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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國家農村社區養老

發布時間:2022-07-24 03:14:59

『壹』 國家目前最新出台的農村養老政策是怎樣的

首先養老金支付方式的變化。考慮到部分地區農民收入低,負擔不起這筆費用,為緩解這一現實,農民可以使用農村養老貸款來支付養老金。貸款的利息很低,這無疑幫助了低收入的農民。當他們領取養老金時,他們只需要拿出一小部分來償還貸款。所以,這個政策對於需要退休的朋友來說,確實是很有幫助的。

最後是農村養老設施的落後也是農村居民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因此,近年來,國家大力推進農村城鎮化發展。設施建設,包括養老設施建設,提高農村居民養老福利。此外,國家不斷推進農村養老院等新型養老設施建設,提高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水平。國家是讓農民過上好日子的過去,他在惠民利民的問題上,尤其是在農村養老問題上,可以說是絞盡腦汁。

『貳』 農村社會福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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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歷史邏輯與現實境遇
發布時間:2004-05-20
黨的十六大為我們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小康社會的主要指標之一就是全面的社會福利體制的建立。在我國,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是解決農業、農民、農村問題,建立健全農村社會福利體制,對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實施社會福利保障。建國以來,我國農村的社會福利事業盡管在對孤老殘幼的社會救濟、貧困戶的扶持、災難的救濟、復員軍人的安置、傷殘軍人及軍烈屬的優待撫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由於歷史、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原因,農村社會福利事業還很落後,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和制度。因此,從國情出發,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福利體制已成為一個現實的問題。本文擬從探討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歷史邏輯和現實境遇出發,對建立合理有效的農村社會福利體制提出若干建設性的建議。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說的社會福利是一個大福利的概念,它既包括社會共同福利、社會民政福利,也包括集體公共福利和集體個人福利,包括養老保險、健康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互助等具體的方面。

