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上海交滿15年社保的外地人能在上海領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可以,退休金應該在上海領。外地戶籍如需在上海辦理退休手續,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其一,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其二,在上海和外地總共繳納社保累計滿15年。其三,到達退休年齡時社保關系在上海。若在滬首次參保時年齡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那麼在滬參保建立的是基本帳戶。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目前是男60周歲/女50周歲),若基本帳戶仍在滬,且最後一個繳費累計滿十年的地方也在滬,那麼養老金申領地就在上海,可在上海申領養老金。當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其他參保地轉入本市的繳費年限及92年底前連續工齡,下同),那麼申領並按上海標准被核定後,即可從次月起享受按月養老金(此與您其時戶籍所在無關);當到齡且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可在滬申請延續繳費至年滿十五年後再申領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Ⅱ 外地來滬務工連續繳納10年以上社保,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手續嗎
對於非本地戶口的務工人員來說,如果在當地連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十年以上,那麼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在參保地申請退休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退休待遇。這一規定前提是,必須滿足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連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未達到十年,那麼務工人員需要回到戶籍所在地申請退休。這一政策旨在確保個人的社會保障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盡管連續繳納社保年限是關鍵因素,但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規定不可忽視。這意味著,即使在外地連續繳納社保十年,如果總繳納年限不足15年,依然需要回戶籍地辦理退休手續。
因此,對於外地來滬務工人員來說,要想在上海順利辦理退休手續,不僅需要在當地連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十年以上,同時還需要確保總的繳費年限達到15年。
總之,這一政策對於促進勞動力流動和保障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也提醒務工人員在外地工作期間,要密切關注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確保達到政策要求,從而更好地享受退休後的社會保障。
Ⅲ 在上海交社保10年可以在上海拿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在上海交社保10年,然後回生源地補交五年,可以按上海的標准拿退休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Ⅳ 在上海交了10年社保,回老家再交5年可以在上海退休嗎
在上海交了十年社保,能否回老家再交五年以便在上海退休?
根據規定,異地領取退休金需要滿足一定條件。若您在上海交了十年社保,然後回生源地補交五年,能否在上海退休,取決於您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
若您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那麼您應該在戶籍所在地領取退休金。
若您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上海累計繳費年限滿十年,那麼您可以在上海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若您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上海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年,那麼您需要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十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若您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十年,那麼您需要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總之,如果您想在上海退休,需要確保您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上海,並且滿足在上海領取退休金的條件。具體待遇標准會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