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配套政策加快出台 個人養老金制度將穩步落地
4月25日,人社部、財政部、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四部門相關負責人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人社部和有關部門將盡快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和其他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細化操作規程和參與標准。同時,精心組織部分城市先試行一年,總結經驗以後再逐步展開,推進個人養老金制度穩步落地。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推進個人養老金制度穩步落地,在為居民提供更多的養老儲備、完善多層次養老體系的同時,也有望引導更多中長期資金進入資本市場。
分步實施 逐步推開
個人養老金制度是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業內人士看來,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具有標志性意義,確立了養老第三支柱頂層制度,接下來將進入推進實施階段,相關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有望加快出台。
「下一步,人社部將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逐步推開,選擇部分城市試行一年再總結推廣。同時,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信息平台的對接測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李忠表示。
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負責人林曉征透露,證監會將抓緊出台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的相關制度規則,完善行業基礎設施平台,持續加強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著力推動提升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和規范化運作水平,強化投資者保護,切實保障養老金投資運作安全規范,促進個人養老金事業高質量發展。
銀保監會也正在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明確資金賬戶規則和相關產品管理要求,確保推出更多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銀行保險產品,有效滿足消費者差異化養老需求。「相關文件將適時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並根據個人養老金制度實施整體安排,穩步推進工作。」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王宏鶴表示。
吸引長期資金入市
對於資本市場而言,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建立實施,有望進一步為資本市場發展輸送長期穩定資金。
「多年來,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等各類長期基金積極參與資本市場投資,同時也獲得了良好的長期回報。」林曉征說,證監會立足服務國家養老保障大局,加強資本市場與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銜接。扎實推進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努力構建養老金等長期資金願意來、留得住的市場環境,著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健全和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資本市場預期穩定性明顯增強,市場生態和市場結構有序改善。
在招商基金研究部首席經濟學家李湛看來,隨著個人養老金制度逐漸推開,更多個人儲蓄資金將通過個人養老金賬戶進入資本市場,將帶動更多長期穩定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貳』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也是重要的公共資金。當前,隨著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基金積累快速增加,現行政策規定的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方式已不能適應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挑戰愈益嚴峻,養老基金支付壓力逐步加大。對此,要在繼續加強基金管理的同時,加快完善基金投資政策,拓寬投資渠道,積極穩妥地開展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不僅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吸引力,調動參保積極性,擴大覆蓋面;更有利於拓寬基金來源,增強養老基金的支撐能力,促進制度可持續發展。
為了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水平,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要求和國務院工作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 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 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第七條 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
第八條 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九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叄』 我國養老基金管理模式應該怎麼做
1.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其主要代表國家
1.1公共管理模式
該模式是指由政府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因年老退出勞動領域而失去收人來源的人給予經濟補償並且由政府直接參與管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從國際上看,公共管理模式又可細分為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與鬆散管理模式。
1.1.1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該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過強制手段,將參保人的部分收人以費或稅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保部門直接負責這部分資金的投資運營,從而實現對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該模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國家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代表國家管理養老保險,其他任何機構都不能參與。新加坡是採取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它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全部交給中央公積金局來管理。
