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年事業單位辭職後養老保險有什麼政策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改革思路「一個統一」: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行的兩大制度平台,並可相互銜接,從而構建起完整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五個同步」:
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
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
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1)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
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資料: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網路
㈡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職工有權知曉自己工資發放明細,事業單位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以及其他福利專待遇。國家對屬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工資標准都有明確規定,這個一般是人事部門在做,績效工資根據醫院的不同,有的是由醫院財務部門核算發放,有的是由科室自行根據績效分配,有的是根據人事績效分析進行分配,所以你要查基本工資明細,可以到你所在醫院的人事部門咨詢,績效工資部分就要根據你們醫院的具體情況來了。我是在一個三甲醫院做人事工作的,如果你還有什麼問題,也可以繼續問我
㈢ 事業單位工作十年辭職,辭職之後養老保險問題如何解決
勞動者辭職的,其養老保險可以等找到新的公司以後,要求新的版公司繼續為其繳納,權如果沒有找到新的公司也可以暫停繳納,只要勞動者繳納滿15年,到了退休的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自由擇業人員需攜帶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復印件。
二、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需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以及復印件。
三、失業人員需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本人失業證以及復印件。
四、個體工商戶需營業執照、身份證及復印件。
㈣ 事業單位辭職後養老保險有什麼待遇嗎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編輯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015年5月15日,國務院頒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參加養老金繳費。
在這次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提到,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這一比例與企業職工一致。根據決定,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項規定的靈活性,避免一刀切,能夠有效安撫人員。
國家行政學院社會與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穎廉表示,養老並軌將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繳費義務,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人事互通,有利於構建更加健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專家認為,此次的養老保險並軌制度改革可以保證體制內和體制外的社保金額累計計算,還利於人才流動。如果一些有想法的年輕人想去下海經商、想去企業,但是原有制度沒有辦法保證這些人的保險跟社保對接,限制了人才流動。所以現在實施養老保險並軌制可以多多少少對公務員崗位人員流動有些保障。
這些措施推進了公務員養老金的社會化,破解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人員流動的瓶頸,是促進政府組織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重要事件。基於一個開放的政府組織,優秀人才可以進入,在職公務員也可以退出。有志投身公共事業的優秀人才可以帶著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記錄進入政府機構,沒有任何權益損失。具有高學歷和豐富公共管理經驗的公務員,可以選擇一段時間進入高校任教,如果需要他們可能再返回政府機構。一旦實現公務員養老金社會化,打開了人員流動的大門,政府組織即具有了人員篩選和適應競爭的能力,那些喝茶看報紙的低效崗位和不貢獻卻領工資的冗員將可以安全退出。一個具有吐故納新能力的政府組織,將大大增強其活力和競爭力。
㈤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2019年2月退休養老保險怎樣領取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編輯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015年5月15日,國務院頒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參加養老金繳費。
在這次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提到,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這一比例與企業職工一致。根據決定,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項規定的靈活性,避免一刀切,能夠有效安撫人員。
國家行政學院社會與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穎廉表示,養老並軌將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繳費義務,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人事互通,有利於構建更加健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專家認為,此次的養老保險並軌制度改革可以保證體制內和體制外的社保金額累計計算,還利於人才流動。如果一些有想法的年輕人想去下海經商、想去企業,但是原有制度沒有辦法保證這些人的保險跟社保對接,限制了人才流動。所以現在實施養老保險並軌制可以多多少少對公務員崗位人員流動有些保障。
這些措施推進了公務員養老金的社會化,破解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人員流動的瓶頸,是促進政府組織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重要事件。基於一個開放的政府組織,優秀人才可以進入,在職公務員也可以退出。有志投身公共事業的優秀人才可以帶著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記錄進入政府機構,沒有任何權益損失。具有高學歷和豐富公共管理經驗的公務員,可以選擇一段時間進入高校任教,如果需要他們可能再返回政府機構。一旦實現公務員養老金社會化,打開了人員流動的大門,政府組織即具有了人員篩選和適應競爭的能力,那些喝茶看報紙的低效崗位和不貢獻卻領工資的冗員將可以安全退出。一個具有吐故納新能力的政府組織,將大大增強其活力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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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1
建設維護公平正義的陽光工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答一
北京師范大學朱光明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個突出亮點,是明確提出了「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人事管理原則,其中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的內容則是這一原則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
