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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養老保險制度利弊

發布時間:2022-07-28 03:17:09

『壹』 我國與其他各國養老制度優缺點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貳』 四種類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優缺點

現在不能說養老類型有什麼優缺點,有就比沒有強

『叄』 養老保險制度的弊端

【摘要】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地完善和改革,至今,養老保險制度中還存在哪些問題呢?是什麼原因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夠大?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1.保險覆蓋面有待擴大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原因如下。(1)個人參保意識不夠高。(2)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力度不大。2.保障水平偏低(1)集體經濟薄弱,個人收入增長緩慢。(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3.管理機制不健全(1)政府功能未充分體現。(2)管理體制不夠健全。(3)改革措施不協調,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4.法律制度不完善,層次低,缺乏約束力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首先,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老年群體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養老保險立法步伐,使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我們依據我國國情,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的態度,事實求是的精神認真分析我國目前養老保險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創新進取的精神探索適合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為實現和諧社會的建設作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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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我國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1)養老保險與單位就業相互融合為一體,極大地阻礙了勞動力流動。勞動者通過政府部門分配進入國有單位或集體單位就業,並成為正式的固定工,也就同時可享有養老保障。一旦勞動者辭職或被開除離開原有單位,養老保險的待遇也就隨之喪失。這種養老保險與勞動就業高度相關的制度,極不利於勞動力流動。
(2)養老保險覆蓋的范圍極其狹窄。在養老保險隨著勞動保險建立而建立之初,覆蓋的范圍尚包括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合作社等單位,但後來在極左思想指導下,私營公司失去了合法地位而走向沒落。只有國有公司和部分集體公司的正規員工才能享受退休後領取養老金(退休費)的待遇。改革開放後,不少的地區出現了新辦的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單位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但這些人員均不屬於傳統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范圍。顯然,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能適應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需要。
(3)保障層次單一,只有按國家規定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公司內部沒有為員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也無個人養老儲蓄保險。由於保障層次單一,一方面造成國家負擔過重,另一方面保障水平較低,公司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水平有較大降低,一旦通貨膨脹加劇,退休人員極易陷入貧困。
(4)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很低,缺乏社會共濟性。原有的制度是以國家保障方式建立的,本應以全社會之力來分擔養老風險,即應具有較強的社會互濟性,但由於走向了單位自保,社會共濟性很差。在原有的經濟體制下,員工吃公司「大鍋飯」,公司吃國家「大鍋飯」,盡管是單位自保,因為在該體制下單位幾乎沒有市場風險,往往「長生不死」,仍能維持運營。經濟體制改革後,隨著公司自主性的增強,公司之間養老負擔很不均衡。許多老公司退休人員所佔比重大,加上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大量公司破產、倒閉,靠單位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已難以為繼。
(5)資金來源渠道少,沒有資金積累。籌資渠道是現收現付制,且員工不需直接繳費,所有公司按員工工資的3%提取。從籌資形式上,表現為在職員工負責退休員工的養老金,即「下一代人養上一代人」。在制度建立之初,退休人員少,支付能力尚能保證,但無資金積累。隨著退休人員的迅速增加,支付缺口迅速擴大已不可避免。

『伍』 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利弊

個人養老金有三利兩弊,具體分析如下:

利:

一是可以提高養老金水平。個人養老金是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可以自願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險,意味著繳納個人養老金後,退休後可以同時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兩份待遇,能有效提升個人養老金水平,緩解社會養老壓力。

二是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國務院《意見》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三是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16%,進入統籌賬戶,成為國家的資產;個人繳納8%,進入個人賬戶,是職工個人的資產,如果參保人中途去世,只有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退還,統籌賬戶的資金就等於白交了。而個人養老金是由個人繳費,實行完全積累。

弊:

一是個人賬戶資金不能隨意支取。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參加個人養老金的前提是你的資金足夠充裕,在繳納個人養老金之後還能留有一定的應急資金。

二是個人養老金發完即止。個人養老金無法終身享受,而是跟年金制度一樣,領完即止。

『陸』 養老保險制度中外對比

建立養老保險初期,全國總工會負責領導並組織實施企業勞動保險工作,勞動保險基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並在全國范圍內調劑使用。在企業保險體制下,企業職工並沒有直接為自己積累養老金,而是通過企業上繳財政利潤和擴大再生產形成了國有資產,而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幾乎沒有任何積累。