一是新加坡模式。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新加坡人民生活艱苦,老年人生活沒有保障,為了解決這些困難,新加坡政府選擇了完全由雇員和僱主承擔,政府無需負擔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即強制性儲蓄性社會保障制度。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制度通過立法而正式實施。新加坡政府的養老觀念是「政府不養老,企業不養老」,養老保險基金完全由雇員和僱主負擔,每個公積金會員都有一個個人帳戶,每月繳納的保險費存人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均由中央公積金局直接控制。新加坡模式的優點是:統一管理基金有利於保障投資的安全性;富於群眾監督,有利於有效防止基金被挪用、佔用等現象。弊端則表現為由於政府對基金實行集中管理,缺乏競爭機制,導致收益率過低。
二是日本模式。日本的養老保險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企業職工加人的養老保險;自營業者、農民、漁民、零散小企業職工加人的國民養老保險和公務員、公營企業等特殊行業職工加人的互助養老保險;雇員的無業配偶加人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前兩部分由厚生省社會保險廳管理,第三部分由各互助協會自行管理。三大養老保險體系的金融往來分別由厚生省保險特別會計、國家國民養老保險特別會計及各互助會計結算。厚生養老保險與國民養老保險通過厚生省主管的國家特別會計結算,將匯集的養老保險基金存放於大藏省資金運營部,成為財政融資的重要資金來源。日本的這種基本養老基金主要由政府部門管理運營,並納人國家財政投融資體系,其主要優點體現在:由於政府統一調配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可以使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保證,同時也有助於防止基金的分散流失;由於基金的運營計劃是由國會決議,可以防止基金被挪用、佔用;統一管理基金使得基金投資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聯系起來,從而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乃至經濟發展。但該模式也並非完美,其最重要的缺點就是由於政府的干預過多,政府會根據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情況來調整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因此在此模式下難以獲得穩定的基金收益率。
1.1.2鬆散管理模式。該模式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和社會團體管理的模式,其重要特點就是由國家的專門機構負責養老保障的一般監督,由政府、僱主和雇員三方或僱主和雇員兩方組成一個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具體監督,由公共的、少數私營的、公共私營合作的各類機構實施操作和服務,管理和監督分離,基金的收與支分離。如德國、法國、西班牙等一些歐盟國家採取的就是這種模式。
1.2私營管理模式
該模式是指將所有繳費交給政府認可的私營機構投資運營。這種模式一般用於職業年金或部分公共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現在國際上將該模式分為以下兩種:
1.2.1完全私有化模式。採取完全私有化模式的典型代表國家就是智利,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交由政府認可的私營機構運營管理。
智利1980年開始實行新的完全積累基金制度,推行養老個人負責制和基金運作市場化,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智利的《養老保險法》規定養老金的管理由私人機構實施,為此建立了專門的新組織——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 AFP是私營性質的股份制公司,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但不能是官方機構。目前,智利全國由21家這樣的公司,它們分別由企業、貿易協會、工會、銀行持股,大股東均為商業銀行。
智利有關法律規定,每個職工每月都必須交納本人完稅後月工資的10%,存人所建立的個人資本積累帳戶,但可以根據個人的喜好自由選擇一家AFP來管理和投資自己的個人資本帳戶,其成員資格不會因為調動工作、失業或者退休而終止,國家對最低投資收益和保障擔保,要求最低收益達到全部養老基金平均收益率的50 %。另外,AFP自身的資產與養老基金分開經營,養老基金在法律和財務上獨立於公司;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完全歸於養老基金,不納稅,但AFP的經營活動要納稅。在1981-1995年智利的AFP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達13.5 %,是國家管理制度下投資收益的5倍。
智利模式的優點有:由於有眾多的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參與投資管理,各公司為了其自身的生存,會以提供較高收益率來吸引顧客;由於眾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有利於促進這些基金選擇良好的投資方向,各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不同的投資組合,有利於降低投資風險。缺點主要在於眾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為了拉攏客戶,相關運作成本提升,增加了個人為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繳納的管理費用。
1.2.2部分私有化模式。採取該模式的代表國家之一就是哈薩克。哈薩克於1998年1月1日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實施養老金的改革方案,從過去的現收現付制轉向個人積累性養老保險制度。國內成立了巧家養老基金AFP和7家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AMC,統一由中央集中管理。養老基金負責管理其成員的個人帳戶,而資產管理公司則負責把積累的基金投資於各種證券,從而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巧家養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國營養老基金,其餘14家是私人養老基金。國家養老基金由哈薩克中央銀行直接託管,直接投資不需要經過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運營。職工可以在巧家養老基金中選擇一家加人,如果職工為決定參與哪一家的養老基金,則被自動劃人國家養老基金。另外,職工在加人任何一家養老基金後,可以在國家養老基金和私人養老基金中自由轉換。哈薩克新養老金制度改革以來,養老金整體收益率還是比較令人滿意的。養老金改革實施的第一年其收益率高達32.93%,以後幾年的收益率也呈現逐步上升之勢。
該模式的主要優點體現在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率,而且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證,如國家養老基金的成立;同智利模式一樣,該模式在優化基金投資方向,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缺點則體現在各基金公司為吸引顧客加大宣傳營銷費用等而引起的管理成本增加。
