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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不簽合同雙倍工資

發布時間:2025-06-28 17:25:10

⑴ 六十歲以上的工作者沒簽勞動合同,被老闆辭退,能不能享受雙倍工資以及勞動補貼

六十歲以上的工作者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可以享受雙倍工資以及勞動補貼。因為六十歲以上屬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現爭議,應該按照正常勞務關系解決。
法律分析
勞動者沒有與公司簽勞動合同屬於無固定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解僱,是用人單位的自主用工權。在用人單位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嚴重違紀的情況下,可以開除,無需賠償。所以,六十歲以上被辭退可以拿到雙倍工資以及勞動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60歲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嗎

六十歲已到達退休年齡,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內,不需要簽訂容勞動合同,故不能要求二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⑶ 解聘已到退休人員如何補償

你好,秦永建律師: 我院對一些超齡聘用人員進行了清理,在涉及到經濟補償問題時,雙方出現了如下分歧: 1、關於解除聘用關系問題,勞方認為醫院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不服。但醫院認為補發1個月工資也屬正常解聘。 2、對於多年未簽合同書,勞方要求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我們認為,盡管未與勞動者簽定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但勞動者已在醫院服務多年,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正常解聘後不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且勞動合同法生效時,解聘人員男員工已超過60歲,女員工已超過55歲,應屬特殊用工關系,不能給予雙倍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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