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淄博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自願原則,養老保險金以個人交納與集體補助相結合,實現農村務衣、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第三條凡本市二十至六十周歲的農業人口均可按本辦法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二章保險金交納第四條保險金可按月或一次性交納。月交納標准一般為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元十個檔次;一次性交納標准一般為二百、四百、六百、八百。一千、一千二百、一千四百、一千六百、一千八百、二千元十個檔次。交費的具體方式和標准由投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個人交納的保險金和集體補助資金分別記在個人名下。第五條鄉鎮企業職工以企業為單位,其他人員以村為單位收繳保險金,年交費次數和時間,由區縣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確定。第六條投保期內,個人或集體根據經濟收入的升降情況,經區縣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可變動交納檔次。第七條集體補助以村,鄉鎮企業為單位,同一投保單位中的各類人員平等享受。鄉鎮、村的補助標准和方式自行確定。鄉鎮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養老保險補助資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稅前列支。
獨生子女父母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額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第八條投保人必須按期交納保險金。在投保期內遇到嚴重災害或其他原因,無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的,經申請,由區縣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恢復交納後,有條件的可自願補齊(考刊息)。第九條農轉非及戶口遷往外區縣的,可將保險關系轉入新的保險渠道,或將個人交納的保險金本息退還本人。第三章養老金支付第十條投保人年滿六十周歲(或五十五、五十周歲,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後按月領取養老金。領取標准根據交費檔次和年數,按照民政部確定的兌付標准執行。
①按月交費的領取標准為:
給付系數策月交費標准×(1.088交費年數一1)(六十、五十五、五十周歲領取養老金的給付系數分別為1.242186447、1.132814933和1.070963690)。
②一次性交費的領取標准為:
給付系數×一次性交費額×1.088積累年數(六十、五十五、五十周歲領取養老金的給付系數分別為0.008372580,0.007635395和0.007218505)。
領取養老金的標准,隨著國家銀行存款利率的調整,按照民政部規定標准進行調整。第十一條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投保人在保證期滿後仍健在的,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投保人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為其支付喪葬費。第十二條投保人在投保期內死亡的,應將個人所交保險金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三條投保人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償還欠貸,不得虛報、冒領養老金。第四章管理機構第十四條市、區縣民政部門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組織協調和制定規劃等工作。市、區縣民政部門所屬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負責養老保險金的收付、業務管理、建檔等。
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負責收取和支付保險金、登記建帳及其它日常工作。
村和鄉鎮企業由會計或出納兼任代辦員,負責收取保險金、發放養老金。第十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當年收取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服務費,分級使用。第五章保險資金管理和運用第十六條市、區縣應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管理委員會,實施時養老專保險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七條保險金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統一管理,並在指定的銀行設立資金專戶。第十八條養老保險資金實行專帳專管、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用於投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第十九條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用於地方經濟建設,也可購買國家財政債券,以確保增值。第二十條市、區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要定期將資金的收支、積存及運用情況上報同級主管部門,並接受財政。銀行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和審計。第六章附則
㈡ 淄博補交職工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辦理來補繳手續,須提供以下自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各三份;
2.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申請人檔案原件經存檔機構審驗後返還用人單位);
4.借記卡或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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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淄博周村農民養老保險有哪些新政策實施怎樣繳費待遇如何
參保人群: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參保手續及流程:1、參保辦理以村(社區、居委)為單位,參保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首次參保時應填寫《參加養老保障(險)單位登記表》。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含居委、社區,下同)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提出參保申請,由村負責初審參保資格並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公示單》公示一周,無異議的人員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參保人員若為現已軍人或退伍軍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從軍證明,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士兵政府補助申請表》,報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年滿
60
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
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
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
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繳費標准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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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淄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實行市、區縣分級收繳、逐步統一管理的保險制度。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鼓勵單位為工作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工作人員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第五條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主管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存儲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六條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單位負擔部分,按本單位上月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3%繳納;個人負擔部分,按工作人員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由單位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離退休人員不繳費。第七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可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的變化,由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第八條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財政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部分列入預算,部分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第九條養老保險費採取單位直接繳納或特約委託收款的結算方式,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辦理申報繳費手續。市屬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向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區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向區縣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對逾期未繳的單位,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由單位負擔。第十條新建、改建的機關事業單位,從批准之月起參加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招收錄用的工作人員,從起薪之月按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從接收安置之月起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按照先存後用的原則,單位應預繳一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周轉金。第十二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為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核發《養老保險手冊》,建立個人賬戶及養老保險檔案。《養老保險手冊》作為查詢、審核、轉移和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依據,由單位填寫、保管,每年底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核對簽章。第十三條記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月工資總額3%的比例劃轉記入部分。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利率計息。第十四條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金額與退休後的養老待遇逐步掛鉤。工作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並與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後的年限合並計發退休養老待遇。本辦法實施後,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作為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年限。第三章養老金的支付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養老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單位按月發放。第十六條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從批准離退休的次月起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直至去世。第十七條離退休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增發的生活補貼、按職務計發的生活費;按國家、省、市規定標准執行的各種物價福利補貼;離退休人員去世後的喪葬補助費。