1.3公共管理模式與私營管理模式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1.3.1成本比較。採取私營管理模式的國家由於諸多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各公司為了吸引更多客戶,加大了宣傳和營銷費用,使營銷成本和管理費用增加,而且在這些國家,政府一般都會規定最低投資收益,並且對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這樣也加大了投資管理成本。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通過集中籌資基金,在投資管理中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降低了投資管理成本。參保者只須將養老基金交由政府管理,無須自己尋找基金管理公司,這樣也相對增加了參保者的收人。
1.3.2收益比較。一般來看,私營管理模式獲得的收益率要高於公共管理模式。實行私營管理模式的國家,成立多家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投保者可以根據各公司的業績來選擇投保,這樣就使各家公司為了吸引客戶而提高投資收益。正是私營管理中存在的競爭使該模式獲得了高收益。
2.各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共同經驗
2.1為保證基金的安全性以及投資收益率,政府必須為自己正確定位
養老保險基金由於其保證人民最基本生活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安全性居首要地位,但又由於基金屬於長期性基金,其保值增值也是各國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就要求政府在其應該發揮作用的領域來對基金進行管理。例如在智利模式中,政府雖然不直接參與基金的投資運作,卻扮演著規則制定者和監督著的作用。智利政府為了規范養老基金管理的公司的運作專門成立了養老基金管理總監署,該機構完全獨立於政府,直接監控和協調養老基金的管理經營。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每月向總監署和全社會公布最近36個月的盈利狀況。總監署根據各養老基金歷史記錄,制定出最低收益標准。如果在一段時間內不能達標,則取消該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權。這一措施不僅能有效對基金管理公司實施監控,而且有助於保護廣大投保者投保後的收益不受損害。
2.2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遵循法制化管理的原則
為使養老保險基金能夠規范運營,切實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且逐步提高其福利水平,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制化管理是勿庸置疑的。許多建立社會保障的國家相繼通過頒布相關法律確定了社會保障的法制地位。美國於1935年最先頒布了《社會保障法》,並設立社會保障署,由聯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險計劃。目前,《美國退休、遺屬、殘廢和老年健康保險》在美國社會保障制度中佔有重要位置,其開支數額佔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總開支約80%。有了法律的約束,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才會得到保障,基金的投資才會逐步規范,人民的收益、福利也才會依法得到保障。
2.3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富於群眾監督
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社會保障基金也是如此,缺乏監督只會導致養老基金的分散流失以及被挪用、佔用。在新加坡模式中,中央公積金局由政府、僱主、雇員和專家組成,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等過程均受到了嚴格的監督,這樣才不致於使養老保險基金無法正常發揮其作用。
2.4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以市場化管理為主
政府管理旨在保證基金的安全性,但要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還是需要交給市場來做的。市場化管理的主要目標就是優化養老金配置。實行養老基金市場化運作,通過養老保險基金機構投向資本市場獲得較高回報率,不僅保證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快了養老基金的積累,提高了人們的福利,而且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
3.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我國目前採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是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相結合,實行混帳管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提前到來,現行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急需變革。本文認為應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基金分開管理。
3.1將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分開管理的原因
3.1.1兩種基金功能不同,有必要將其分開管理。統籌基金的功能是收人再分配,注重的是公平;而個人帳戶基金則強調的是其保值增值,注重的是效率。作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一支柱的社會統籌基金是廣大職工養老的本錢,盡管對其的保值增值也是必要的,但必須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硬性地將兩種基金混合管理,實際上就是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兩種不同的財務機制矛盾地混合在一起,如果產生了養老基金的缺口,則不能明顯地確定導致缺口地原因到底是由於統籌基金地缺口還是個人帳戶基金地缺口。
3.1.2兩種基金分開運作,有助於防止基金挪用等現象。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為廣大的老年人提供了較好的待遇,基本保證了他們的老年生活,但這卻是以不斷增長的養老基金缺口和挪用個人帳戶基金來填補統籌基金缺口來實現的。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個人帳戶的初衷是為職工的未來養老進行預先積累和保值增值。但政府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卻挪用個人帳戶基金,出現了所謂的「空帳問題」。將兩種基金分開管理,對個人帳戶基金實行透明化管理,則能有效地避免個人帳戶基金被挪用,充分發揮其對國民儲蓄和經濟發展的作用。
3.1.3兩種基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不同,需將其分開管理。相比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來說,個人帳戶基金更加註重投資及其收益。在實際的投資運作中,採取公共管理模式通常由政府部門運營機構對基金進行投資,而這些機構多是非贏利性的,而且又以政府財政為後盾,這樣就導致它缺乏基金良好盈利水平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動力。再者,以基金安全性為首要原則,政府通常也會對社保基金的投資對象進行嚴格的限制。但這並不是說個人帳戶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就不重要,在個人帳戶基金上,政府應加強對其的監管,採取不同於統籌基金的投資管理模式。
