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共同合理負擔。第四條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有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本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相聯系。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第七條省、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徵收。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必須按照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金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必須按照不低於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和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企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為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職工停發工資,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發工資時,應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企業和職工中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第十三條企業破產,應當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並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企業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應負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者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5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第十七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企業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第十九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省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照繳費期間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繳費滿10年的,每滿1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計發,允許有一定浮動。具體浮動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0年的職工,一次性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養老生活補助金的計發,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時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為標准,繳費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⑵ 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遼寧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職工:
(一)市屬國有企業;
(二)城鎮集體企業(含股份合作企業);
(三)私營企業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僱用的城鎮職工;
(四)中省直企業;
(五)軍隊所屬企業的無軍籍職工;
(六)外商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險個人資料庫登記的序號和內容,為參加養老社會保險的企業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記錄應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並依此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第四條1996年1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新錄用,異地轉入,部隊轉業、復員、退伍軍人進入企業工作的,從到企業工作之月起建立個人帳戶。第五條個人帳戶的構成如下: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或非工薪收入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規定劃轉的部分;
(三)按規定記入的利息。第六條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非工薪收入者以上年個人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收入的,以上年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超過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本市上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七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兩項合計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從1996年1月1日起記入個人帳戶。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並入個人帳戶。第八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996年1月1日起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繳納,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相應遞減。第九條建築安裝企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從建設單位的工程造價中提取,並根據實際收繳情況,將其劃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其中個人帳戶部分與建築安裝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計入個人帳戶。第十條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依有關規定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由市政府根據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並參考全市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年息的一半計息。第十一條職工個人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單位繳納部分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對已繳部分在此期間給予計息),待職工個人按規定繳費後,再記入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不能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將已繳部分按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各占的份額同比例記入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出具結算清單。第十三條職工跨地區、跨經辦機構變動工作單位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憑調轉關系一並轉移。第十四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本、息部分,一次性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去境外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本、息部分,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辦理終止養老保險手續。第十六條實行個人帳戶以後,因工緻殘1--4級的人員,繼續按照《撫順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其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工殘撫恤金,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七條個人帳戶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含離退休後每年調整提高的部分);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助費;按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⑶ 沈陽超過退休年齡也可以入保險此辦法是哪裡出台的政策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根據鄙人所了解,確實遼寧省、沈陽市出台了對於超出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一次性繳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詢了國家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勞動保險政策,未發現國家或者其他地方政府出台類似政策。
沈陽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文件《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勞社發[2008]43號 )
樓主可以查詢沈陽市政府的官方網站「沈陽政務網」
http://www.lnsy.lss.gov.cn/zwgk2/zwgk.do?ac=view1&id1=762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
A.《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http://www.ln.lss.gov.cn/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5&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B. 《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http://www.ln.lss.gov.cn/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6&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文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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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勞社發[2008]43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文件精神,促進我市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的擴面指標,在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中,就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地稅部門可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基金。各區、縣(市)養老分中心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屬地地稅部門提供「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編碼」空號段,供地稅部門先行征繳使用,地稅部門要同時督促企業及時到養老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執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率,做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
三、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四、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緩繳期內一次性補繳全額欠費確有困難的,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做出補繳計劃。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從業的外籍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七、符合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范圍,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種原因與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或未解除勞動關系但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時間可以確認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現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建立時間起,按對應期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同時繳納按政策規定應徵收的滯納金。補繳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所計發的養老金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八、凡我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而沒有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自由職業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上年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和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15年。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其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城鎮個體從業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其退休時間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時間,其投保年限為15年,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九、本意見印發前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改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從2008年10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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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省政府提出的「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要求,進一步落實全體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應保必保。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我省城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地處鄉鎮的企業(含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相對穩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了規范的勞動關系,其從業人員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
三、從未參保並經確認不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員)憑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本人憑單位證明或社區證明或本人檔案),由本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職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申請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企業職工非本人原因中斷繳費,解除勞動關系後轉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允許按照自由職業人員的相關政策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對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認定意見》(遼地稅發[2001]166號)規定條件,不再具備繳費能力的企業,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七、自由職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人員及本通知六款規定的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規定的參保人員,按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課征滯納金。
