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金計算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是怎麼算的對養老金影響大
養老保險,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是指:
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版與社會平均權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歷年繳費指數之和/繳費年限=平均指數。
我們說的繳費工資,是指可以納入繳納社會保險費范圍的工資性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費工資就是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內發放的工資。它的特點是依工資收入的實際情況而定,沒有上下限限制。繳費工資的確定實際上就是對職工工資總額的確認。
㈡ 異地工作的一段養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怎樣計算
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除以退休地的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當年繳費指數。
㈢ 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到底是什麼
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最低下限為0.6,最高上限為3。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全省2013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實際個人繳費基數為2000元,全省2014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00元,實際個人繳費基數為2200元,則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2000/4000)+(2200/4500)】/2。
㈣ 計算養老金待遇的,平均繳費指數,怎麼算出來的
平均費用指數的計算沒有想像的那麼復雜。關鍵是我們個人沒有相關數據,只能從遠處眺望。
結束
以上列出了四個基本的平均繳納指數(水平)的計算方法。可以說是覆蓋了所有平均繳納指數的計算類型。如果你有公司,有人支付費用,可以把上面介紹的兩種方法組合起來分別計算後再平均。如果你個人支付費用、單位支付、支付同樣的費用、支付很多費用的話,可以這樣計算。
㈤ 養老金計算中如何確定本人平均工資繳費指數
繳費指數按年計算,本人平均工資繳費指數就是歷年繳費指數的簡單平均數。
2012年1月份退休,1月份正常繳費並辦理退休手續,2月份開始領養老金,則:2012年1月份的繳費基數就是2012年的繳費基數。用一月份的繳費指數代表全年的繳費指數,計算平均繳費指數也把1月份看作1個年度。
多數地方的1月份並不是1年的第一個月份,因為社保年度和公歷年度是不一樣的。如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屬於2011年度(社保年度);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才是2012年度。
(5)養老金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所謂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最高和最低繳費基數的計算比例,各城市可能不同,以各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計算比例和基數為准。)
申請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㈥ 怎樣計算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
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 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6)養老金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