3.2兩種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綜上所述,本文建議對兩種基金分開管理。
3.2.1對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完全的政府集中型管理模式,將養老金的行政管理權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其經營權交給相對獨立的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可由各省基金管理中心下設專門機構進行政府集中投資管理,當然投資的種類和限額都應有所規定;也可按照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模式來運作,由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現階段,可以考慮逐步建立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來共同管理全國社會保障統籌基金,確保統籌基金的保值增值。
3.2.2對個人帳戶基金實行部分私有化的基金管理模式。將個人帳戶基金的經營權交給基金管理公司,可參照哈薩克模式建立多個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和一個或較少數量的國有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對個人帳戶基金進行投資管理,投保人可在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和國有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中進行選擇,對其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從而實現在個人帳戶養老基金的管理中使競爭機製得以充分發揮,從而也有利於實現個人帳戶基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但在建立這些私人基金管理公司時,需要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以及國家應制定最低收益標准,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政府也要加強對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
『肆』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效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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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養老保險基金的對策與建議
首先是加強立法。《社會保險法》已經明確了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中的責任,法律實施中要改變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建立起公共財政體系,通過確立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體制,使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將財政投入比例明確化。《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對於養老基金的責任,但是並沒有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長幅度,從長遠看,財政投入對於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必不可少,必須立法穩定現有6%~8%的正常投入,力爭達到10%~11%的適度投入比例,法律還應明確財政投入的增幅與經濟發展速度、最低工資增長幅度等之間的聯動關系。 可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度小步調高繳費率盡快將繳費率比較低的地區提高到繳費率比較高的地區的繳費水平。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在國際上屬於比較高的區間,在保證退休待遇絕對值增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降低替代率,從而緩解支出的增長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的柔性延遲申領養老金政策,這一政策適用范圍可以逐步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擴展,並逐步借鑒國外經驗,將延遲退休與適當增加養老金掛鉤,形成鼓勵所有員工推遲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況下,根據就業狀況和養老基金的積蓄量,借鑒國際推遲退休年齡的經驗,適時實施逐步延長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從改革年度開始,每1年推後退休延長法定退休年齡4個月。考慮到我國人口生理特徵,可直至男65歲、女60歲退休,同時給予女性自願選擇同男性一樣65歲退休的權利。 養老保險體制轉換過程中存在巨額的隱性債務,它是對老人、中人在舊制度下積累的預期給付的全部養老金權益的負債。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前的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對勞動者實行低工資制,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必須用於養老保險的部分,僅能應付現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為未來時期的養老儲蓄必要的資金。這部分勞動者現在已經或即將退出勞動崗位,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補償,其養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滿足。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於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餘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社會必要勞動。在此基礎上實行的工業積累是一種強制性積累,這種強制性積累則被用於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
這就是說,我國現有的國有資產,不僅包含有剩餘勞動積累的部分,同時也有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為了補償轉製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9年6月,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明確提出要多渠道籌措和增加社會保障資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變現部分國有資產。
