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雙開後有養老金嗎
公務員雙開後後,會取消退休保障金和其他退休待遇。養老金如何已經累計繳納15年了,那麼就還是有的。如果累計繳納年限不足十五年,需要以靈活就業形式進行個人繳納,補足十五年後可正常領取養老金。
綜上來說,公務員被雙開,不影響養老金的年限計算和發放。
(1)廢除退休金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參考資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⑵ 退休後犯罪判刑是否取消養老金
退休人員被判刑還有退休工資,相關規定如下:
1、退休喊豎讓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纖橋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4、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鄭局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退休人員受刑事處罰的處理結果會是怎樣的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
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刑事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怎麼量刑處罰
1、刑事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量刑處罰是: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⑶ 為什麼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
本人在黨政機關工作了近30年,我來就題主提出的問題,談一下個人的看法。
可以毫不猶豫地、肯定地說: 在目前情況下,題主所說的這種事情,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政策上也絕對不允許此類事情發生 。
說實話,在上世紀80-90年代,這類事情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確實發生過。叫 兒/女頂替父/母的工作 。當時的具體辦法是:一般是未到退休年齡的老人辦理退休手續,按當時的政策領取退休金;與此同時,由一個兒/女來頂替其父/母因退休而空出的職位,由當地政府的勞動或人事部門統一將其兒/女安排到本地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因為,當時的城鎮就業人口是由政府統一進行總量控制的。同時,這種方式還有一個戶口的問題,具體辦法是將退休人員從城鎮戶口轉為農村戶口,頂替就業的兒/女如果是農業戶口,也一並轉為城鎮戶口。從此,退休老人不再享受城市職工的平價糧油供應,而由就業的子/女予以代替。這就是當年赫赫有名的 糧戶關系 啊。頂替的兒/女從此成為了「有工作的公家人」了。當時以這種方式就業的人,就是我們這些出身農家的子弟們羨慕嫉妒恨的對象。
另一方面,也是在上世紀的七、八十年代,當時的城鎮戶口的居民,在勞動就業方面確實享有一定的特殊照顧政策。如城鎮戶口的高中畢業生,就可以在機關、事業、企業招工時優先享受優惠條件,經過批准正式參加工作。毫無疑問,這時的城鎮戶口是一個多麼令人羨慕不己的存在啊!
自從我國恢復高考招生以後,逐漸地有一批接一批的大中專畢業生,先是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補充到不同的工作崗位上。之後慢慢地機關、事業、企業的工作職位逐漸飽和,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的前提條件也就不復存在了。現在,無論你是什麼身份——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還是初中生、高中生——一律雙向選擇,或通過公開招考,獲得就業崗位,或通過企業招聘參加工作,或到私營企業參加工作,或者自己奮斗靈活就業,都是可以的。這一切的就業方式,都建立在我國己經建立起一整套的 社會 保險的基礎之上,只要你參加了 社會 保險,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依法領取退休金或養老金。當然,不同的就業崗位,參加 社會 保險的方式和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差別還是非常大的。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否認,在一些垂直管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或系統,如銀行、保險、煙草、鐵路、鹽業、兩桶油系統,在個別時候、個別情況下,還殘存著一些或明或暗的對本系統職工子女的特殊照顧措施。但實事求是地說,己經很少了。原因很簡單:國家政策不允許。
必須承認,幾十年來,我國 社會 的政治、經濟、生活、以至人們的思想意識等等的各個方面,己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真是此一時也,彼一時也。由兒/女頂替父/母工作的 社會 基礎己經盪然無存。 現在還提出「為什麼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這種問題,一是不可能:沒有人會願意放棄退休工資待遇的;二是政策上也不允許:國家不會放棄管理職能,讓某些行業變成徹底的家天下。即便是很特殊的行業偶爾、零星地出現一點兒,也基本可以肯定:是違反國家政策的違法行為 。一旦被政府管理部門發現,會被嚴肅查處的,有關領導人員一定會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的。
因此,這位題主讓人感覺好象還生活在世外桃源中,不知有漢,無論魏晉。令人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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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親戚的孩子,在20世紀90年代的時侯,才剛剛15歲,初中都還沒有畢業。突然一天我親戚的廠里(攀鋼廠)發出通知,說凡是子女年滿16歲,初中畢業便可以頂替接班。
於是我的親戚便通過各種手段,把他孩子的年齡改大了,然後又托熟人辦理一張初中畢業證,便讓他的孩子順利頂替了他在攀鋼廠的工作。
說實事,這在當時的農村真是讓人羨慕嫉妒恨,畢竟這是一個「鐵飯碗」,是多少農村人祖輩都夢想的生活。
因為當時是國家有這種政策規定,子女只要滿足條件,便可以頂替工作,而且這些被子女頂替的人,還按提前內退處理,一樣可以享受退休工資。
十年前左右,一些行業為了照顧職工子女,採取一些所謂的「內招」,譬如:銀行、電力、煙草等行業。我一個內侄便是通過「內招」方式,進入了農村商業銀行,而且現在己是一個鄉鎮點的負責人。不過這種「內招」方式,後來很快便取消了!