九、城鎮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合同期滿,繼續在本省其它城鎮企業單位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按規定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取得城鎮私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與城鎮街道、社區簽訂勞務、服務等臨時性協議的,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期滿返鄉務農的,可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再到城鎮企業就業時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返鄉不再到城鎮企業工作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預期規定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可根據本人自願一次性返還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國家有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外埠人員,在其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到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一、已參保人員(含農民工)在省內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就業地不得以戶籍不在本地、年齡偏大、繳費年限短等理由拒絕接收。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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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勞社發[2008]80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8]1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符合參保條件的各類企業、非企業社團組織,征繳機構可按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月將這部分未參保單位名單傳遞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上述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和社團組織的從業人員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其信息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及時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將其納入參保管理。從未參加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其個人身份不符合《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三、四、五、六款規定的,應從參保之日起開始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征繳機構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市前3年在崗職工平均年均增長率,作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能及時提供用工人數及其從業人員的月工資收入時,再按其費基確定征繳額,同時將其信息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
三、征繳機構按月將未全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名單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現行個人繳費政策,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企業為漏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五、參保單位申報月工資總額低於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申報徵收。困難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申報徵收。
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一次性補繳全部欠費確有困難的,經統籌轄區政府批准,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可按規定程序辦理緩繳手續,並做出補繳計劃。有資產的,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閑置固定資產或者非經營性資產變現收入繳納。企業仍無法繳納的,由統籌轄區政府協調解決。
七、經統轄區政府確認,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企業和職工均不選擇解除勞動關系的,允許職工個人比照城鎮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的費基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其按此辦法補繳以前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提供記錄繳費年限和接續錄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方便。征繳機構應按遼地稅發[2001]166號文件規定,對無繳費能力企業進行跟蹤檢查,企業因經營好轉、轉制或破產後資產變現等原因恢復繳費能力的,應按規定補繳保費。補繳額為欠費額與企業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養老保險的差額部分,對於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保費,應償還職工個人。職工退休後2年內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如企業補繳保費,可以按補繳後的新繳費工資基數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按重新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發放。
八、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且未參保的自由職業人員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補繳;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離開單位次月起補繳。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審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後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從審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人員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願補繳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間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經批准退休後,納入今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九、由單位組織丟失檔案的未參保人員,本人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查有原始招工錄用手續並提供未受刑事處罰證明的,經確認勞動關系後,單位和本人可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自由職業者,可按自由職業人員辦法辦理參保並繳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審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從審核批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
⑷ 79參加工作。可是全員合同制大約是94,95年。請問以前的養老保險怎沒辦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既然樓主是「55年參加工作,到95年退休」的,那麼,現在討論您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質意義。如果非要議論您的「視同繳費年限」的話,大致可以推斷是1955年參加工作至1995年退休的40年工齡都屬於「視同繳費年限」,即樓主的「視同繳費年限」為40年吧。
AAAA
討論「視同繳費年限」的概念,就有必要回憶一下城鎮企業用工制度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史。
改革開放之前,企業(只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包括所謂的「大集體企業」、小集體企業「)職工都是固定工,企業職工的退休工資都是由企業發放的,職工在企業單位工作期間,是不繳納費用的。
改革開放以後,1991年6月,國務院決定開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發布文件《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該文件規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這就是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職工個人需要交納養老保險繳費」最根本、最原始的政策起源。
自1993年開始,部分城市開始試點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與之配套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就應運而生了。1994年至1995年期間,全國推廣企業用工全員勞動合同制。各地的進展不完全同步,不過東北三省的開展稍滯後一些(因許多老國有企業困難較重)。
1995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該文件的附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之二),就確定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包括基本架構、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的賬戶分配、退休後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的條件——即累計繳費滿15年、等等)。此後,全國各地紛紛按照國務院的該文件,逐步建立各自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地方政策(基本模式大同小異)。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該文件就是要求各地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要統一(包括統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體工商戶參保等等內容)。這個文件中,特別強調了制度銜接的問題,即所謂的「老人、新人、中人」的說法(後述)。
1999年12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財政部發布《關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7號),文件就是要整合各城市(主要是地級市)的各自地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統籌,改為省一級的統籌——即在全省范圍內建立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賬戶,要保證「基金調劑能力」,即保證各省內的地方政府的退休金支付能力。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這一文件,是國務院「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出台的文件(特別說明:一開始時,東北三省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展不順利,國家在黑、吉、遼三省試點,東北三省試行了,諸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前補後延、不同的退休年齡按不同的除數計算退休金數額等等辦法,相當一部分方案為國務院所採納),主要解決的是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等制度問題。
至此,全國范圍內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就算確定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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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了制度的前後銜接問題,其中,第五條規定——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指1997年7月16日以後參加工作,稱之為「新人」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即所謂的「新人新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指1997年7月16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稱之為「老人」的職工),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即所謂的「老人老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指1997年7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以後才能退休的,稱之為「中人」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即所謂的」中人過渡辦法。
可以看出,在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的職工(即過去的固定工),職工個人是不繳費的,核算退休金是需要計算工齡的,如果這些職工在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後仍需要繼續工作一段時間,才能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目前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暫不討論特殊情況的),都已經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要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即職工個人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這樣,之前的不繳費的工作年限(工齡),稱之為「視同繳費年限」——即雖然沒有實際繳費、但是「視作為」繳費年限,而之後的工作年限——即職工個人實際繳納社保費的工作年限,就稱之為「實際繳費年限」。那麼,在職工退休時核算職工的退休金數額時,就要把他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先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起來計算,也就是文件中規定的條件「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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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遼寧省是1999年5月27日通過並頒布《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而樓主是1995年退休的,應當是沒有趕上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假如是先行試點的地方或者單位,參保也不會很長時間的),應屬於「老人」、按照「老辦法」核算退休金的,因此,沒有必要討論「視同繳費年限」。確切地講,1995年退休之前的工齡年限都是「視同繳費年限」,而「實際繳費年限」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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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考慮「視同繳費年限」,或許是為了「現在養老金上漲了」,或許是要依據遼寧省《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核對自己的退休金數額嗎?
