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到了退休年齡被辭退公司有沒有補償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1)退休年齡裁員賠償金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B. 到了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有沒有賠償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公司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如果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齡並開始領取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不會給予經濟補償。然而,如果員工雖達退休年齡但尚未滿足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即未繳納滿15年養老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必須等到滿足退休條件,即繳費年限達標後,勞動合同才能終止。若在此之前公司終止合同,將構成違法解僱,員工可能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公司因辭退員工而需支付的賠償金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 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終止、員工被迫辭職或經濟性裁員等情況下,公司應支付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N倍(N為工作年限)。工作時間為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不足6個月的,支付0.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賠償金:若公司違法辭退員工,需支付的賠償。計算方式為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乘以N乘以2(N為工作年限)。如果公司提前30天通知員工被辭退,則支付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則支付N+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其中1為代通知金,即1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員工未滿足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直到員工滿足退休條件,否則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C. 退休不到五年裁員補償
1、離退休不足5年的時候被辭退,是否補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或者經濟性裁員,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離退休不足五年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1)勞動者在不同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2)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者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