公開招聘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下發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組部、原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就明確要求:今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少數涉密崗位外,原則上都應採用公開招聘方式選拔。200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再次給予了強調。2005年底,原人事部正式頒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招聘程序、考核辦法、監督機制等作出具體規定,提出了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後,在國家統一部署下,公開招聘在全國范圍迅速推開,逐步成為各級各類事業單位錄用新進人員的主渠道。同時,各地各部門還根據招聘工作實際,在信息發布、組織方式、考試類型、評價選拔、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許多創新性探索,使這一制度的內容不斷得以豐富和完善。2010年10月,中組部和人社部又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針對社會現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要求各地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全面落實公開招聘制度的各項內容,保證招聘過程公開透明,切實提升事業單位招聘的公信力;此後,兩部辦公廳又向社會發布《關於個別地方事業單位違規招聘和違規進人的通報》,將海南、江西等地的5個典型違規案例及其查處結果公開曝光,希望通過對人事紀律的重申,確保這項工作公正、有序、健康發展。
經過多年實踐,公開招聘已經成為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的一項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開」、關鍵是「規范」、目的是「擇優」。《條例》對這三點都給予了重點強調。首先,《條例》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並對「不宜公開」招聘的范圍做出限定,從而為這一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了基本依據。根據這一規定,有關事業單位人員招聘的條件、范圍、程序和時間安排、招聘辦法、報名方法等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過程中有關資格審查、考試考核、面試等重要環節的進展情況也向社會及時公布,招聘結果一旦確定則應在大范圍內及時公示。事業單位是國家舉辦的公共服務機構,其工作人員屬於公職人員;對公職人員的選拔聘用,社會公眾理應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其次,為加強公開招聘工作的規范性,《條例》對招聘程序的所有環節重新進行了確認。招聘程序規范是確保公平競爭的基礎,其中「信息發布」和「考試考核」兩個環節尤為重要。經審核備案的招聘信息應真實、准確、完整,不附帶任何歧視性條件,一旦發布則不得擅自更改;應完善考試組織方式,規范試題命制、考務管理、試卷評閱、成績發布等環節,健全保密制度,明確責任主體。事業單位是實施「科技興國」戰略的主戰場、高層次人才的集聚地,其人才隊伍的素質狀況直接關繫到國家的發展與未來。顯然,推行公開招聘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倡導平等競爭,將各類優秀人才凝聚到事業單位中來。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充分尊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業特點,採取考試、考察的公開招聘方式,全面、公正、准確地評價應聘人員。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選拔、尤其是崗位晉升和重點崗位人員選拔的主要方式,已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普遍推行。競聘上崗與公開招聘一樣,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鼓勵和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廣泛參與;以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為標准,以品德、業績和能力為依據,按照規范程序,評價和遴選人才。競聘選拔時,可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靈活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專家評議等方法;對於有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崗位,則要求競聘人必須符合準入控制的條件。
《條例》公布之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重心將由尋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轉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樣,就需要盡快建立一個切實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大對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條例》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的各類違法違規案件。實踐證明,公開招聘是人事監督的重中之重。雖然近期揭露的一些有關「內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案件僅是發生在基層的個別現象,但後果卻十分嚴重。因此,應從維護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和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大局出發,將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作為一項直接體現公平正義的「陽光工程」來建設。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應通過設立監督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處理有關違規招聘的投訴和舉報;對於違反迴避制度、保密制度、集體決策制度和人事紀律的舞弊行為,應及時查處並將結果公布;對於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應及時啟動問責機制,一查到底;對於已經查實的違規招聘人員,應堅決予以清退,不容姑息;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應及時組織調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反饋;應重視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實行公開招聘工作輿情分析與報告制度,加強與媒體之間的相互溝通。只有這樣,才能使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免遭重度污染,將《條例》提出的「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真正落到實處。
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應該如何更好實施
《條例》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規定是對近年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總結。其中,公開招聘、崗位管理、聘用管理、紀律處分、人事仲裁等制度已經在實踐中得以實施,但進一步實施《條例》,仍需通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來實現。
首先,要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設。《條例》的簡略性對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加強對現有規章制度的清理,對與《條例》規定存在沖突的政策文件進行清理,如明確原有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是否直接作為《條例》配套規章;明確《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是否需要廢止等。另一方面,需加快新的配套規章的制訂進程,如及時出台獎勵、聘用合同管理、競爭上崗、考核、交流、培訓、人事監督檢查等相關的規定,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規體系。
