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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還可以再上社保

發布時間:2025-06-29 12:32:47

Ⅰ 已經退休的人,還能再交社保嗎

已經退休的人,還能再交社保,具體如下:
1、當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時,繳納社保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去補繳社保費,直到十五年然後再辦理退休;
2、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滿了十五年的,是不能再繼續繳納社保的,只能辦理退休然後按月領取自己的養老金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還沒有繳滿十五年或者是沒有開始繳的,是可以補繳社保的,繳滿十五年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的養老金了。
社保個人交的流程是:
1、首先到當地就業服務中心(人才中心)作失業登記。需提供相關的解除合同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領取登記表填寫並申請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金待遇,同時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關的政策優惠待遇;
2、提供《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參加醫療保險時限證明書到醫保中心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3、待業期間所欠繳費用,必須到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的社保中心(就業中心)個人繳費窗口。提供《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登記卡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單》、《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等相關手續以自謀職業者的名義辦理續保手續。
綜上所述,達到退休年齡,但同時又沒有滿足領取養老金條件即繳費滿15年的,也可以通過可以一次性補繳或者延長繳費的方式,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Ⅱ 已經領退休金了還能再交社保嗎

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交社保的。退休金是基於個人在職業生涯中積累的社保繳納記錄而發放的,一旦開始領取退休金,就意味著已經享受到了社保制度的養老保障權益。
一、社保繳納與退休金的關系
社保繳納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用於保障勞動者在退休、生病、失業等情況下的基本生活。而退休金則是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滿足一定條件後,由社保基金按照一定標准發放的養老保障金。兩者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各自有著不同的目的和功能。
二、退休金領取與社保繳納的限制
一旦勞動者開始領取退休金,就意味著已經享受到了社保制度的養老保障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再繳納社保費用是沒有必要的,也不符合社保制度的規定。此外,從經濟角度來看,再繳納社保也可能加重個人的經濟負擔。
三、特殊情況下的可能性
雖然一般情況下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能再交社保,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例外。例如,某些地區或行業可能出台特殊政策,允許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繼續繳納社保以享受更高的養老保障待遇。然而,這種情況是少數且需要滿足特定條件。
四、建議與注意事項
對於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來說,如果想要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可以考慮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補充。例如,購買商業養老保險、進行儲蓄投資等。同時,在做出任何決策之前,建議咨詢專業人士以獲取准確的信息和建議。
綜上所述:
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交社保的。退休金和社保繳納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安排,各自有著不同的目的和功能。雖然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例外,但這種情況是少數且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因此,對於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來說,如果想要提高養老保障水平,應該考慮其他途徑進行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規定: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Ⅲ 到了退休年齡社保不滿15年單位還可以繼續買嗎

法律分析:可以繼續買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十五年的職工,由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或至社保窗口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手續後,由職工本人填寫《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延長繳費年限申請表》,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延繳手續,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其中,參保人員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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