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任職年限是多少年齡
副省部級60歲:省部級副職是65歲,但60歲以後要安排在人大、政協等「二線」。 副省部級滿60歲離開實權部門,或退休,或轉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任閑職、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常委、專門委員會主任,或轉為「二政府」的政府協會、社團組織任職,或轉到大學擔任兼職教授,作為退休前的過度。
應該是按照這個來的。任職年限為每屆5年,在同一地方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Ⅱ 高院副院長什麼年齡退居二線
按照現行退休政策的規定,幹部的離休退休年齡為: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擔任廳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批准可提前離休退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適當推遲離休退休。
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否認定為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Ⅳ 浙江省最高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的,應不於受理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Ⅳ 網帖高院有這條司法解釋未繳社保員工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可以要求單位補交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社保補交是社會保險法規定
單位不繳納社保應該及時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不要等離職時才去,會因為時間過長無法要求從入職開始補交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確定。
Ⅵ 公司工作八年沒交社保,現己到退休年齡,到法院起訴養老金待遇必須經仲裁嗎
公司與個人的勞動關系,可仲裁可法院起訴,如果一方對仲裁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Ⅶ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而合同期又沒有到期單位就解除了勞動合同重慶最高人民法院怎麼判決
這問題問的。。
重慶的叫高院,不是最高院
再者說,勞動糾紛先仲裁
然後在起訴,基本不會到高院手裡
沒到期解除合同,公司要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