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可有如下幾種方式:出售競爭性領域內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資產;向居民出售部分國有不動產;對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轉讓部分股權。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減持國有股就是要讓出一部分國有股權甚至大部分國有股權。國有股減持,可能有如下幾種方式:國有股配售,即將國有股配售給原有流通股東;國有股回購,即公司動用自己的資金將股東持有的國有股權購回一部分;股轉債,即將國有股份轉變為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按協議逐年償還;向社會公眾或一般機構投資者出售公司股份。這幾種方式存在兩類風險:一類是國有股份定價不合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另一類是國有股減持過快過多,超過投資者承受能力,導致股市疲軟。出現這兩類情況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
國有股減持可以主要通過協議方式將一部分國有股轉交給養老社會保險機構,既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又有利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辦法。這樣做,其實質就是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勞動者。 養老基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場機制。在尚未實現全國統籌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勵地方統籌區域建立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同時,中央建立國家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通過引入市場化投資運營手段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
在規范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基礎上,通過修改法規,明確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市場化運作原則,改革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制度性約束。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風險能夠有效控制為前提,優化基礎養老金組合投資比例。允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實業股權和股票證券,養老保險基金首先要投資周期較長收益穩定的實業股權,同時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於股票證券投資,從而最大限度實現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效率。
優化投資管理模式,對證券投資和預期收入穩定的股權投資運作模式,可參考採用成立幾家信託投資基金公司,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最優選擇。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多元投資體系,成立政府許可的養老金基金公司,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政府要加強這些公司的管理,規范基金公司的運營行為。
個人繳納的儲蓄型補充養老金,應該有別於一般的個人商業保險。政府應該委託若干個管理績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個人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養老金補充保險金應該品種多樣化,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心理需要。
「以房養老」是個人儲蓄養老的一種形式,不妨積極推進市民以房養老,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短缺壓力。在條件成熟的城鎮將「以房養老」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制定規范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當前,首先要通過試點,制定住房逆抵押貸款管理細則,規范住房逆抵押貸款行為,通過房屋交易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老年人用自有住房獲取更多的補充養老金,形成社會示範效應。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並在今後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於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後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無論對於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於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時遭遇拒絕或因性質與數額出現爭議時,國家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護。基於此點,建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結構可為:(1)《基本養老保險法》,根據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會保險稅收,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政府的社會保障預算;(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法》,根據這個法律,企業和職工共同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3)《個人投資養老保險法》,與商業保險相結合,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離退休人員的活命錢,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正常運轉的依託和核心,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平衡研究,積極開展途徑解決危機,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陸』 養老金的資金管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主辦的養老金投資國際研討會於2012年月25日在北京召開,這是繼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後,第四次召開類似研討會。研討會的主題是,分析美國發生金融危機和歐元區發生主權債務危機以來全球主要國家養老金投資管理形勢,研究改進養老金的管理運營,促進中國養老金投資運營健康發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財政部副部長李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發表主題演講,國際金融組織、國內外大型養老金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高層、國內政府部門相關領導和學者共200餘人就有關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戴相龍理事長分析指出,當前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養老基金管理運營主要呈現以下趨勢:一是養老金資產恢復增長,規模擴大;二是在保持對固定收益產品和證券投資比例的同時,進一步優化資產配置,加大另類投資;三是投資收益回升,各國存在差異;四是歐美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推出應對人口老齡化養老金收支缺口的措施。面對中國老齡化進程加快、養老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加重且長期存在的形勢,戴相龍理事長提出,實現中國養老基金中長期收支平衡,需要著重解決好三個關鍵問題:一是急需明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具體要求;二是認真測算養老保險基金中長期收支缺口;三是促進養老金投資運營,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