『柒』 由國家壟斷的養老金制度會帶來哪些危害

在市場經濟中,個人有權自主決定以什麼方式參與經濟過程以及如何生活,然而,由於個人能力有限,在個人生活中仍然有可能遇到沒有他人的幫助和共濟,就要陷入困境,為此,社會有責任來保護個人渡過難關。在此背景下,社會保障計劃在所有西方發達國家發展起來,社會保障體系所覆蓋的生存風險包括疾病、年老、疾病、死亡、失業和工傷。社會保障的作用是在社會需要的情況下支持個人。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三大支柱之一,而社會保險又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整套機構,採取相關措施強制勞動者及其僱主繳納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退出勞動就業時,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889年德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制定對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提供義務養老撫恤的國家,隨後,許多國家相繼建立了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如,丹麥,1891年;紐西蘭1898年;英國1908年;瑞典1913年;巴西1923年;美國1935年;芬蘭,1937年,日本,1941年;瑞士1946年。養老保險制度產生與19世紀的工業革命期間,使養老保障從家庭走向社會,最終成為各工業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其產生及發展到現在,中間經歷過兩次世界大戰以及經濟危機的爆發,這也使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也經歷了重重困難。養老保險制度的產生和曲折的發展歷程向我們昭示著其背後所蘊含的深刻的社會歷史、政治、經濟、文化和法治背景。國與國之間在上述因素的差異,必然導致其養老保險制度的發生與發展過程存在差異。然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又存在一些共同的元素,即構成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性問題、理論性問題。為此,必須對這些深層次的基礎性的理論問題予以疏理,篩選出具有現時代意義的基礎性理論為我國立法所用。

任何一種大規模的社會變革都需要有一定的理論支撐,以說明其合理性。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分支,其產生和發展本身也是一種社會變革,也存在其自身的理論依據,其中既有社會學家、法學家、哲學家的貢獻,也有經濟學家的貢獻。所有這些理論學說的產生有其特定社會發展背景,有著深刻的思想基礎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原因。然而,縱觀這些理論,既有一定的趨同性,又有一定的對立性;既有歷史的局限性,又有時代的超然性,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政治學與社會學理論分析

(一)工業制度理論

工業制度理論[i]可以追溯到19世紀後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帶來的各國經濟的復甦,該理論得到進一步完善。該理論認為公共養老金和其他社會福利計劃是技術進步的必然結果,是有助於維護社會平衡、滿足現代經濟的資金需求、對工業化進程的技術規則做出的響應,而政治因素幾乎不起作用( Pampel and Williamson,1988; Williamson and Weiss, 1979 )[ii]。

該理論學派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在慈善事業領域由於工業化進程而出現了趨同現象。工業化進程改變了勞動力結構,農業人口大量流向城鎮成為產業工人,自我僱傭被有報酬的勞動替代,隨著出生率下降、人口結構老化,使家庭內部的老人贍養負擔加重。上述變化改變了社會資助、家庭以及社會團體的傳統形式,對政府提出了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增長的要求(Kerr,etc.,1964, p.152)。養老金計劃的倡導正是對現有養老計劃所做出的積極反應[iii]。因此說,公共養老金支出和其他社會保險計劃最本質的起因是經濟發展(Wilensky,1976,P. 13);不過,經濟發展對養老金支出所產生的大部分影響是間接的[iv]。

根據該理論分析可見,工業化發展引發勞動力結構變化和城市化發展,由此進一步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對服務以及提供這些服務的勞動的需求增加,對提高社會生活質量的需求增加,由此,引發對公共養老金和其他社會福利項目的需求增加。而反過來,經濟的發展正好滿足了這一的需求增加。

(二)社會民主理論

社會民主理論[v]。該理論可以追溯到馬克思時代,強調階級結構和階級沖突。20世紀後期,該理論流派注重推介各種社會福利計劃,注重增加工人階級真實收入的再分配計劃。社會民主理論認為,政府在公共養老計劃和其他社會福利計劃上的支出是階級斗爭的結果。養老金計劃的支出的表明了勞動者在與資本的階級斗爭中取得的勝利。福利國家通常被看做是階級問題。福利計劃的相對支出水平代表了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平衡。在資本主義民主社會中,工人在經濟領域內受資本家的控制;但在政治領域內工人能夠獲得力量,通過公共養老金和其他的國家福利支出計劃同市場的消極影響相抗衡。公共養老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水平也被視為代表工人階級利益的政黨和代表資本家階級利益的政黨之間進行民主的階級斗爭的結果[vi]。

