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有供養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沒有退休專金,個人養老屬保險賬戶余額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㈡ 人死了退休金可以家屬繼續領取嗎
農村老人去世後,假如沒有上報信息,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嗎?
每一個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基本都是在59周歲前(含59周歲)連續繳費15年,然後到年滿六十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領取養老金時間是直至死亡時止。因此,一個人假如在80歲時死亡,那麼這個人的養老金只能領到80周歲止,嚴格上講既然人死亡了,領取養老金就自然終止,不可多領一個月。
一個村民的出生和生育,以及死亡的信息,可以說每一個村民委員會都有專門的統計人員管理一個村內全員的生死薄,百分之百能准確掌握每一個人的動態信息,只要有一個村民死亡,統計人員就馬上進行登記,並且要負責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和派出所報告,不可能存在未報的真空狀態。假如某一專職人員故意弄虛作假,採取賣人情瞞報死亡信息,導致某一死亡村民的家屬還在冒領養老金,一經查處,公安機關會同紀檢部門,不僅要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而且要追究違紀違規違法的相關責任。
人死亡了,不要存在僥幸心理繼續領取養老金,別偷雞不成,蝕把米,做任何事依法依規才是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的硬道理。
說實話,從我國建立退休制度開始,養老待遇的發放已經持續幾十年了,早已經形成了一套固有的監督機制,不會因為個人沒有上報信息,就能夠持續不斷的領取養老金。
不僅僅是養老金,像是其他社會保險的待遇,比如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等,參保人去世以後都不能夠繼續領取相應的待遇了。比如說生育津貼和失業金待遇,不是說人去世以後就可以把剩餘的待遇一次性領完,而是要從次月孫雀起停發有關待遇。
為了保障和維護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我們國家建立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體系。過去的時候,採取的是每年一次的集中認證方式。由於領取人員越來越多,像有的人甚至出現了跨省流動,這樣每年一次的認證工作,社會成本消耗太大。從2018年開始,國家取消領取養老金資格集中認證,開始將認證工作推動經常化。
各地方首先推出了領取養老金認證的刷臉小程序,人們就可以通過手機進行操作刷臉認證了。
後來,人社部門打通了醫脊碰保、民政、交通、戶籍、公共安全服務等多個平台的信息,開啟了大數據比對,又稱「靜默認證」。一般來說,只要參保領取人能夠在社會上進行活動,總會留下活動的痕跡,作為自己還生存的證明。特別是民政部門的殯葬信息和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人們在銷戶的時候就可以掌握了。沒有通過養老金認證,那麼相應的養老金待遇則野早就會停止發放了。
另外,各個社區或者村居工作人員也可以為去世家屬提供相應的社保服務,當然也會盡到相應的監督和督促義務。
其實參保人去世以後,家屬雖然會失去領取養老基金的機會,但是社會保險部門還會發放一定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給予家庭一定的緩沖。比如說山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費是1000元,但2020年撫恤金(救濟費)卻高達6.787萬元。居民養老保險,各地也建立了相應的撫恤金制度,一般是3~6個月的基礎養老金標准以上。
如果參保人去世以後,家屬沒有及時辦理去世認證手續,養老金多發了幾個月。會在辦理去世手續時,從應該享有的待遇中,扣除相應的多領的待遇。如果說多領的待遇超過社保部門應該發放的待遇,社保部門會責令相關人員退回的。因為這是屬於違反《社會保險法》中欺詐,騙取社保待遇,屬於違法行為。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遺屬待遇,國家明確將在十四五期間進行落實。說不定能夠給家屬發放長期穩定的遺屬待遇,就像工傷保險的遺屬待遇一樣。
絕對可以先領用,但是你領完後;是否考慮怎麼花?三個月之內也許沒有什麼大事,但是時間一長,這領到手的「非法所得」有點燙手;被所在地養老金發放機構發現後,將面臨民事法律責任;最終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得不償失。
非法侵佔冒領他人「養老金」的,根據數額大小,情節嚴重的,數額大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定性為非法侵佔、貪污懲罰。將面臨(養老金機構起訴)公檢法立案起訴追求法律責任。
現在是法制社會,不管你在農村、城市,人員流動管理都是信息網路(格)化管理,不管你住在哪裡;所在地的村委會(社區)都有信息人員走訪登記信息上報;假如說你人在異鄉,而發生意外死亡事故,首先要向所在地報案,有公安機關確定事故原因,出具死亡證明,憑此證明前往火葬場火化。
絕對不可能,人死亡後不上報;隱瞞死亡原因,私自拉到荒郊野外掩埋了事,如果是這樣,就是違法犯罪行為。
其實農村絕大多數老人,一輩子也沒有繳什麼社保;只不過2009年以後,國家才給予年滿60歲以上的老人,每月發國家基礎養老金;31省市基本上每月也就一百幾十到三四百元左右,當然了,上海市、北京市達到一千多元每月。
就是農村有些老人是公職人員退下來的,他的養老金比較高;但是他們每年都要通過「網上」或住地社區(村委會),身份認證年審,方可正常發放退休金。
假如說他們因病正常死亡的,孬子都知道先上所在地村委會(社區)報告,並_具死亡證明,然後安排喪事火化;憑火化後的證明,再去戶籍地派出所注銷戶口;再准備好有關死亡材料、證明去人社局申報「安葬費、撫恤撫慰金」等事項,這也是一筆合法收入,應該按程序申報領取。
目前有關人員正常死亡的,安葬費,及撫恤金發放情況如下:
①:城市、農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憑所在地村委會(社區)開具的死亡證明,(包含醫院死亡證明、公安機關_具的死亡證明),去火葬場火化;根據民政局有關政策,可以減免火化費(正常火化,不包括喪葬儀式費用),可以領取骨灰盒一個(普通的)。
如果死亡後,其「個人保險賬戶」未領完的余額,可以有繼承人申請退還。
「撫慰金」根據所在地政策執行,幾乎沒有。
②:參加社保繳費退休的人員死亡的
仍然是先火化,後向養老金發放地人社局,申報材料,領取「安葬費」和「撫慰金」
社保退休的安葬費,有些省市增發2個月養老金,有些省市定額2000元/人。
「撫慰金」,增發8個月的養老金。
③:事業單位編制退休死亡的,根據各省市喪葬撫恤政策,有增發20至4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補助。另加「安葬費」增發2個月基本養老金額度。
不要自欺欺人,幹些糊塗蛋的事了,還是老老實實上報,讓死者安息,生者自強不息奮斗去吧!
