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還能認定工傷的梳理和思考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還能認定工傷的梳理和思考
一、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國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如下:
二、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的職權與勞動關系確認
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具有認定勞動關系的職權,但該認定具有非終局性。若勞動行政部門無法確認勞動關系,應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工傷認定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關系定性成為工傷認定的關鍵。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關系定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及最高院的相關答復,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定性如下:
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梳理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但需注意,此處的「養老保險待遇」並不包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為已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答復,若用人單位為已離退休人員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傷處理。但這一規定與《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存在沖突。實踐中,可通過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但具體政策因地區而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
超齡人員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超齡人員,只要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這一規定同樣與《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存在沖突。
五、思考與總結
從實踐來看,超齡人員繼續務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如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具備用工關系證明的情況下,能夠申請工傷認定並為主管部門受理和認定。然而,由於現有規定中關於超齡人員勞動關系認定的沖突,以及工傷認定與勞動關系確認由不同主體執行、程序與結果不同的特點,使得超齡人員的工傷認定問題變得復雜。
因此,在處理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時,應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政策文件,並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同時,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超齡人員工傷認定的標准和程序,以保障超齡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