一、 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歷史邏輯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傳統農業國家是以土地收益作為社會福利基礎的,其社會福利體制一般是以家庭福利為基礎(傳統社會土地收益是以家庭所有為基礎的),以社區福利為主體(傳統農村社區長期存在社區公田、公產和社區互助系統),以國家福利為補充的弱國家化的社會福利體制。建國以後我國農村社會福利體制基本沿襲了農業大國的傳統,在集體經濟的基礎上形成了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即在農村社區范圍內,以集體勞動、集體核算、統一分配的農村社隊為組織基礎,社隊收益為經濟基礎,以農村社區成員為福利享受對象,提供基本生活福利的體制。這種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發展的歷史邏輯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的基本建立(1949-1957年)
建國初期,經過土地改革和合作化運動,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完成了土地所有權從私人所有向集體所有的的轉移,形成了實施以社隊為基礎的社區福利體制的基本基礎,黨和政府在農村主要是指導並著手建立以社會救助、社區合作醫療和優撫安置為內容的通過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組織實施的社區福利體制。由於當時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以社隊為基礎的社區福利體制只能是實行一種水平很低的有限的福利供給,我們稱之為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這種福利體制的主要內容和表現是:
社會救助方面,由政務院內務部主管,主要進行農村災害統計、防災備荒和災荒難民救助工作。其中突出的是,1952年5月14日,內務部發布關於生產救災工作領導方法等幾項指示,對救災工作的組織領導、救災工作內容和方法都提出明確要求;1957年9月6日,國務院進一步發出做好救災工作的決定,就救災工作的組織領導、救災款的應用、發揮農業生產合作社在救災工作中的作用等提出具體要求。國家當時除了有限的救災物資提供外,主要是提供政策性指導,實際的社會救助事物和物質條件主要由農業合作社供給,主要實行的是所謂的以社隊為行動主體的「生產自救」。
健康醫療保險方面,在合作化運動中創建了初級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1950年代,隨著農村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一些農村社區為了解決農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問題,自己組織起來採取出錢出物互助互濟的辦法,開始了互助合作醫療。當時的主要形式有農民個人交(保健)費,農業社保健站統籌保健費使用,對看病農民實行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換葯費、出診費等的「四免費」辦法;有農民個人和農業合作社集體共同籌集資金合作辦醫療,社員看病實行部分減免的辦法,一般稱為「集體保健醫療」或者「合作醫療」,也有的稱為「統籌醫療」。這種組織形式是我國農村合作醫療的雛形,受到當時國家的充分重視。1956年6月30日,一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對由農民在農業生產合作化運動中創造和開展的合作互濟互助醫療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並予以制度化,成為後來農村解決「病有所醫」的重要形式。由此也可以看出,農村合作醫療體制的建立主要的是農民和/或社隊集體作為主體建構起來的,國家在其中只是發揮了引領制度構建的作用。
優撫安置工作方面,是建國初期國家在農村社會福利體制中投入比較多的社會福利領域。為解決大批傷殘軍人、犧牲病故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福利問題,國家陸續頒發了有關的法規,使優撫安置工作率先制度化、統一化。但是農村傷殘軍人和軍烈屬的實際生活照顧和生產幫助等依然是由農村社隊來落實解決的,國家承擔的福利責任仍然有限。
這樣,到1957年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完成時,廣大農村地區經過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運動,基本完成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建立了集體所有制為主體的農村經濟新模式,同時也就意味著農村社會福利體制的框架初步創立,這就是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
2、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的曲折發展(1958—1985年)
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在廣大農村社區的建立,是社會福利發展史上的一個創舉,它第一次使農民階級享有了社會福利(盡管這種福利非常有限)。但是這種福利體制在我國農村地區的展開和發展是復雜的,甚至是和我們習慣的觀念不一致,它經歷了集體經濟時期的發展順境(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依然有所發展),也遭遇了1980年代農村改革初期的尷尬困境。
這一時期,我國社會經歷了「大躍進」——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農村改革等重大歷史實踐,廣大農村地區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發展,也逐步完備起來,形成了體系化和制度化。這些發展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和層面上:
養老保險上,人民公社體制建立以後,基本上實行的是「兩條腿走路」,即對有子女的家庭,基本上延續了農村社區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對沒有子女的老人養老實行社區養老的創新模式。新的養老模式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社區分散養老即「五保」制度,也就是對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人(當然也包括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給予吃、穿、住、病、死以供養解決的一項社區福利制度;另外一種是社區集中養老即「敬老院」制度,也就是以集體經濟為依託成立「敬老院」、「福利院」等社區福利機構,對符合集體養老條件的老人實行集體生活、集中供養的制度。這種創新的養老制度在集體經濟時代發展平穩,但是1980年代初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五保」制度和「敬老院」制度也在大多數農村社區隨之解體。
健康醫療保險上,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了新的發展。1959年11月,衛生部在山西省稷山縣召開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對農村合作醫療形式給予肯定。1960年2月,中央肯定了農村合作醫療的形式,將這種制度稱為集體醫療保健制度,同時轉發了衛生部《關於農村衛生工作現場會議的報告》,有力的推動了合作醫療的發展。到1970年,合作醫療已經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社隊,並在以後的十年得到進一步鞏固,成為農村社區醫療的主體。合作醫療的具體形式各地有所不同,但一般均包括了這樣三個內容,即合作醫療的財產是集體財產;醫生和衛生人員的勞動報酬由集體經濟支付;治療費用由農民個人和集體公益金共同負擔,負擔比例由集體經濟的發展狀況而定等。合作醫療制度強調推廣中醫、中葯,倡導利用當地自然資源,積極採集中草葯,收集民間驗方,為農民治病,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缺醫少葯的困難,較好地起到了對農民進行基礎治療的福利保障作用。但是到了1970年代後半期特別是1980年代初,由於在農村普遍推行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建立起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合作醫療這種集體福利性質的醫療制度也就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而退出歷史舞台,只保留下來5%左右。
社會救助和優撫安置上,主要是對建國初期一些做法的充實和完善。1962年內務部、財政部頒發發《撫恤、救濟事業費管理使用辦法》,對合理、及時地使用撫恤費、救濟事業費,保證農村社會福利工作發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1963年9月21日,中共中國務院面對特大洪災發布關於生產救災的決定,對救災工作的根本方針、救災方法和途徑以及災民生活安排等重要問題都做出了十分具體的指示,使農村社會福利制度更加完善。 「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救助和優撫安置等在農村得到了平穩的發展,基本沒有出現大的波折。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社會救助和優撫安置主要進行了一些恢復性的工作。例如1978年12月20日,民政部、財政部重新印發1962年內務部、財政部《撫恤、救濟事業費管理使用辦法》,重申繼續執行該辦法中撫恤、救濟費的使用原則、使用范圍、發放管理辦法等;1979年1月8日,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發出《關於調整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各項標准有所提高;1981年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救災工作的報告,對妥善安排災區人民生活、管理使用好救災款物、開展生活自救的方法都做了詳盡的規定。保證了農村救災工作的正常開展。
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的曲折發展,既證明了建國後很長一個時期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中的弱國家化價值取向,同時也暗示了國家在農村社會福利發展中的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真正成為全面的社會福利資源的供給者。
3、農村社會福利體制社會化的探索與創新(1986年以來)
進入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在1986年前後,由於經濟體制改革在農村取得極大的成功,農村勞動力的流動開始加劇,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進一步弱化,促使理論界以及政府決策部門開始對我國傳統的城鄉社會福利體制進行重新評估和認識,同時也展開了新的實踐探索和體制創新。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和衛生部等主要負責進行的農村社會福利體制改革探索,重點是建立現代意義的社會保險制度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等,這種探索與創新現在仍然在繼續進行之中。
總之,農村社會福利體制在1985年以前,主要是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建立、發展與逐漸解體), 1986年以後,才逐漸開始建構國家、集體和家庭(個人)共同分擔的社會化的社會福利體制。也就是從 「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開始向 「社會化的社會福利體制」過渡。這就是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歷史邏輯。