該理論從階級對立、階級沖突的角度詮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原因與基礎。在階級矛盾、階級斗爭較為嚴重的國家裡,這一理論有利於指導無產階級團結起來,組成強有力的政黨,同資產階級進行堅決的斗爭,以爭取改善和提高無產階級生存質量。

(三)新馬克思主義理論(或稱壟斷資本主義)

新馬克思主義理論可以追溯到馬克思和恩格斯時代,但20世紀60、70年代,新馬克思主義理論繼承了馬克思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理論的強調階級結構、階級沖突和階級決定社會福利等階級政策的觀點[vii]。但該理論不同於傳統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的理論,新馬克思主義理論認為,國傢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治,國家會不時作出從短期來看有利於勞工、但長期來看是維護資本利益的決策。在公共養老金和其他的社會保險計劃支出上,國家是被用來控制勞工的一種機制,而不是勞工獲得的勝利。養老金支出是一種階級內部的利益轉移而不是階級間的利益轉移,即養老金支出是同一階級內部從一部分人轉移給領一部分人。因此,公共養老金和其他社會保險支出不會從根本上改變不平等。

新馬克思主義理論從公共養老金的支出流向剖析資本主義國家公共養老金制度的本質。即利益的階級內部轉移,而不是階級間的轉移;是階級內的互濟,而不是階級間的互濟。階級間的不平等依然存在,階級矛盾、階級利益沖突、階級斗爭依然存在。

(四)新多元主義理論

新多元主義理論可以追溯到阿列克斯·德·托克奎威爾(Alexis de Tocquewill)的《美國民主(1840-1976)》。該理論建立在對資本主義民主的實證考察基礎之上,認為,社會政策是各種利益集團競爭的結果,利益集團對制定社會政策具有影響力。因此,公民要想影響政府的決策,其方式是同他人共同組成一個利益集團。利益集團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保護功能,可以通過倡導符合其利益的政策變革來反對與其自身利益相抵觸的其他利益集團所提出的政策變革,以實現本利益集團所追求的目標。民主社會最典型的結構包括大量的互相牽制的利益集團,這有助於減少沖突,鼓勵妥協、培養平等。養老金政策正是多種利益集團競爭的結果。

新多元主義理論從利益沖突和利益集團的角度詮釋社會政策產生的原因和基礎。從該理論的分析可見,社會的利益結構不是簡單的二元的,而是多元的。任何社會政策的產生都是建立在各種利益集團的相互斗爭、彼此妥協的基礎之上。

(五)國家中心理論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國家中心理論流派從國家結構對公共養老金政策的影響角度出發,論證國家在公共養老金政策中的作用。該理論認為,國家某些結構特徵、歷史發展背景以及國家權力的配置模式等對象公共養老金這樣的重要社會政策的制定有重要的影響。此時,國家被看作是介於各種階級或非階級利益集團之間的中性組織。國家的參與以及國家的結構特徵已經成為老年保障政策的重要決定因素。

在國家中心理論眾多觀點中,一種觀點認為,民主水平與養老金支出存在關聯,換句話說,民主水平對養老金支出有積極影響。政治競爭越激烈的國家養老金支出數量越多(Pampel and Williamson, 1988);或者說,在民主國家裡會更早引入社會保障計劃(Cutright, 1965)。特別是選舉制度會導致公共養老金和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出現周期性變化,通常在選舉前呈現增加態勢。此外,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央集權程度高的國家,其決策組織會推行更加慷慨的養老金政策和社會福利政策(Deviney, 1983);單一制國家與聯邦制國家相比具有更慷慨的公共養老金計劃和社會福利計劃(Castles, 1982)。

國家中心理論從兩個視角揭示國家結構與公共養老金政策的關系。一是從國家政治的視角,揭示公共養老金政策在資產階級民主國家裡是政黨之間博弈的一枚重要棋子;二是從國家結構的視角,揭示公共養老金政策在單一制國家裡更容易得到實現。

