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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養老保險政策

發布時間:2022-08-16 13:04:24

A. 2022上海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是什麼每個月要交多少錢呢

近期收到很多有關社保繳費問題,不知道是什麼到金九銀十離職季,大家都按耐不住的要想換一份工作,可是跳槽能夠,社保繳費也就成了難點,針對花費都是一知半解。所以今天對於上海社保繳費基數,本人怎麼交,要多少錢等諸多問題詳細介紹,能夠發送給身邊朋友,便捷更好的了解。

對於此事,你明白了嗎?大量城市社保繳納費用,能夠在評論區給小編評論,會竭盡全力幫助大家解釋。

B. 上海養老金補繳新政策2021年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金,具體為:達到退休年齡並且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沒有達到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十五年。繳費年限達到十五年之後,並且辦理了退休手續,可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社保補繳在起始時點距辦理補繳手續時點在6個月以內的,單位可直接在社會保險自助平台操作員工補繳;6個月以上的,單位需攜帶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卡及提供相關資料到社保相關網點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C. 上海養老金標准

法律分析:
社會養老保險:按現行政策,個人社保退休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基礎養老金,即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一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個人每月繳納的養老金、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金和滾存的利息。
個人領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齡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衍生問題:
養老保險應該如何交納
如果當事人有用人單位的,養老保險應該由單位與勞動者共同交納,勞動者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繳。如果當事人沒有單位,是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則應該由當事人每月自行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D. 上海市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主要規定內容為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

第一條 2021年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范圍是2020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

第二條 調整辦法為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第三條 在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相應將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

第四條 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由市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擔。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同步調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 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以勞動者自我繳費積累為主、集體補助和互濟為輔,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以及對各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農村各鄉(包括實行鎮管村體制的鎮,下同)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在職人員;
(二)農、副業從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事業單位和機關中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農、副業從業人員中屬於純農戶的人員,可以自願參加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第五條(義務與權利)
單位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規定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者由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決策機構)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和縣(包括有農村的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審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劃,研究和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第七條(主管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縣民政局負責本縣范圍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第八條(承辦機構)
市、縣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負責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
承辦機構的具體設置辦法另行規定。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繳費對象)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且有勞動收入的,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或者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個人繳費比例)
企業在職人員和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以本鄉上一年度勞動力月平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和機關在職人員,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本條前款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可以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達到,但第一年的繳費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在此期間繳費比例遞增的幅度,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和機關在列支工資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條(繳費比例的調整)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養老補助金的提繳)
鄉、村兩級原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繼續提繳。本辦法實施以後每年提繳的金額,應當能夠承擔此項養老補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條(繳費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辦機構核定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按照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在職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其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村負責按月計收。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鄉、村兩級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及時提繳,並於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繳清。

F. 2020年上海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今年養老金上漲5%,調整范圍是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上海的養老金調整方案也遵循了這一規定。也就是說,2020年剛退休的人員不能享受今年養老金調整。

按照通知,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

其中,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上海的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是每人定額增加75元;

二是按本人職保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5元,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計算;

三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3%。

另外,企業退休人員中2019年底男滿65歲、女滿60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在以上三項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調整范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20年5月31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備案同意的實施方案執行,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G. 上海社保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1、就業階段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5年後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費至滿15年2、女性就業階段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且按月繳費年限滿5年,在年滿50周歲後,可以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申領養老保險待遇3、就業階段人員已經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以及養老階段人員已經按月領取本市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生活費的,可以由征地單位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關於本市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根據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的統一部署,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在國家政策框架內,盡最大可能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一是對中小微企業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從今年2月到6月,免徵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二是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從今年2月到4月,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屬於本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的實施范圍。

H.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本市設立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研究和決定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條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具體負責本市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二)編制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
(三)擬訂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
(六)領導市和區、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第八條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具體承辦養老保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三)接受單位和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情況的查詢;
(四)辦理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委託或者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務。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凡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單位,均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單位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在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破產或者被撤銷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辭職、自動離職和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單位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養老保險手冊》。第十條在職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辦法實施後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在職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第十二條單位應按本單位上一月全部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應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應與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單位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稅前列支;
(二)機關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I. 上海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在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城鎮私營企業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的城鎮私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第四條(稅收優惠)
國家對企業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第五條(原則、義務和權利)
養老保險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企業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企業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登記、變更和注銷)
企業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企業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企業應在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轉讓、歇業、破產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在職人員辭職、自動離職和被企業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第七條(養老保險帳戶和養老保險手冊)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企業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在職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人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在職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第八條(繳費要求)
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第九條(繳費基數)
企業和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參照稅務部門上一年度規定的私營企業計稅工資標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並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第十條(繳費比例)
企業按本企業在職人員繳費基數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按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三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繳費基數的,也可按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基數繳費,但實際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繳費。
在職人員實際繳費的基數高於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確定的繳費基數時,企業應按在職人員實際繳費基數總額作為基數繳費。
企業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一條(繳費比例的過渡)
企業繳費比例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從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繳費比例為百分之十七,以後每年增加三個百分點,至一九九八年達到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第十二條(費用列支)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在職人員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繳費辦法)
企業每月應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本企業和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第十四條(個人帳戶結算)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應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在職人員出具養老保險費繳納清單。第十五條(個人帳戶內容)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在職人員實際繳費的基數(不超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記入的數額;
(三)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五記入的數額。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應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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