不義之財不可取!那是違法的,數額大的要面臨法律責任的。
農村老人現在基本上都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果是剛開始實行新農保時已滿60周歲的農村老人,不需繳費也能每月領取養老金。現在農村老人的養老金每月至少都有100多元的養老金可領。如果有些農村老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的話,能領到的養老金會多一些。
對於農村老人去世後,沒有上報信息,是否可以繼續領養老金的問題,應當是這樣的:
一、如果確實沒有上報信息,社保部門肯定是不知道這位農村老人已死去世了的,這位老人的養老金還是會繼續發放的。
二、這種繼續發放,從理論上來說,是不會延續很久的。一是在村委會有社保經辦人員,他們會及時將信息上報給社保部門,及時停發已經去世人員的養老金。二是每年都要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這位去世的老人,在去世之後是沒辦法進行養老金資格認證的。從理論上來說,繼續發放養老金最多隻能是一年的時間。
三、事實上,由於以前養老金的管理工作還不太規范,有的對資格認證不是認真辦理,一些去世了很久的人還在領養老金的情況還有發生。現在進行嚴格管理後,那些多領的養老金也被追回來了,一些工作人員還為此受到了相應的處分。
四、如果農村老人去世後,因各種原因社保部門還在發養老金的話,其家屬對仍在發放的養老金可以採取兩種辦法,一是退回社保部門,二是領出來用掉。第一種方法是比較可取的,是依法辦事的表現。將繼續發放的養老金退回社保部門,上報老人去世的消息,社保部門還會發給一定的喪葬補助費。第二種方法是不可取的,多發的養老金本來不是你的,你取出來用了,是侵佔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社保部門及其相關部門是要追回去的。到時不僅自己要退回錢,而且還會造成自己的名譽受損。嚴重的話可能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五、如果農村老人去世後,其家屬與相關的社保經辦人員採取瞞報的辦法,繼續領取養老金的話,那是屬於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不僅要追回多領的養老金,而且還會受到嚴厲處罰,弄得不好,可能還會觸犯法律,會受到刑事處罰。
因此,農村老人去世後,即使還沒來得及上報信息,繼續發放的養老金也不要去領出來用。而是要及時上報信息,到社保部門領取喪葬補助,將多發的養老金退回去。這才是依法辦事的正常行為。否則,多領的養老金不但要退回,而且還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個人的見解,如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㈢ 有的人死後還能領十幾個月的退休金,而有的人卻沒有,待遇為什麼會不一樣
關於退休金的問題,已經成為了很多人茶餘飯後談論較多話題,畢竟對於進入養老期的人來說,退休金成為最主要的經濟來源,甚至可以說是生活的依靠了。
其實也不用羨慕去世後能領這部分錢的人,要麼人家單位福利好績效高,要麼這個人在工作時貢獻大成績顯著,想要生活越來越好,口袋越來越鼓,還是得著眼當下,努力勤奮加油幹才是正道,你覺得呢?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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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未領退休金的下崗工人突然去世,能享受到哪些死亡待遇呢
依照社保法第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參與養老保險金個人的,患病或是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喪葬補助金和慰問金;在沒有達到退休年齡規定時易病或是非因工傷殘徹底喪勞的,可以領殘病補貼,所需資金從基礎養老基金中付款。從條規定中,下崗失業人員只需歸屬於參與養老保險工作的人員,在沒有任何辦退休以前的死亡,一樣能夠享受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等身亡工資待遇。
除開領到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等身亡工資待遇之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能夠一次性退給親屬,個人帳戶資產包括了記入個人帳戶的本金和資金利息。做為下崗失業人員,退休後因為是自己全額的交養老保險,因此記入個人帳戶比例僅有8%,並不是自己交的20%都需要所有退還;醫保假如設立了個人帳戶的,退還到個人社保卡資金,也需要一次性以現金方法,退給親屬。
總的來說,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下崗職工,只需失業前後左右支付了養老保險的,突然離世之後都是會依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享有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等身亡工資待遇,與此同時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給親屬。
㈥ 老人退休了但是走丟了退休金還能再領到嗎
屬於下落不明人員復。需要向公安制機關報案和向社保備案,按照當地的社保政策辦理,有的地方規定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6-12個月。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土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 6 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 6 個月的,從第 7 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需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發給其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下落不明人員失蹤超過2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撫恤金。
㈦ 退休老人死亡後可以領幾個月退休金
退休老人死亡後可以領20個月的退休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退休人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辦理退休的流程是什麼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