(六)合作主義理論

合作主義理論[viii]產生於20世紀初,20世紀80年代得到充分發展。該理論又劃分為民主的合作主義和專制的合作主義兩種形式。兩種形式均要求社會福利政策與經濟政策的綜合、協調。合作主義的理論核心在於數量非常有限的利益集團也能夠參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以及以國家為基礎的對勞動和商業組織成員的合法壟斷。合作主義決策模式的基本要素是強調合作和獨立,反對沖突[ix]。

民主的合作主義是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在勞動和資本之間培養協作的經國家批準的組織機構。此時,勞動者在國家層次上被組織成具有十分有力的聯盟中心,僱主也通常組成高度集中的代表自身利益的團體。當勞工、資本家和政府領導人為討論公共養老金政策和其他經濟、社會政策聚集在一起時,勞工代表由勞工選舉並全權代表勞工利益。勞工與資本家參與這一過程,是因為他們認為民主的合作主義代表了共同的最大利益。專制的合作主義是指合作主義組織結構受到政府的強烈影響,代表勞工的組織是由政府選舉出。此時的合作主義意識形態是一個大力加強國家權力的同時,削減各種利益集團的影響力,尤其是勞工的影響力,勞工代表實質上是對中央政府負責而不是對普通的工會成員負責。

合作主義理論強調階級緩和、階級間合作的必要性。強調在制定公共養老金政策時,國家、勞工和資方三方合作會實現共同的最大利益,同時強調國家在協調勞資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反對階級沖突。

(七)社會安全理論

社會安全思想最初產生於德國的新歷史學派,後來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英美國家所發展。德國新歷史學派[x]主張的一種理解。德國新歷史學派認為,國家的要在財富的國民分配上體現公平,以改善勞動者的生存狀況,藉以緩和勞資雙方的對立關系,保護勞動者的正當利益。主張通過徵收累進稅率,以緩和財富的不平等,減損資產階級的所得,提高勞動者所得。財產分配的私有制不可消除,但可以將其差距縮小。該學派強調倫理道德因素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為,勞資沖突不是經濟利益上的對立,而是情感、教養和思想上存在差距引起的對立,勞資問題是一個倫理道德問題,不需要階級斗爭,而需要對工人進行教育,改變其心裡和倫理道德上的觀點予以解決;另外,國家應當直接干預經濟生活的管理,負起「文明和福利」的職責。國家必須通過立法,實現包括社會保險、孤寡救濟、勞資合作以及工廠監督在內的一系列社會政策措施,自上而下地實行新的社會改革,以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藉以改變工人階級的教養和心理狀態,從而緩和勞資沖突[xi],進而維護社會秩序與控制。

美國羅斯福總統認為,國家有義務對總體經濟予以介入,通過制定社會安全法案援助需要援助之人,特別是針對工人由於職業帶來的危險給以特別的保障,而對於其他人,則根據需要予以保障[xii]。

一九四四年國際勞工會議,即決議收入保障及醫療保障為主要社會安全目標,一九五二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一九四八年人權宣言將社會安全列入基本人權概念中;一九六一年歐洲會議提出歐洲社會憲章,作為歐洲國家社會安全基準。

時至今日,各國都以社會安全思想作為國家重要目標[xiii],將社會保障體系納入社會安全體系之中。以養老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的重要手段,通過這一手段可以實現減少不平等現象、縮小貧富差距、改善勞動階層的生存狀況,從而緩解階級矛盾,實現社會安全與穩定。

(八)社會福利思想

1942年11月正式出版的以《社會保障及有關服務》為標題的貝弗里奇報告確立了戰後英國福利體系重建的基本框架,標志著福利思想開始由理論轉變成現實。該報告確立了4條基本原則:(1)普遍性原則。社會保障應是普遍而非選擇性的。(2)滿足最低需求原則。即社會保障應旨在維持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收入並防止貧困。(3)充分就業原則。即社會保障必須與充分就業聯系起來。(4)費用共擔原則。即社會保障計劃實行由雇員、僱主和財政部三方承擔社會保障費用的原則。貝弗里奇設計的社會保障計劃涵蓋了養老、疾病、殘疾、死亡、工傷、失業和家庭津貼等7大保險項目。

