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高級老師延退的條件
法律分析:高級教師延退一定要五年的。如果非身體原因,且通過了延退申請的話,一般是不允許在已經延退的情況下提前退休的。在國家通過高級專家延遲退休申請之前,都會調查好高級專員的工作需要和身體情況,如果發現身體條件須不符合在延長期間所承擔的工作的要求,都不會被通過延遲退休申請的。除此以外,高級教師申不申請延退都是以自願為准則的。
法律依據:《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女性高級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可到六十周歲退(離)休。對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女性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延長退(離)休年齡的,按國發[1983]141號和勞人科[1983]153號文件規定執行。
《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
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 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說明》第二條 《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少數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年限的四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但必須首先考慮工作需要和身體條件。「工作需要」主要應考慮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必要性,「身體條件」須符合在延長期間所承擔的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