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東省退休金如何計算
經山東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22〕16號),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按照我省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左右確定,共惠及全省788萬退休人員,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關懷。
在具體調整辦法上,按國家要求,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保持統一。其中:定額調整,主要體現社會公平,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統一標准,按每人每月增加43元養老金。掛鉤調整,主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具體分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所有退休人員均按本人2021年底基本養老金的1.26%掛鉤調整;第二部分,所有退休人員均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階梯式提高掛鉤調整數額。適當傾斜,主要是適當提高高齡退休人員的調整水平,對達到70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多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
這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目前,我省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工作正在平穩有序組織進行,從2022年1月1日起增發的養老金將於7月底前發放到位。
舉例:
一、張女士:1965年5月出生,2020年5月退休,2021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是2875.6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28年6個月。按照我省本次調整辦法,張女士月養老金調整增加121元,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為2996.6元。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43元/月;
2.掛鉤調整:
(1)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
2875.6*1.26%=36.23元/月;
(2)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1.3*15+1.5*10+1.7*4=41.3元/月(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掛鉤調整增加36.23+41.3=77.53元/月;
張女士月養老金調整增加43+77.53=121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二、王先生:1945年5月出生,2005年5月退休,2021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是4665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40年2個月。按照我省本次調整辦法,王先生月養老金調整增加195元,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為4860元。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43元/月;
2.掛鉤調整:
(1)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
4665*1.26%=58.78元/月;
(2)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1.3*15+1.5*10+1.7*10+1.9*6=62.9元/月(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掛鉤調整增加58.78+62.9=121.68元/月;
(3)高齡傾斜:30元/月;
王先生月養老金調整增加43+121.68+30=195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㈡ 我是聊城市一企業職工,明年退休,41年工齡,請問老師,聊城市退休金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以下是計算方法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