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女性高級職稱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現有法律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如下:
1、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女職工年滿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
2、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計滿8年,女職工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女職工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⑵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中高級職稱包括副高嗎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中高級職稱是包括副高的。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回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答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⑶ 女高級職稱退休規定問答
女高級職稱退休規定主要遵循國家統一的退休年齡規定,但具體退休年齡可能因所在單位性質、崗位以及個人選擇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正常退休年齡
對於事業單位的女性高級職稱人員,其正常退休年齡一般遵循國家關於女職工退休年齡的一般規定,即50周歲。但對於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包括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55周歲。
二、漸進式延遲退休
根據最新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91號),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中擔任廳局級、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女性幹部,以及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其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具體來說,這些人員的退休年齡將每4個月延遲1個月,從60周歲逐步延遲至63周歲。同時,也提供了彈性退休的選擇,即這些人員可以選擇每4個月延遲1個月,從55周歲逐步延遲至58周歲退休。
三、退休金計算
雖然退休金的計算不直接考慮職稱因素,但高級職稱的人員通常已經領取了與職稱相對應的工資,並且按照這一工資水平繳納了養老保險。因此,在計算退休養老金時,高級職稱的因素已經間接地被考慮在內,體現在繳費基數上。繳費基數越高,領取的養老金也相應越高。
四、總結
女高級職稱的退休規定涉及多個方面,包括退休年齡、退休金計算等。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幫助,請咨詢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相關法律專家。
⑷ 請教事業單位女性副高職稱工人身份退休年齡的問題。
可以55周歲退休,也可以60周歲退休,但不能在56-59之間退休,依據是: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
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
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201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經研究並報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含正、副高級,下同)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通知如下。
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周歲退休。
二、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周歲時自願退休。
三、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不適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政策,社會關注度高,政策性強,涉及幹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政策平穩落實。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