貝弗里奇德福利思想德核心是要建立一系列普遍而全面的社會服務,以此作為抵抗貧困德主要防線和維持國家最低標准德手段,這正是福利國家理論的內核[xiv]。

二、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學理論分析

(一)庇古的「經濟福利」理論

經濟福利思想[xv]是指用經濟政策和經濟手段以實現福利國家的目標。庇古認為社會福利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它應包括社會成員對財物、知識、情感、慾望等的佔有和滿足或效用的總和。而只有以貨幣計量的那一部分社會福利,才能稱之為經濟福利。而經濟福利的最大,又取決於國民收入總量的增大和分配的平均程度。庇古在《福利經濟學的幾個方面》一文中將福利經濟學歸納為兩個命題:「一是,對於一個人的實際收入的任何增加,會使其滿足增大;二是,轉移富人的貨幣收入於窮人會使滿足增大[xvi]。」

(二)凱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論與國家干預思想

凱恩斯認為,一個國家的總就業量取決於有效需求[xvii]的大小,失業是由於有效需求不足所造成的。而市場機制無法使經濟達到充分就業的均衡態勢,因而,只有依靠國家干預才能使資本主義經濟實現充分就業。通過國家干預擴大就業,因為就業不再僅僅是與工人的生存有關,而是涉及到整個資本主義經濟體系能否順利運轉的問題。社會政策不僅僅是屬於倫理問題,它還涉及到維護整個現存制度的生存問題。福利制度已不僅是給窮人撒下的安全網,而且是給現存制度撒下的最後一張安全網。此外,國家通過累進稅和社會福利措施重新調節國民收入分配,對社會福利領域的干預有助於增加消費傾向,使社會保障機制自發作用於社會總需求,從而具有調節和緩和經濟波動的自動穩定器作用,實現宏觀經濟的均衡。

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凱恩斯主義經濟學控制著整個經濟學領域支配著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過程。戰後20多年西方世界普遍持續的經濟繁榮似乎驗證了該學派的成功,但70年代後由石油危機引發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普遍性的經濟滯脹困境,又開始打破這一新教條,隨之,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不約而同地走上調整改革之路。

(三)勞動力維持理論

勞動力維持理論是關於如何維持保持勞動力市場中富有活力的勞動力流。生產力是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而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又受勞動者因素的制約,只有保障和提高勞動者的「活勞動」,才能為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活勞動」在經濟發展中起著發動機的作用。「活勞動」的提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提高勞動者的身體素質和勞動技能,使之能夠應付現代工業的勞動強度的要求;二是,改善勞動者的生存環境,使之能夠一天工作之餘迅速恢復體力,以迎接第二天的工作任務;三是,讓勞動者沒有後顧之憂,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四是,活的勞動力是指那些年富力強、擁有先進的生產技能的勞動者,而年老體衰的勞動力應當從勞動力市場中撤出來,即通過退休制度撤出來。養老保險制度正是起到在勞動者由於年老或疾病退出勞動力市場時,能夠獲得一筆退休養老金以保障其生活能夠繼續下去。

因此,勞動力維持理論解決的是經濟發展與勞動力關系問題,而勞動力能夠維持的條件之一是有養老保險制度做支撐。養老保險制度促進了勞動力的再生產,從而對經濟制度的再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帕累托有效理論

新古典養老金經濟學對於養老金制度的評價是以收入的再分配效應為依據。認為,如果在增加了受益者的福利的同時不會使其他的任何人的福利狀況有所惡化,這樣的養老金計劃就是一個帕累托有效計劃。

該理論是指導一個公共養老金計劃在具體設計時盡量能夠實現帕累托效應。帕累托效應是養老金分配最優狀況,它追求的是在公共養老金再分配過程中實現整體養老金的提高,而不是將某一部分人的養老金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養老金減少。即要避免使某一部分人養老金增加,而另一部分人蒙受養老金上的損失這一結果出現。目前各國養老金計劃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現收現付制」,一是「基金制」。前者涉及代際間及代內間的福利再分配效應,即涉及帕累托效應能夠實現;而後者不存在再分配效應,也就不存在帕累托效應問題。因此,在採取「現收現付」模式的國家,其養老金計劃的設計要考慮帕累托效應問題。

(四)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理論[xviii]