二、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現實境遇

在中國,農村從「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轉向 「社會化的社會福利體制」是一次制度創新和歷史性突破。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打破了集體經濟時代社區福利體制賴以存在的基礎。經濟改革帶來了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利益主體的多極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化。原有的建立在人民公社體制基礎上的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逐漸喪失了穩固的依託和存在的現實基礎。同時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的制度性缺陷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福利內容單薄,運行缺乏制度、資金支持乏力,結構僵化,根本不適應廣大農村民眾身處多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現實。面對市場經濟和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雙重壓力,加之農村人口老齡化趨勢凸顯,如果不能在制度上對農村民眾實施一定社會福利,農村社會發展將危機重重。在這樣的背景下,自1986年以來,中央政府委託民政部、衛生部等相關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造就了今天我們看到的我國農村社會社會福利發展的現實境遇。
1、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體制創新首先是從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的。1986年民政部沙洲會議決定,在農村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進行以社區為單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試點工作,同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並在全國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到1992年,全國有700多個縣由政府制定出台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管理辦法,170多個縣基本建立起面向全體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3500多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199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指出,在農村群眾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重要措施,對於深化農村改革、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後顧之憂和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深遠意義。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村民眾的正式的社會福利制度。此後,民政部依照國務院部署和《經濟與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結合試點經驗的總結,有計劃地擴大試點,進一步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截止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2123個縣(市)和65%的鄉(鎮)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有8025萬人,全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1.4億元。現實存在的問題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小(不足農村人口的10%),保險保障水平過低(據測算只有565元/人/年的保險水平),而且存在著管理機構多頭化的混亂局面。
2、恢復和完善農村健康醫療保險制度
1980年代中期農村合作醫療發展陷入谷底,農民看病難甚至看不起病重新成為社會問題。在現實的考量面前,不少地區農村認真總結了合作醫療的經驗教訓後,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醫療條件和群眾意願,因地制宜地試辦合作醫療、合作醫療保險和健康保險等,恢復重建了多種形式的農村健康醫療保險制度。1993年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和衛生部在全國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快農村合作醫療保健制度的改革和建設》的研究報告,之後,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在7省14個縣進行了試點。1997年5月,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部門《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若干意見》,有利地推動了合作醫療在農村的恢復和發展。目前農村健康醫療保險主要有鄉辦鄉管、村辦鄉管、鄉村聯辦、村辦村管四種形式和福利型、風險型以及福利風險型三種模式,總的看來,合作醫療的社會化程度仍然很低(實際上仍然是社區化的合作醫療保險,根本沒有實現社會化),幫助農民抗禦醫療風險的能力也滿足不了廣大農民對健康醫療的實際需求,而且國家對農民應該承擔的社會保健醫療責任依然缺位。
3、改進和創新社會救助制度
198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的農村社會救助主要是以單純性的發放救濟救災物資和款項為主要手段。1985年以後,社會救助的方法和手段有了重大的改進和創新,形成了多種救助形式組成的新的社會救助制度。其一是原有的單純性的臨時性的以發放物資款項為主體的農村社會救助依然存在,但是建立了分級儲備救助物資的制度;其二是實行救濟救災同扶貧扶優相結合,把社會救助的重點轉移到全國8000萬貧困戶的脫貧致富上,特別是開展對「老少邊窮」地區的重點扶持;救濟款的使用採取無償使用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方法,縮小無償使用的范圍;救濟款的管理變單純行政管理為行政與經濟手段相結合,形成了「輸血式」救助模式向「造血式」救助模式的轉型;其三是在一些富裕的農村地區開始逐步建立起面向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制度層面上著手解決農村社會救助問題。但是受限於國家財力的制約,農村社會救助在總體上說依然是一種覆蓋面小、扶持力度低的應急性農村社會福利項目。
4、強化優撫工作
1986年以後,國家對優撫制度的改革措施主要體現在:擴大補助面、提高撫恤標准。自1981年開始,國家就有步驟地改進對烈屬、復退軍人定期補助和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辦法,1997年、1999年和2001年先後三次調高撫恤標准;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管理辦法和優撫制度; 1988年7月,國務院制定和頒布了《軍人優撫優待條例》,標志著我國優撫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和社會化的方向邁進。優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國家財力投入有限,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優撫對象的全部生活困難。
這樣,總體上看來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在新的歷史背景下確實有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在制度創新方面),但是依然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廣大農民的需求不能協調,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這就是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真實的現實境遇。三、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未來選擇