戴相龍理事長重點介紹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情況。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社保基金規模達到8688.4億元,2000-2011年的平均收益率8.4%,比同期的通貨膨脹率高出6個百分點。戴相龍理事長認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現有規模,與應對養老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相差甚遠,與中國經濟總規模不匹配。我國政府多次提出,通過劃撥國有資產等多渠道增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建議從中國國情出發,進一步加大劃撥國有資產充實全國社保基金的力度。一是完善上市國有股劃撥制度,二是落實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充實全國社保基金政策,三是研究將一部分國家控股比例過高的上市中央企業的股權劃撥給全國社保基金。
財政部李勇副部長指出,實現中國養老基金收支長期平衡,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面臨的巨大挑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投資運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基金規模迅速擴大,投資收益良好,管理運營水平不斷提高。借鑒全國社保基金的經驗,李勇副部長對中國養老基金的投資管理提出了五點意見:一是要將保值增值放在首位;二是要選擇有效的投資模式;三是不斷提高運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切實有效的監管體系;五是要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胡曉義副部長在演講中,介紹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發展歷程以及面臨的挑戰。他指出,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問題關系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基金已經取得了一些投資管理的初步經驗。未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需要充分參考借鑒這些經驗,並針對基金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要求,有所創新。
中國證監會姚剛副主席指出,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中國機構投資者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體、其他各類機構投資者相結合的多元化發展格局,但還存在機構投資者占股票市場的比重較低且結構不合理、養老金發展水平滯後等問題。他表示,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包括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促進養老金發展、支持機構投資者專業化市場化運作、大力發展QFII等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綜合措施,促進資本市場和機構投資者共同發展。
2015年10月27日,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北京表示,2016年開始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資金將按照統一的流程進行歸集和劃撥。目前人社部正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委託投資資金歸集和劃撥的辦法,規范資金在委託地方和受託機構之間劃入和劃出的流程,明確委託地方和受託機構協議簽署的有關要求。
『柒』 如何看待人社部表示將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具體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相比自己存錢,個人養老金制度還是有優勢的:
1) 能夠享受稅收優惠
存入官方管理的個人養老金賬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什麼意思呢?就比如我們每個月交公積金的錢,這部分錢是不用交個稅的。很大的可能是未來存入個人養老金賬戶的錢,也可以免交個稅,工資減掉這部分錢再扣個稅。等退休提取的時候,再按收入認定來交個稅。
(有業內人士推測,這個養老金賬戶會借鑒國際通用做法,是一個類似國家支持的、EET類型的商業保險賬戶。E代表免稅,T代表收稅,EET就是指的繳納和投資的時候免稅,最終提取的時候交稅。)
也就是說鼓勵我們年輕的時候,每個月固定給自己存一筆養老錢,這個錢有專業團隊幫我們去投資賺取收益,並且把錢存入這個養老金賬戶還能讓我們少交點個稅。
2) 實現專款專用
雖然是否參與繳納個人養老金是自願原則,但這個賬戶仍有一定的「強制屬性」。存入這個賬戶里的錢,只有等到退休年紀才能夠領取。
相比自己存錢,由於沒有這樣的強限制,很難保證這筆錢中途不被挪用。而這個個人養老金賬戶通過限制領取時間,就能實現專款專用的目的。
3) 幫助個人積累養老財富
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居民的資產配置,65%是房產等非金融資產、僅有35%是金融資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養老金等)。而在金融資產中,大部分為銀行存款,而且絕大部分是低於一年期的銀行存款。
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推出,可以幫助把這部分銀行存款轉入到個人養老金賬戶中,由官方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提高收益率。
同時,相對於個人去投資,個人養老金賬戶一般會提供不同的投資方案,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投資方案,從而降低投資風險。由於這個養老金賬戶鎖定期非常長(退休時才能提取),裡面的資金可以做一些長期投資,一定程度上來說,收益率也會更高。
所以,綜合來說,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建立能夠帶給我們相對穩健的投資收益,幫助我們積累個人財富,提高養老保障。
這幾個優勢,是個人投資做不到的。如果你是有心規劃自己的養老,那麼個人養老金制度是個好事。
『捌』 關於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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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全文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訊放心保)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國務院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