該理論(Pogue,Sgontz,1977)、(Becker,Murphy1988)試圖說明養老金是老年人對年輕一代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養老金數額即是他們早年的投資所產生的收益。姆里甘(Mulligan)和薩拉·艾·馬丁(Sala-i-Martin)建立了一個模型來解釋這一理論:假定每代人生活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進行其自身的人力資本投資(如接受教育等);第二個時期工作;第三個時期退休。每一代人在工作時期要拿出收入的一部分用於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投資,同時還要支付上一代人給予他們的人力資本投資而應產生的利息(第一代工作人口除外)。因此,每一代人對養老保險體系的貢獻都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以工資稅的形式對上一代人給予他們的人力資本投資產生的利息的支付;二是對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投資。

這一理論為「現收現付」計劃提供了理論依據。即正是由於上一代人對下一代人進行了人力資本的投資,所以,下一代人有義務為上一代人支付養老保險金,以補償上一代人的福利損失。

(五)退休效應理論

薩拉·艾·馬丁(Sala-i-Martin1996)認為,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是誘導處於退休年齡的老年人退休[xix]。由於老年人的勞動生產率比較低,如果他們到了退休年齡後不工作,社會的平均勞動生產率會得到提高,從而整個經濟的效率也得到提高。由於勞動力市場需求不足,老年人繼續工作會對年輕人的就業有負面影響,因此年輕人希望老年人盡早退出勞動力隊伍,以緩解就業壓力,然而老年人又有工作的自由,為了使老年人願意放棄這種自由,就必須通過建立一種補償機制,補償老年人因不工作而遭受的工資損失,這種補償機制就是養老保險制度。

該理論成立的基礎在於,勞動力年齡結構不存在老齡化現象,同時,勞動力維持良好。而對於勞動力短缺和人口老齡化凸出的社會,該理論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六)「代際公平」理論

「代際公平」理論[xx]是由凱斯勒(D. Kessler)提出的,是針對人口老齡化、人口出生率下降、經濟危機以及現在的退休體制狀況提出的。該理論認為,退休者被看做了特權享有者,他們給在職者造成的負擔越來越重,後者再也不願意承受了,退休者應該自己努力。

「代際公平」理論是針對「現收現付」計劃提出的。原因是,在現收現付制度中存在支付轉移,即由在職的一代人支付退休一代的養老金。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人口老齡化不可避免,如果法定退休年齡不變、養老金支付水平維持不變,就會引發在職一代的薪金收入扣除養老金分攤、其他稅賦、通貨膨脹率等,在職一代的福利水平將不及退休一代的福利水平。由此,在職一代與退休一代在福利上的分配出現不公平後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就要重新確定養老金分攤模式和分攤比例。

(七)個人短視理論

各人短視理論[xxi]認為大多數人年輕時目光短淺,沒有儲蓄足夠的錢以維持他們老年時的生活,因此需要有一個養老保險體系關心他們。該理論又有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認為,人們年輕時缺乏遠見,幾乎不進行儲蓄。為此,狄厄蒙德(Diamond,1977)認為有三個原因:(1)人們缺乏必要的信息判斷他們退休時的需求。(2)人們不願意麵對將來變老的事實。(3)人們在年輕時對未來考慮甚少。以上三個原因造成人們決策時短視。因此,政府強迫他們工作時儲蓄足夠的錢也許是一種理性的選擇。第二種解釋則認為,父輩在年輕時是有遠見的,他們不僅考慮到了將來退休時的需求,也能預測到下一代人對他們退休需求的反應。他們預期社會能在他們老年陷入困境時幫助他們,即使這種困境是他們自己造成的。這兩種解釋都表明,靠公民自己日常儲蓄來保障其養老是困難的,只有通過強制保險方式,可以迫使年輕人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積累一定的資金,在他們年老時返還給他們,以保障其老年生存問題。

『捌』 交養老保險有什麼好處

法律分析: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玖』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與西方國家的對比,以及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

