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當兵五年退伍後到單位上班,當兵算工齡但當兵的五年養老保險國家幫我們交嗎
服役期間的軍齡視作交費年限,當退休計算養老金時,視作交費年限和實際交費年限合並計算養老金的。(以檔案材料中記載的服役軍齡為准)。
2. 當兵算工齡嗎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版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權有關的相應待遇。軍人退役後,會將當兵期間的工齡與退役後相連接,合並計算工齡,同時也會辦理
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當兵沒有養老保險退休算工齡不擴展閱讀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當兵兵齡在企業算不算工齡
當兵七年,在公司工作了四年、而且是依據規定繳納社保五金一險的;那麼連續繳費年內限就是11年(領取養老容金要的是社保繳經年數,也就是俗稱的工齡;其包括軍齡、1992年前工齡和下鄉年數),本公司工作年數(單位工齡)為四年。
4. 當兵8年兵齡算不算工齡 能否接續養老保險
兵齡當然算工齡,8年兵齡就是8年工齡,還要續買7年的養老保險。就是15年。到退休年齡退休就是!!!
5. 志願兵轉業到企業以後,退休時只算工齡,不算入伍十二年的養老保險,企業有這規定嗎
現在辦理退休都在社保局,企業無權決定社保局規定的退休條件。
軍齡可視同繳費,這是《社保法》《勞動法》《軍人報銷法》規定的,單位不與上報屬於違法了。
6. 當兵2年交的社保,退伍後1年多沒交,現在算不算工齡呢
您的當兵軍齡視為您的繳費年限。您的檔案是給您記載的,工齡,現在國家規內定,職工退休,容是按照繳費年限計算,那麼,沒有繳費,也就沒有繳費年限,所以,也就無形中,繳納養老保險金年限也就計算了工齡,不繳費的,就沒辦法計算退休費,也就不可能算作工齡,你只要繳納了養老保險,那麼你在哪裡工作,都是計算工齡的。
7. 74年參加工作,78年當兵,沒有勞動部門的定級,能算工齡嗎
不能算工齡,但是當兵的兵齡享受軍隊的軍人應該得到的待遇,工作的工齡可以等到退休後享受享受勞動部門的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
8. 退伍安置後是正式工嗎當兵年數算工齡嗎有社保嗎
從2012年7月1日起,軍人抄實行軍人保險法,退出現役之後,養老保險關系辦理轉移到地方社保部門,和參加工作之後繳納的養老保險合並計算繳費工齡,至於你當兵退出現役,現在都是合同制,沒有什麼正式工,養老保險按照規定凡是用人單位都要給繳納的,關鍵是,現在很多企業沒有給繳納,尤其是管理不規范的私企,民營企業等等
9. 參軍前有三年協議工應該給算工齡嗎
協議工什麼意思?如果是正式工,就算工齡,臨時工就不算了,如果是進入統籌的,也算工齡。
10. 當兵三年養老保險算不算工齡
兵齡算進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10)當兵沒有養老保險退休算工齡不擴展閱讀:
退役士兵的其他安置政策
為幫助退役士兵實現就業,國家實行士兵退役金制度,並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將原來對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扶持創業就業優惠政策,擴大到所有自主創業就業的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完善了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政策,將原來的對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進行短期職業技能培訓,調整為對退役1年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實施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培訓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一定優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享受教育資助。
調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圍。將原來城鎮籍士兵、服現役滿10年的士官、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因公致殘的五級至八級士兵退役後由政府安排工作,改為服現役滿12年以上的士官,獲個人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因戰致殘的五級至八級殘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調整了傷病殘士官退休和供養范圍。將原來的因戰、因公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調整為因戰、因公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作供養安置。
完善了退役士兵繼續完成學業政策。將原來的在校大學生士兵退役後保留1年學籍,擴展為退役後2年內允許復學,參加國防生、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以及軍官人選選拔時優先錄取。
此外,改革還調整了安置經費保障辦法,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由原來的地方財政承擔為主,調整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