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鞍山市退休人員取暖費發放標准
1、青島市Ⅱ 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地方養老有那些政策
養老保險繳納和社保繳納一樣,需要在當地社保局繳納。
養老繳納情況: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以上理解為每月交5%,計入個人養老帳戶的為11%。
新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
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3、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Ⅲ 爺爺是鞍鋼退休職工,亡故後喪葬費什麼標准還有無工資補貼
鞍鋼退休職工因病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鞍山市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支付3個月喪葬補助費和10個月一次性救濟金(撫恤金),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濟費。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遼寧省勞動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
遼勞字[1996]196號
三、 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遼勞社發[2008]85號
一、企業離休人員及符合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後,其符合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遼寧省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發[2007]22號)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相同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執行。
二、企業職工、退休(職)人員死亡後,其符合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並隨其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變動進行調整。
三、企業職工、退休(職)人員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系農村居民的,按其農村所在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低於原各市確定標準的,仍按原標准發給。
Ⅳ 鞍山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意見》(人報[1997]15號)和省政府《關於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1994]32號)文件精神,以現行工資、福利、退休政策為依據,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凡列入我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計劃管理范圍的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均納入本暫行規定的保險范圍(以下簡稱本保險范圍)。中、省直駐鞍機關、事業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執行本暫行規定。
上述單位的全民職工、集體職工、鄉鎮選聘合同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含停薪留職和放長假職工)以及計劃內城鎮臨時工,均參加養老保險。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三條 市社會保障委員會是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對該項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計劃和政策;協調有關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依據單位人員總數、工資總額審定應繳及支出養老保險基金額度;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及保值、增值情況;檢查各單位的投保情況;組織養老保險的宣傳、培訓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中長期計劃和預、決算;審核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額度;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及保值、增值情況。第六條 市、縣(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是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承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確保基金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並向市縣(市)有關部門報告,接受社會保障委員會、人事、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監督和檢查。
參保單位有權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第三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統一籌集。第八條 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3%。第九條 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和管理暫按市政府1993年3號令規定執行,但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3%。第十條 國家負擔的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用標准和實際支付需要,按現行經費渠道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各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每月應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6%和個人3%提取養老保險金,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及時足額上繳到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由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存儲,財政部門每月按年初制定預算指標進度,逐月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十一條 繳費有關規定
(一)參保單位須到政府人事部門登記上期繳費情況,並審定下期應繳額度後,方能辦理工資基金等審批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人事部門審定的應繳額度收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二)各單位必須在其開戶銀行帳戶實行工資、養老保險基金同比例支取、同比例繳納的辦法。對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的單位,由人事、財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對其帳戶進行核查,對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金而又拒繳、欠繳的單位實行強制收繳。
(三)對繳納養老保險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社會保障委員會審批後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工資部分
標准工資;警銜津貼;教師、護士提高工資10%部分;教、護齡津貼;其它按規定應計入離退休費基數的工資。
(二)補貼部分
自來水補貼;煤氣價格補貼;糧價補貼;洗理費;書報費;交通費;城市綜合補貼;住房補貼;老煤糧補貼;剩餘補貼(1165元);其它按規定應計入養老金的補貼。第四章 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金額度,按月發放到各單位。第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由財政按原渠道支付離退休費,本規定實施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金。
Ⅳ 我是鞍鋼退休,現在家搬到沈陽,工資卡到哪裡辦地點在什麼地方
你在鞍鋼工作退休,工資卡就在鞍鋼辦理。
可以去鞍山市社會保險局辦理,地址是:鞍山市鐵東區勝利南路1號。
退休工資一般由地方社保部門管轄是國家發。退休金全部歸屬地方社保部門管轄是國家發。參加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退休養老金在參保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銀行領取。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指,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也從職工所在單位轉向社會。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以及依託社區和其他中介機構向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