西方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經過多年的經濟發展,已建立起了各自的社會保障體系和不同的社會保障模式。根據西方國家的不同社會保障模式及社會保障制度的特徵,以及影響主要因素,並結合其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進行比較分析,對我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借鑒意義。一、社會保障模式的類型、特徵及其影響因素(一)強調效率的社會保障模式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儲蓄基金型社會保障制度,這是以自由主義為指導思想的典型的社會保障模式,強調效率。以新加坡為例,其中央公積金制度要求僱主和雇員各繳納等額的保險費(中央公積金),專款專用。其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強調統一的個人儲蓄而不是分散的個人儲蓄;籌資方式以強制性儲蓄為主;管理機構集中於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二)注重公平的社會保障模式以干預主義為指導思想的社會保障模式注重公平,主要有發達國家的福利國家型和自保公助型社會保障模式。前者的特點是實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進稅辦法使社會財富不集中於少數人手裡;後者的特點是由政府進行有關社會保障立法,作為社會保障實施的依據。(三)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受到多種因素制約,其主要因素由三方面組成,首先是各國的社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其次是各國在選擇社會保障制度時的理論思想背景,再次是各國不同的文化因素。二、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比較我們選取西方國家幾種典型的社會保障制度類型,以英國、美國和智利為代表來進行分析比較。(一)英國社會保障制度分析二戰後,西方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但英國的經濟發展速度相對緩慢,工業製造由原先的世界第一位退居第三位。英國經濟所面臨的困難越來越明顯,英國社會問題尤其是貧困問題與失業問題越來越嚴重。這推動了英國政府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英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國民保險、國民保健、個人社會福利、住房和教育等五個方面。其自身的特點表現為,首先,社會保障項目的完整性;其次,向家庭的滲透較深,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傳統的家庭贍養職能。因此國民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受保人承擔了贍養家庭的責任。再次,普遍性原則是戰後英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准則。最後,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中起主體作用。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全由政府機構及公共雇員運作。西方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也有政府機構和公共雇員的參與,但比較強調社會組織的作用,如一些基金管理機構、工會、各種協會組織等等,在社會保障管理中起著較大的作用。而在制度化的保障體系之內,英國的社會組織幾乎不起什麼作用。英國國民保險直接由政府管理,成為政府一個龐大的部門。(二)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分析凱恩斯主義對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起了決定性的作用。1929年—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遭受了嚴重的打擊,並改變了長期以來左右美國人們的傳統看法,即認為貧窮出於懶惰。1935年的《社會保障法》,對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產生深遠影響。二戰後,美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質基礎,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為美國政府增加社會保險種類、擴大保障范圍和提高給付標准提供了可靠的資金來源。美國廣義的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其中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狹義的「社會保障項目」(老年保險、鰥寡保險和傷殘保險)、「醫療保險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同西歐國家一樣,美國的僱主和雇員也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稅才能享受到社會保險支付。而社會福利完全依靠公共開支,接受者無須為此納稅,但申請人必須通過政府的「生計審查」方可領取福利,相當於西歐的「社會救濟」。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點是,首先,市場化、社會化的內在傾向性。在繼續實行傳統的社會保障政策的同時,大幅度改變原有社會保障的提供方式。它不僅抑制了聯邦政府日益承擔更多的社會保障責任的歷史傾向,而且開辟了使社會保障制度向市場化、社會化方向轉變的道路,進而形成了別具特色的「市場化、社會化的社會保障模式」。其次,社會保障管理與運作的多元體制。公私兼顧,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兼顧,非盈利組織與盈利組織兼顧。再次,美國社會保障項目的多層次性。這種多層次性主要表現在項目的結構、形式和類型上。最後,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方式的多渠道性。這集中表現在:聯邦政府提供的經費起了主渠道作用;政府徵收的企業僱主的稅收及企業主為雇員提供的福利經費成為社會保障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各種社區及各種社會福利組織也為不同利益集團提供了社會保障的部分經費;私人通過交納保險稅和為特定的保險項目提供了社會保險經費,此外一些人的慈善性捐助也起了很大作用。(三)智利社會保障制度分析智利70年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私有化改革深受新自由主義理論的影響。在社會政策方面,它力主將能推向市場的社會福利事業轉交私人經營,改變由國家出面舉辦全部社會福利的做法。此外,智利改革受美國保守主義的影響也非常大。1973年底,皮諾切特軍政府執政,開始實施自由化經濟改革。皮諾切特軍政府在政治上基本代表中產階級利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私有化。從70年代末開始,皮諾切特軍政府開始實行全面的自由化經濟改革政策,而社會保障制度的私營化管理則是這場激進式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1971年—1973年間,阿連德政府由於推行國有化措施,嚴重損害了智利中產階級的政治、經濟利益,引發了一系列的政治矛盾,也導致經濟運行效率急劇下降:1971—1973年,智利年均通貨膨脹率高達295.9%,年均經濟增長率下降至1.2%,財政赤字佔GDP的比例上升到11.5%,經濟狀況嚴重惡化。