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工退休後企業補貼政策
我們已經知道,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在職工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對職工進行一定的補償。那麼職工退休時,用人單位是否也需要對職工進行一定的補償,我就這個話題提出疑問。
一、員工退休公螞山司怎麼補償補貼
員工到
退休年齡(男
60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信凳(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第二種,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怎麼辦
1、法律規定悶坦中:
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即「(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補償金的計算起始時間是從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
2、補償金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機關事業單位,由於明顯的體制性,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是有著非常嚴格規定的,也根本不存在任何補償問題,職工退休後的待遇也是嚴格依據相關文件執行。而在企業工廠等經濟組織內,職工退休是否享有一定補償,還還需參考先例。
B. 工廠職工,才交5年就到退休年齡,自己一次性補繳應該交多少錢呢
現在國家不讓補交社保了,你需要按月再交十年才可以辦理退休,這個就是現有的政策,卡的也很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