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接續政策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的第一個問題,很好回答。1970年7月出生,按照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至1980年7月,為年滿10周歲,至2010年7月,年滿40周歲。
樓主的第二個問題,確實有費思量的因素——
首先,如果賬戶轉接到上海或者在上海辦理臨時賬戶,要注意的就是:上海地方政府的對外來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政策,是適用《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如果要想參與上海市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話,應當符合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09)22號 ),是剛剛實行的新政策。簡單說,就是要具有外地的城鎮戶籍,或者非城鎮戶籍但有專業技能的外來從業人員,還得要45周歲以下的。條件如下——
一、與屬於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與屬於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省市非城鎮戶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3、單位需要的其他專門技術人員等。
可參見:上海人社局的官網
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xxgk/zhxx/gfxwj/shbx/200909/t20090909_1070951.shtml
不知道樓主的條件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的話,只能進入上海的綜合保險賬戶,只有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顯然,待遇標准低於職工的五項保險待遇,例如,老年補貼不同於退休養老金待遇標准。
其次,上海的社平工資標准,要比南京的社平工資標准要高(具體高多少樓主可以查詢相關統計資料,此處不贅述),因此,同樣的繳費比例,因繳費基數較高,因而上海的實際繳費數額也就相對要高。如果樓主在上海的收入較高的話,當然,可以不必考慮此因素。
再次,樓主以前是在南京繳納社會保險,或許個人賬戶累計繳費數額較低,轉到上海後,或許也低於其他相同繳費累計年限的人,因此,將來退休時,比類似的人,退休金數額或許要低一些。
又次,總體上來講,上海的消費水準較高一些(比南京而言),退休金數額一定的情況下,南京的生活花費可能要低於上海一些。
以上因素,都是樓主需要考慮的。
樓主的第三個問題,確實是不得不慮及的。如果能轉接到上海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話,就可以一並辦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五險一並辦理的),可以享受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否則,只能參與外來從業人員的綜合保險以及享受外來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及大病統籌部分的保險待遇)。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一個累計繳費年限,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醫保局另行規定。」如果至退休時累計繳納醫療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後往往還需要繼續繳納至累計滿15年(有些地方是從社保應發給退休金中直接扣劃)。而醫療保險沒有所謂的跨省轉移接續的政策(不同於基本養老保險),換句話說,以往在南京繳納的醫療保險繳費或者繳費年限,不能轉接到上海去,只能在上海從頭開始累計繳費年限!如果,樓主想要辦理上海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不同於職工醫療保險的所謂「全民醫療保險」),則必須要有上海的戶籍。
這一點,恰恰是樓主要慎重考慮的!尤其是在退休後,年老多病是一種自然規律!退休後老年人的醫療保障,應當慎重處理好!
以上意見,供參考!問題很復雜,並非一般的非專業人士能夠解釋清楚的!慎重為好!
針對樓主補充提出的第4個問題,補充如下:
既然樓主符合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09)22號 )的規定,當然,樓主的選擇可以很寬泛的。選擇在上海建立長久的養老保險,應當沒有很大難度。
至於是否可以「在55周歲時退休」,需要慎重考慮!按照目前的勞動(退休)政策,女職工是50周歲退休,而不是55周歲退休。盡管有消息說,要調整延長退休年齡(尤其是在2008年時媒體議論頗多),但是,畢竟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政策文件。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建議樓主查看鄙人以前為其他網友的解答(有關退休方面的)。依鄙人之見,延長退休年齡勢在必行,只不過因經濟大形勢的原因而推遲了!不要誤解,鄙人並不希望延長退休年齡。
還有一點,閣下必須考慮的:畢竟樓主在南京已經建立了長久時間的養老保險(有樓主的說法就是「養老保險關系在南京」),或許在南京不需要再積累15年的繳費期限,如果轉接到上海的職工養老保險的話(不是外來從業人員的綜合保險),那就沒有必要擔心,否則的話,從新累計繳費年限的話,並不是很有利的!畢竟「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20歲時開始繳納社保及累計繳費年限,與40歲時開始繳納社保及累計繳費年限,畢竟不是同等條件呀!隨著年齡的增長,就業條件、身體狀況,或許都不如從前了!
