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蒙古離退休人員去世撫恤金
一、內蒙古退休公務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
公務員退休死亡後喪葬費一般情況下是兩個月的本人的工資,撫恤金是40個月的本人工資。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咐鄭(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銀敏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1、參照鋒簡枝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 內蒙古自治區退休職工死之補嘗金拿幾個月工資
勞動者依法退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的內容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的政策了解,各地區存在差異。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