布了養老保險新政策後,各地陸續對於省內市具體情況擬定了合適省內市的新政策,作為繳納社保工作人員,要立即積極根據政府部門門戶網、新聞報道、黨建報刊等官方網規定的方式掌握當地頒布的養老保險新政策。上海市養老保險新政策有一些哪些信息呢?律圖給你解釋。
一、上海市養老保險新政策有關養老保險轉移
凡參與本市城鄉居民基本上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跨地區、自治州、市轄區流動性工作的,其基本上養老保險關聯的轉移延續,依照《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管理社保部《有關貫徹執行國務院分享城區公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聯轉移延續暫行規定的通告》(國家人社部發[2009]18花了7天時間)、《關於做好城區公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聯轉移延續多個實際難題建議的通告》(國家人社部發[2010]70號)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之上是有關上海市養老保險新政策有一些哪些信息的解釋。新政策的確立是因為更強綜合養老保險基金的應用,增加滿足條件的未交納個人社保的員工在本身有意向的情形下能夠一次性補交全額的養老保險花費,那樣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到養老保險金了,新政策提升的這一條文是十分個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