2010年,國家要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一次「普調」(已經連續三年調整了),平均調整比例為10%,這與每一個退休人員的退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任何關系。前已述及。「視同繳費年限」只在職工退休、核算退休金最初的數額時有用,對於「老人」來說,就是按照工齡核算退休金。以後再增長退休金數額,就是按照國發[2005]38號文件的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是「全國普調」。
查看了遼寧省《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也與「視同繳費年限」無關,也不涉及到樓主的退休金數額增長的問題。從遼寧省的這一文件來看,是為貫徹國務院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地方省政府出台的具體實施文件(其他各省也出台了類似的文件)。處理的問題主要有二個,一是做實個人賬戶(企業單位的繳費全部納入統籌賬戶,不再向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劃轉),二是退休金的計算採用新辦法(例如,60歲退休,計算退休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是以139個月為除數的,而以前規定則統統為120個月為除數),並且,規定了過渡辦法和過渡期限。也與樓主的「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沒有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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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演變及完善,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不了解這一段歷史、演變過程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文件內容,難以說清楚(經常看到有很多人試圖計算一下「繳費十五年以後能拿多少退休金」這類問題,這怎麼可能算得出來呢?15年以後的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是多少?現在誰又能說得出來呢!)
在此,為樓主解釋的多了一些(有點繁瑣,但是確實想盡量通俗一些),也就是想通過盡可能詳細的解釋,有機會告知樓主及對此類問題感興趣的其他網友。不要誤解誤讀,也提醒不要以訛傳訛。上述政策文件,均可在政府及政府的相關部門的官方網站查到文本,足以信賴!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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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遼寧省最新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參加遼寧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參加遼寧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包括單位在職職工、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離退休(職)人員。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遼寧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第四條 本規程涵蓋的經辦業務包括: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轉移接續、待遇支付、基金財務管理、統計和分析、信息系統管理、檔案管理、稽核和內控等內容。
第五條 本規程涉及需要經辦服務對象提供的證明材料,凡能通過政府部門間共享數據獲取的,或能通過以信用為基礎的書面告知承諾替代的,不再要求經辦服務對象提供。
第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推進「線上」「線下」同步辦理,充分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優勢,將國家、省、市有關服務平台有機結合,努力實現全部業務線上申報。要依託省級集中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立實體窗口,推廣線下「一門式」「一窗式」的經辦服務模式。
⑹ 遼寧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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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⑺ 遼寧省鞍山市養老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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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退休死亡喪藏費不是統一標准47000元。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當前是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具體規定。按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81號)規定,鞍山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遼寧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3個月工資喪葬補助費,10個月一次性救濟費。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勞社發[2001]81號
七、企業職工退休後,在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本市(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發給3個月的喪葬補助費、10個月的一次性救濟費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上述待遇列入統籌項目的,由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列入統籌項目的,仍由原企業單位負責支付。
⑻ 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推動我省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及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有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從業人員有為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開業的,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辦理終止手續;從業人員變更時,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個體工商戶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18%繳納;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10%繳納;
(三)從業人員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基數。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個人帳戶的標准為本人繳費基數的11%。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費基數的11%的數額;
(二)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應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第十三條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利息,按年結算。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企業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受個體工商戶聘用,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但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返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如本人具備繳費能力並願意繼續繳納或者一次補繳的,可延長或者補繳1年至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從達到退休年齡的下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的,退休時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金不得低於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第十六條基本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不足時,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結余部分可依法繼承;到國外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