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模範退休金待遇規定
法律分析:(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勞動模範年如純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鎮橡禪100元。
(四)市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准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第一款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御塵養老保險費。
『貳』 勞動模範退休後的待遇
法律分析: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勞動模範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四)市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准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