有一點,不明白樓主所言「且10年南京方面剛開始為我們繳納醫保」,查看了南京社保網,得知,南京市的職工醫療保險是在2000年底即開始了,何以見得直到2010年「才給樓主繳納醫保」呢?難道南京市的職工社保不是「五項保險」通繳統籌的嗎?只繳養老保險繳費而不繳醫療保險和其他保險繳費,可以嗎?建議樓主查問一下,可以自己查詢網路,或者親自到社保機構核實。
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一部分劃歸職工個人賬戶——劃入醫保卡,由個人支付門診就醫的醫療費或者支付定點葯店的自購葯費;另一部分劃入醫保統籌賬戶,用於職工的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報銷。醫保待遇是「即時兌現」的(不同於養老保險要到退休後才開始兌現),而且,是「即停即止」的——繳費停止立即停止醫保待遇的!累計繳費年限只會影響到退休後是否還要繼續繳納職工醫保繳費,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符合條件(例如上海的是15年,南京的似乎是男滿30年,女滿25年,不確切,需要樓主自行核實!),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不必繼續繳費而終身享受醫保待遇,否則,不符合條件的,退休後需要繼續繳納才可以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待遇。
以上意見,供參考!
2. 養老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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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麼接續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改革意見,總後勤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了《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為確保退役士兵養老保險待遇落實,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轉移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主動為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3)養老保險接續辦法擴展閱讀: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的計算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4. 社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四、辦理社保關系轉移(出)手續時須提供的資料及辦理程序:
所需資料:
(1)攜帶養老保險手冊和失業保險手冊;
(2)攜帶調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證明;
(3)本人身份證;
辦理程序:
(1)攜帶以上資料在櫃台列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個人帳戶明細單》;
(2)前往養老失業工傷基金中心財務辦公室辦理轉移手續。服務承諾: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服務承諾。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齊全即時辦結。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五、辦理社保關系轉移(入)手續時須提供的資料及辦理程序:
所需資料:
(1)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及養老保險手冊;
(2)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參加養老保險人員轉移表》和《個人帳戶明細單》。
辦理程序:
(1)前往我局養老、失業、工傷基金中心櫃台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統籌地區以外的參保人員請攜帶以上資料前往服務大廳養老、失業、工傷基金中心財務辦公室進行資金到帳確認後,到櫃台辦理轉移手續;
(3)統籌地區以內的參保人員請攜帶以上資料前往服務大廳養老、失業、工傷基金中心櫃台直接辦理手續。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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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國辦發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中新網12月29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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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一、適用范圍。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按本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備案施行。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二、基本原則。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三、資金轉移。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具體計算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同時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實際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四、關系接續。對跨省流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對其中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且就業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在流動就業之前的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按新就業地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後再流動就業或在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確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六、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在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最後辦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
七、轉移接續關系的經辦。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7. 辦理養老保險接續需要什麼資料
根據《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7)養老保險接續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8.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程序
養老保險轉移有四個環節:1、發憑證。當你要離開這個城市,且肯定不會再回到這個城市就業的時候,可以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一張你的參保憑證。憑證主要記錄三項關鍵的信息:一是你在當地參保的起始時間;二是你實際繳費的月數;三是你在本地參保起見個人賬戶的全部存儲額是多少。2、打電話。有關部門在網上公布了全國2800多個縣級和縣級以上的社保經辦機構的聯系方式,不清楚的問題可以電話咨詢。這個網站是:3、辦手續。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向新的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申請,其他事情就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來辦理就可以了。4、轉移資金。除了轉關系之外,要把前面講到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資金,還有單位繳費規定比例的資金要轉移到新的就業地。這樣整個轉移流程就完成了。5、具體流程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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