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警察警銜工資有嗎
法律分析:退休警察仍享有警銜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警銜津貼的發放規定如下:
1. 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2. 若警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不再保留警銜,其警銜津貼將取消。
3. 警察正常晉升警銜、受到晉銜獎勵或降銜處分時,警銜津貼將根據晉升或降低後的警銜執行,並從晉升或降低之月的下一個月起計發。
4. 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銜的警察,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發放54元;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授予警銜的警察,從授予警銜之月的下一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發放54元。
5. 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該崗位離退休的警察,其警銜津貼應作為計算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警察,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警察,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對於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警察,警銜津貼按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6. 對於1994年12月31日前評定授予警銜、原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離退休的警察,自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警察按警銜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警察按警銜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條規定,人民警察警銜應根據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第十一條指出,警銜的授予依據警察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第十二條明確了從學校、社會招聘或從其他部門調任的警察,將根據其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