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並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留足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後,結余部分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存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支付的前提下,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在市屬或本區縣屬機關事業單位范圍內調動工作,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費;跨市、區縣調動或調入(調出)機關事業單位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轉至調入單位所在社會保險機構。
㈤ 淄博市辦理養老保險的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表格填報說明:
1、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㈥ 淄博農村戶口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的辦理
您可以辦農村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繳費。淄博有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
(二)資金籌集。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試點期間繳費基數為本區縣2007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
1.個人繳費。各區縣、高新區根據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在5%-10%的范圍內確定適當比例,作為個人繳費的最低標准,繳費人員按不低於規定的最低繳費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
2.集體補助。各區縣、高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分為繳費補貼、領取補貼、養老補貼和計劃生育養老補助四部分。
政府對年滿45周歲的參保繳費人員每年按繳費基數的2%給予繳費補貼。
參保繳費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政府按當年繳費基數的2%給予領取補貼;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4%給予領取補貼;年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6%給予領取補貼。
免繳費人員不滿70周歲的,政府按當年繳費基數的2%給予養老補貼;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4%給予養老補貼;年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6%給予養老補貼。
政府對農村獨女家庭和符合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政策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的,給予計劃生育養老補助。
政府補貼由區縣、鄉鎮兩級政府承擔,可根據實際確定分擔比例。
4.繳費人員年滿45周歲未按期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可於60周歲前補繳,按補繳當年的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2%)的標准補繳,未按期參保或中斷繳費年限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賬戶管理。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中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領取補貼、養老補貼、計劃生育養老補助記入統籌基金。政府補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年度撥付。
(四)養老金計發。參加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年滿60周歲後,由區縣、高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證》,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1.月領取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
(1)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
(2)月基礎養老金分為三個檔次:
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月基礎養老金=(當年繳費基數×(5+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12
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月基礎養老金=(當年繳費基數×(7+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12
年滿80周歲的,月基礎養老金=當年繳費基數×(9+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12
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增加點數-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扣減點數
2.年滿45周歲參保人員未按期參保或中斷繳費的,按實際未參保和中斷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扣減0.3個百分點。
3.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月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增加0.3個百分點。
4.農村復退軍人服役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月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增加0.3個百分點。
5.農村獨女家庭和符合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政策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的,給予計劃生育養老補助。其中,對獨女戶和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的補助標准為本人月基礎養老金實際計發額的100%,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補助標准為本人月基礎養老金實際計發額的200%。
6.繳費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繳費本息總額由合法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繳費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死亡次月停發養老金,其個人繳費本息余額由合法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五)養老補貼計發。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免繳費人員享受養老補貼,養老補貼計發標准根據每個行政村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繳費人員當年的參保繳費率確定。
1.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繳費人員參保繳費率不足50%的行政村,本村免繳費人員不發放養老補貼。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繳費人員參保繳費率達到50%不足70%的行政村,對本村免繳費人員按下列標准發放養老補貼:
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2%)/12
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4%)/12
年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6%)/12
3.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繳費人員參保繳費率達到70%的行政村,對本村免繳費人員按下列標准發放養老補貼:
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5%)/12
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7%)/12
年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9%)/12
4.農村復退軍人服役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補貼計發比例增加0.3個百分點。
5.農村獨女家庭和符合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政策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的,給予計劃生育養老補助。其中,對獨女戶和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的補助標准為本人月養老補貼實際計發額的100%,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補助標准為本人月養老補貼實際計發額的200%。
㈦ 淄博養老保險補流程
養老復保險中斷的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制補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時新單位幫忙處理,直接找人事處理就行。
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0/2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補,也可以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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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淄博農民養老保險補
1、不可以,退休養老金補差只能在社保關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申請辦理,不能跨區人理版;
2、辦理該權手續時:參保人應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及繳費明細、符合要求的照片等證件及資料;
3、去社保關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申請辦理補差及退休手續,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手續;
4、根據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
(1)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3)45周歲以上(不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
(4)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5、以上參考資料來源:《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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