智利的社會保障制度由社會福利計劃、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金制度三個部分組成,其中養老金制度(包括殘疾和遺屬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都是對原來的舊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後建立起來的。以養老金制度為例,其特點是,首先,個人養老儲蓄金資本化。個人在職期間每月將一定比例的工資存入個人賬戶,作為資本,由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使基金不斷增值。個人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在職期間的儲蓄。其次,養老基金由私營機構管理。再次,將競爭機制引入社會保險部門。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提高投資利潤率和服務水平吸引更多的投保人。目前的8家管理公司是在以前的20多家公司的基礎上通過重組與合並後形成的,近70%的投保人選擇了其中的3家大公司。我們綜合上述分析,將分析歸納為表1(見表1)。表1各國社會保障制度比較理論體系模式適合條件特色缺陷代表國家自由主義儲蓄基金型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強調自我保障,籌資方式以強制性儲蓄為主,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政府財政負擔重,降低競爭力新加坡、智利干預主義福利國家型經濟發達,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全面的社會保障政府財政負擔重,不利於經濟的持續發展英國及北歐國家自保公助型工業化國家或經濟基礎雄厚國家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保障企業成果成本高,不利於競爭德國、西歐、美國、日本三、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不同的社會保障模式均有利弊,我國應根據當前的經濟、社會環境,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模式,以滿足國民的基本需要,保障社會安定,促進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它們在發展的初期都十分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在嚴明的法律體系保障下,才能保證社會保障措施的順利實施,這不僅提高了制度的穩定性,還有利於約束各方的行為。盡管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出台了一系列的辦法、規則、決定等,但是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於社會保障的立法,使得在實際操作中的許多問題找不到解決的法律依據,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個弱點。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逐步建立各具體法規的立法,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同時,還要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切實的執行。首先,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依據在於效率與公平目標的潛在沖突與市場失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滿足公眾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多方面的需要,而不僅僅是保護邊緣群體的需要;福利包容的范圍遠非經濟增長、物質利益所能滿足,它是包括物質利益在內的人類各種利益的綜合;由於各種各樣的市場失靈存在,從而不加干預的市場制度甚至難以實現效率的目標,更不說社會公平與人類關注的其它目標了,因此政府幹預必不可少,通過干預來校正市場難以實現的社會功能與目標。公平和效率是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中兩個既相區別又相關聯的目標。在這里,公平不只是收入分配的公平,更是分享社會進步成果機會的公平,是性別間的公平,是強者與弱者間的公平,也是代際之間的公平;而效率則不僅指刺激人們努力工作與創新的積極性,不僅指企業不斷提高經營效率的積極性,而且指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與整個經濟的有效運行。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公平和效率的度會有所不同。當效率不足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時,應當以追求效率增長為主要目標;當公平失衡形成妨礙經濟增長的制約力量時,則應以調節公平關系作為推動增長的主要目標。透過社會保障思想的發展,我們可以發現重視經濟效率者強調自由主義,強調依靠市場力量;重視社會公平者,則主張擴大政府幹預,通過再分配的方式來校正對公平目標的偏離。其次,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受到價值觀念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價值觀念主要取決於政府對於不同發展目標重要性的判斷與社會福利內容的解析,也受到一國社會文化因素的影響。而經濟發展水平則決定了一國實現公共福利目標的層次與范圍。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應當很好地界定各個層次社會保障目標的責任分擔關系。由於各個層次的社會保障目標(社會保障服務)的性質有別,因而不同類別的社會保障項目,其承擔者權責劃分也就有所差別。有些可以引入市場機制(如醫療保障、養老保障等),有些則只能依靠政府來提供(如社會救濟性保障服務);如維持普通生活水準的養老保障與追求更高生活質量的養老保障等。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在制度設計時不重視讓企業、個人承擔相應的義務或責任,即使是經濟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計劃也會走向崩潰。70年代以來,多支柱模式的興起是對以往制度設計失誤的一種校正。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滿足公平與效率目標的制度,而且也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制度。第四,在養老保障方面,由現收現付制轉向部分積累制雖然是符合效率原則的,但也存在明顯的轉軌成本,並會對不同群體帶來不同的利益。中國目前正由現收現付制向多支柱的模式轉化,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包括: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社會保障制度規范化與制度化問題等,政府在對於此類隱性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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