從我國農村社會社會福利發展的歷史邏輯和現實境遇出發,我們認為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的未來發展必須走國家——集體——家庭(個人)三位一體的路子,動員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農村社會福利體制的發展,共同發展農村社會福利事業。
1、加快建立農村社會福利體制的法律體系立法先行是社會福利制度作為社會政策和國家制度安排的特徵的具體體現。我國農村社會福利發展在長期實踐中,除僅有一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對五保對象作了較為明確規定之外,其他方面均缺乏法律的規定性,這給農村社會福利發展帶來一系列問題。要使農村社會福利發展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建立起與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村社會福利體系,就必須制定一系列適應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有關農村社會福利的法律法規。這方面首先是全國人大要制訂《農村社會福利法》和《農村社會福利促進法》等,依法調整農村社會福利關系;其次是國務院要根據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需要,依法制定《農村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農村社會救濟工作條例》,《農村優待撫恤工作條例》等條例,同時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內容,使農村社會福利主要內容的法律規定具體化,以增加其可操作性;再次根據中國農村地域廣闊、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等方面存在不平衡性的特點,各地可根據當地農村實際情況,在與全國性法律,法規不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尤其是農村社會保險方面的法規或規章,以利於當地農村社會福利工作的更好地開展。
2、多種形式籌措社保資金,建立國家、地方和個人三位一體的投資結構
建立農村社會福利體制,資金籌措是重要問題。農村社會福利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地方財政和參保農民本人三方。國家和地方政府承擔著公共財政的職能,無論從其作為收入再分配的主體來講,還是從其維持社會穩定及經濟正常發展來講,都要求國家財政、地方財政在社會福利基金中承擔責任,需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福利制度,進行社會福利資金的積累儲備。目前財政投資農村社會福利基金的渠道有兩個,其一是可以考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歸還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從農村掠走的6000億元資金;其二可以考慮將土地補償費、土地使用費、農業稅、農業產業化經營所得的合理部分納入法定的農村社會福利基金渠道。當然,廣大農民也應該合理負擔農村社會福利基金中的個人對等承擔部分,共同構築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資金源泉。
3、規范農村社會福利發展,完善社會福利發展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加快建設農村社會福利體制,必須將之納入規范化發展軌道。因而,必須強化國家尤其是各級政府對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完善社會福利發展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這其中一是要完善管理體制,即要使農村社會福利發展的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業務管理相分離,政府主要負責行政管理;要在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福利機構前提下,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並進行有效地協調;要針對不同的農村社會福利項目,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不同的管理內容和重點並使管理程序化和規范化。二是要強化監督機制,主要包括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其的監督,如中央權力機關對執法情況的監督,地方權力機關尤其是縣、鄉級人大對當地政府開展農村社會福利工作的具體監督等;強化政府自身對其的監督,如上級政府農村社會福利職能部門對下級政府相應職能部門監督、同級政府及審計等部門對農村社會福利職能部門的監督等;強化農村社會福利行政職能部門對相應的業務管理部門和基金營運機構的監督;利用行政訴訟等司法程序進行監督;重視社會監督,如新聞媒介監督及群眾監督等。監督的重點是農村社會福利的目標落實情況、依法進行行政管理情況和基金運行情況等方面。
4、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制,解除農村養老之憂
近年來,隨著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社會化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農村勞動生產者的經營風險不斷增大,原來以社隊為基礎的有限的社區福利體制,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發展的需要。由於生產要素從農業向非農產業流動,農村每年有幾千萬勞動人口流向城市,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已經明顯高於城市。在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我們如果不未雨綢繆,普遍建立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為目的的養老保險制度,將很難平穩度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推行社會養老保險,當然不能把農民排除在外,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解決好農村養老問題,就等於解決了中國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安定了大多數人的心,由此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勢在必行。事實上,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絕大多數農村人口已解決溫飽奔向小康,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已經具備逐步建立低標准社會保險制度的條件,可以有效地增強農村養老的安全性。實踐證明,在農村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對解除農民後顧之憂、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引導農民消費、積累建設資金、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5、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構建農民健康的基本保護屏障
2003年的「非典」突發事件暴露了農村合作醫療事業存在著比較突出的問題。事實上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進一步說明完善全國性公共衛生醫療系統的緊迫性和必要性,需要各方面對此高度重視。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建立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重新建立起「以防為主」的衛生防疫體系和醫療保健體系,構建農民健康的基本保護屏障,從而不僅能夠更好地避免農村爆發流行病的危險,也使農村醫療全面走向社會化,改善農民的醫療條件,使農民能夠更多的享受公共產品,更好的確保農村全面發展。
6、積極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鞏固完善農村 「五保」供養制度,確保農村最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這也是著力構築的農村社會福利體制的最低端一道保障線,是農村社會福利的最基礎的要求。作者:梅志罡 來源:中國農村研究網