其次,要及時規范聘用合同管理。如根據條例規定的聘期、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對事業位已簽訂的聘用合同進行更改。特別是要針對編外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保留檔案關系人員等特殊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促進《條例》的全面實施。
第三,要進一步完善工資制度、養老保險等重大制度改革方案的設計,統籌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與人事制度改革,統籌推進機關與事業單位改革,統籌公共利益與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為《條例》的實施奠定基礎。
㈧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2
依法加強人事管理 提高事業單位管理效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答二
北京大學法學院 葉靜漪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台是運用法治手段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人力資源和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治理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促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提高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能,聚集人才、用好人才,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都具有重要意義。
貫徹落實《條例》有三個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應當從事業單位改革的高度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條例》全面貫徹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部署,圍繞用人機制轉化,初步建立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體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這是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體系的龍頭和核心,注重系統性,掃除制度盲點。為了轉化用人機制,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條例》完善了聘用制度,進一步將聘用制度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專章規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為事業單位以崗用人、以崗管人提供了依據;完善了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制度,健全了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制度等,以法律形式為事業單位延攬人才、提高工作人員積極性建立了保障;加強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條例》的出台,對實現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應當從法律體系的視角把握《條例》與單行人事立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系。在事業單位改革進程中,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意見(2006)、《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及《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199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07年)等,各級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也出台了大量相關細則。這些單行人事立法多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制定,其效力低於《條例》。如果與《條例》規定發生抵觸的,應當適用《條例》。同時,《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立法的核心,注重體系性、原則性,具體內容有賴單行人事立法填充。在與《條例》不發生抵觸的情況下,已出台的單行人事立法繼續有效。例如,對於聘用合同的期限,《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該規定與《條例》不抵觸,繼續有效。
從法理上講,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與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分別由《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等調整,二者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但是,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又存在立法上的密切關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對於《條例》沒有做出特殊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例如,《條例》規定了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規定、且未禁止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時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又如,《條例》第十九條提及了聘用合同的依法終止,但並未就終止的情形做出規定,此時就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三,應當從發展完善的視角把握《條例》與事業單位法律改革的關系。一是,我國事業單位實行人事管理制度,其在用人機制、管理體制、激勵機制等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實現人事管理制度與勞動關系制度的有效銜接,是我國建設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的緊迫課題,也得到了廣大群眾的高度關注。從法律角度攻克這一難題,一要注重公平,理順工資和福利待遇、退休和養老待遇問題等;二要促進流動,實現不同用人機制下人才的多向交流,破除阻礙人員流動的體制性障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條例》設專章規定了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事宜,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並要求「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實施法定工時休假制度;實施法定退休和社會保險制度。這些規定為事業單位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有待相關部門制定操作性規范加以落實。
二是,《條例》在完善人事爭議處理方面邁出了步伐,後續改革應當跟進。《條例》設專章規定了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了申訴、仲裁、訴訟相互聯系的爭議處理制度體系。今後可從兩個方面跟進改革:一是推進人事爭議調解的制度化、法治化。調解是解決人事爭議最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經出台規定,建立專門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范調解程序。應在國家層面適時對人事爭議調解做出統一規定。二是加強對於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納入訴訟范圍。《規定》僅有三條,各地法院雖然也出台了一些審判指導文件,但是對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意義有限。《條例》規定了人事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要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接。今後可根據《條例》要求,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籌勞動人事爭議審判機制,完善我國人事爭議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