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6年企業退休工資還能漲嗎
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有望調整,具體政策如下:
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其基本養老金將有所增加。
根據繳費年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方式有所不同。如果繳費年限達到10年及以上,每滿一年,每月將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對於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對於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退休人員,除了按照繳費年限調整外,還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具體而言,繳費年限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最終,這些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應超過2773元。
除了按繳費年限調整外,退休人員還將按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如果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513元,每人每月將再增加90元;若基本養老金在2513元以上,但低於3500元,則每人每月增加70元;若基本養老金在3500元以上,但低於4500元,則每人每月增加50元;若基本養老金在4500元以上,則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政策旨在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確保其基本養老金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
㈡ 2016年上半年退休,下半年調整工資
2016年上半年退休的職工,在下半年工資調整時,通常會遵循以下原則和流程:
工資調整時間:
補調漲工資:
退休工資執行標准:
政策差異與地區差異:
綜上所述,2016年上半年退休的職工在下半年工資調整時,將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流程,包括調整時間、補調漲工資、退休工資執行標准以及政策差異與地區差異等方面。為確保自身權益,建議密切關注相關政策動態並及時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㈢ 蘇人社發(2016)231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