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是什麼
您好:養老保險全稱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五險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對於大家來說,年輕的時候繳納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便可以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擁有穩定可靠的經濟來源,保障晚年的基本生活需求。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繳費總基數的16%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貳』 養老保險是由哪幾部分組成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4、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叄』 養老保險起源的故事
在工人階級斗爭的強大壓力下,德國於1889年頒布《老年和傷殘保險法》,標志著現代社會養老保險的誕生。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先後都建立了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美國爆發了空前的經濟危機,許多退休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此,美國於1935年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及孤寡人員保險制度,目的在於保證所有台法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就開始著手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政務院於1951年公布、1953年修訂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對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等項社會保險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企業按月繳納相當於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保險費,其中30%上繳全國總工會,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70%存於各企業工會。當時規定的養老金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70%。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1958年,又統一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樣,中國城鎮勞動者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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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我國企業職工的復養老制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4)養老保險的來源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
『伍』 養老保險的來歷 和怎樣推廣的
在工人階級斗爭的強大壓力下,德國於1889年頒布《老年和傷殘保險法》,標志著現代社會養內老保險的容誕生。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先後都建立了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美國爆發了空前的經濟危機,許多退休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此,美國於1935年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及孤寡人員保險制度,目的在於保證所有台法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就開始著手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政務院於1951年公布、1953年修訂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對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等項社會保險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企業按月繳納相當於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保險費,其中30%上繳全國總工會,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70%存於各企業工會。當時規定的養老金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70%。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1958年,又統一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樣,中國城鎮勞動者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
『陸』 社會養老保險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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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並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柒』 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1997年。
20世紀80年代,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中國著手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經過10多年的探索,於1997年正式確立了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特徵的混合型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中社會統籌部分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由企業繳費形成,個人賬戶部分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企業負擔3%,個人負擔8%。
在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7)養老保險的來源擴展閱讀
基本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捌』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一般來源於哪三方面
1)養抄老保險費,往往指支付當期待遇後的剩餘部分;
(2)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
(3)滯納金;
(4)政府補貼等。其中第一種是我國現行體制下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照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繳費形成的。至於投資收益目前只有銀行利息和國家債券利息兩種,目的主要是實現節余基金的保值。政府補貼一般只在養老基金出現政策性虧損時才予給付。
『玖』 我國養老保險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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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徵
(1)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統賬結合」制度。統賬結合識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簡稱,即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共同組成我國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從制度設計的基本結構來看,我國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類似於部分基金制,即現收現付和將來支付兩種方式相結合。
(3)但是在具體內容上,我國的統賬結合制與部分基金制又完全不同:①現收現付(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籌措方式不同。部分基金制用征稅方式,我國的統賬結合制用的是收費方式;②基金(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來源和運作方式不同。在資金來源上,部分基金制基金部分的資金來源是社會保障稅收入用於現付保險金後的余額,而我國跟人賬戶部分的資金來源是個人直接繳費;在資金運作上,部分基金制的基金部分的資金是以信託基金方式運作,而我國的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目前也用於現付保險金,個人賬戶基本屬於「空賬」。
『拾』 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
什麼是社會養老保險?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社會養老保險的特點是什麼?
社會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由於其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所以必設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分為哪幾個層次?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它是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三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
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怎樣的?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通常所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其目的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