『叄』 國家對農民的養老有什麼政策

「養老」一直是中國人重視的、關注的,從古至今,我們國家這種忠孝的理念一代代傳承下來。現今經濟和生活水平都發展迅速,表面看大家一無所缺,實際每個人都背負著沉重的生活壓力,上有老下有小對於中年人來說壓力更大。尤其在農村的年輕人都選擇去城市打拚,留守老人的「養老」一事似乎多了很多不確定。好在國家一直很重視「三農」問題,還提出了針對農村國家養老計劃,下面匯商所網貸平台小編帶大家看看那些人可以享受這一計劃。
一、農村60歲以上的孤寡老人。由於各種原因,一些老人五兒女可以依靠。這些孤寡老人年滿60歲之後,基本就沒有工作能力了,因此也就沒有了收入來源,因此養老成了一大問題,因此這些人也是國家的重點扶持對象,被納入了國家養老計劃。
二、農村退伍軍人。農村地區當兵的軍人不在少數,國家對於農村退伍軍人不會虧待,很多地區都開始陸續出台退伍軍人養老政策,在軍人參軍期間,部隊會給軍人按照標准繳納養老保險,等軍人到了60歲,就可以按時領錢了。
三、中小型企業就業的農民。由於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少。很多農民為了提高收入,都紛紛進入企業打工。進入企業後,政府規定相關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以保證農民工在今後的生活中有保障,對於這部分農民來說也有了部分養老保障。
四、農村失地農民。對於農民來說最重要的無疑是土地了。很多農民朋友因為政策原因或者其它原因導致失去了土地。生活失去了依靠,對於這部分農民國家出台了失地養老金計劃作為補償,失地農民可以以此得到經濟支撐。
五、臨時性就業的農民工。有很多農民朋友很難獲得一份固定穩定的工作,只能幹一些季節性、流動性、地域性比較強的工作,這種工作極其容易下崗,國家針對這來人群制定了「全民參保計劃」,為他們以後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
我們每個人奮鬥了一生之後,都希望老的時候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對於這些因為各種特殊情況無法安享晚年的農民朋友來說,出台的農村國家養老計劃無疑是雪中送炭,讓我們時刻懷著一顆感恩之心。

『肆』 開展社區養老的原因

法律分析:在養老社區內,年齡相仿的同輩群體,有著相似的工作經歷和生活感受,更容易得到情感上的共鳴和回應;豐富的活動和娛樂,不僅僅讓他們心情變得愉悅,身體得到鍛煉,也降低了居家養老的孤獨感,改變了不健康的生活模式,同時遠離了各種各樣的理財、消費陷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伍』 國家對於農村的高齡老人有哪些補貼政策嗎

隨著人口的老齡化日益嚴重,在農村養老更是一大難題,為了解決農村養老難的問題,國家對農村養老的投入也越來越多。那麼,2021年農村老人80歲補助政策有哪些?高齡補貼怎麼領取?





二、高齡補貼怎麼領取?


(1)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老人由本人或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和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村(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並提供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近期照片等。


(2)受理及公示:村(社區)接到申請後,對申報相關材料審查核實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及高齡津貼發放花名冊報所在鄉鎮、街道。


(3)審核:鄉鎮、街道經審核無誤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和高齡津貼發放花名冊及匯總表報區民政局。


(4)審批:區民政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實,制定全區高齡津貼發放匯總表。


(5)發放:一般按季度發放。


以上就是有關於「農村老人80歲補助政策」的相關介紹了,由於不同地區的補貼項目和標准會有所不同,具體可以咨詢當地政府。

『陸』 國家目前最新出台的農村養老政策是什麼對老人有什麼好處

首先是取消一次性繳費制度。國家鼓勵45-60歲的農民朋友一次性補繳養老金,也就是說,只要一次性繳費,農村老人到了就可以領取月度養老金。60歲。新政策取消了這一要求,改為每個月每個人都必須按時繳納養老保險。由此看來,農民的負擔進一步減輕,適齡農民可以更加合理地使用自己的積蓄,不再有過重的生活負擔。

再者為了讓農民過上好日子,國家在惠民問題上絞盡腦汁,尤其是在農村養老問題上。上述國家出台的養老政策無疑更加人性化、體貼入微,更能滿足當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需求,讓農村老人不再孤單。同時,也希望了解新政策的農民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繳費方案,讓國家對農民的優惠養老政策更加實用,讓農民從中得到更多的實惠。不要讓國家努力出台政策白費。

『柒』 國家對扶持養老有些什麼政策

1、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 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使我國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以養老服務設施為例,2011年共計投入37.9億元推進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3、2014年6月,國土資源部出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要求,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土地性質可暫不變更、五年內可不增租。
為鼓勵支持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意見》從供地方式、地價(租金)等方面明確了支持政策。
一是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二是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開的全國民政工作視頻會議上,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2015 年將繼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扎實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等試點工作,確保2015 年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達到30張的目標。」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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