現在各種人員招聘都已經越來越規范透明,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很難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一種權力下的「黑色」交易。一旦被爆光,不僅是領導當事人,以及辦理人員都將會受到處理追責。
對於符合退休的人員來說,那麼就應該給他辦理相關的退休手續,並按時發放退休工資。這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來嚴格執行,是不能有任何變通的行為。
此時單位竟然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這種行為本身就不符合退休的相關規定,是與國家退休政策精神相違背的。
而單位領導竟然允許退休人員這種做法,這就是明知故犯,公然違背國家的有關退休政策與法律法規。
這與國家有關單位人員的進出相關規定也是相抵觸的。因為國家明確規定單位人員的進出必須按照政策來招聘與錄取,而不是靠單位自主主張。
所以單位違規安排退休人員的子女,是與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行為,而且這種安排嚴格起來說是無效行為,一旦被查出是一是要將被清除的。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關注【 視職場 】,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這種情況幾年以前確實很常見,尤其是一些國企中,最早的叫做「接班」,一些國企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後,可以安排一名自己的子女直接進入企業工作。
我父親就是接了我爺爺的班,在我們本地的葯材公司上班,不過後來公司也因為經營不善倒閉了。
還有一種是「職工子弟安置」,這種不需要等到退休,企業每年會有固定名額給職工子女,直接安排進企業工作。
和我同期進入國企工作的,有一大部分是企業職工子弟安置的,那是2012年,也是我所在的國企最後安置的一批。
隨著企業管理和用人制度的改革,「接班」和「職工子弟安置」先後被廢除了,不過也不排除仍然有人依靠關系,暗度陳倉。
因為職工子弟不再安置的問題,很多國企都發生過職工群訪的事,最後也都是不了了之。
題主所說的放棄退休工資換取安排子女工作,很有可能放棄退休工資是假,安排子女工作是真。
現在國家對於行政單位以及國企的用人制度,有著嚴格的選拔標准。
各種「內部招聘」已經不復存在,入職需要滿足用人單位的硬性標准才能予以考慮。
在如此嚴格的管理制度下,還能安排子女工作的,一定不是一般人,要麼有著過硬的關系,要麼自己手裡握著權利。
所以很有可能放棄退休工資只是對外人說的一個遮掩,盡管聽起來也是讓人難以信服,但總比直接安排了要強一點,至少聽起來為了安排子女工作也是有犧牲的。
退休工資待遇是國家養老保險體系統一管理的,任何企業和個人是沒辦法無緣由取消的,既是退休人員享受的權益,也是國家 社會 保障制度。
如此看來,有很大可能退休工資明面上說取消,實際還每個月照領,子女的工作也安排了。
很多企業就是因為這種見不得人的錄用方式,導致企業人員素質差,後期經營出現問題,最後導致破產的。這種不合理的方式就應該徹底被廢除,那些暗箱操作的人也難逃制裁。
樓主所說,現在的情況,根本不存在這種情況,下面分析一下:
1、目前員工退休,由社保局核定退休時間和退休金,公司並不能左右員工退休,如果公司不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是違法行為。
2、樓主所說的情況應該是所謂的頂崗,這個是以前國企沒有實現全員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那個時候員工退休由企業發放退休金,1994年退休改革後,基本不存在這種情況。
這件事要重點說明幾個重點的問題,第一說明子女工作的重要性,可以解決子女工作對於即將退休的老年人比什麼都重要,有這個機會,作為父母當然會放棄退休待遇而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第二現在退休工資都是政府社保機構發的,與單位沒關系,在單位放棄退休待遇無非是不退休繼續上班,為單位作貢獻,這說明這個職工有本事,單位願意留你,這個本事就是技術和能力。現在工作崗位無論什麼崗位都是機械化,電器化,程序化,所以在崗操作與技能有關系,而與年齡沒關系了,現在七八十歲還在上班的大有人才,這卻卻說明年輕人應該趁年輕時的大好時光,老老實實學點本事,現在有人提出人生最大的事業是什麼?是教育孩子,一個人,事業再大,賺錢再多,假如孩子不爭氣,這一世你等於白做活了。這第三點就得告誡年輕人了,年輕時別貪玩,別貪心,別怕吃苦,別怕吃虧,老老實實做人,實實在在學點東西,靠父母只能靠半輩子,不能靠一輩子,將來你的子女還得靠你呢,沒本事,父母把位置讓給你沒用,你蹲不了這位置。人生不靠天,不靠地,靠不了神仙皇帝,更靠不了父母,只能靠你自己。
關於子女頂替就業這個做法, 最早是在1953年 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有所體現:
不過這個時期的子女頂替就業,還只 適用於因公死亡或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的職工,算是國家對這些職工的一種關懷政策,並沒有什麼不妥。
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慢慢這個政策開始推廣到 家庭生活有困難的老、弱、殘職工 ,然後到 各部門、各行各業的所有工人 。
而在執行頂替政策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問題,不少地方政府自行 擴大頂替的范圍 ,同時操作過程中還出現了大量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的情況。
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中明確: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還是無法完全杜絕這種情況。當然,現在單位的做法也不會那麼明目張膽, 招聘過程中,筆試、面試肯定是會進行的,但是招聘中操作的空間還是存在的。
不少企業的招聘,對於員工的子女是有照顧加分的 ,甚至只要員工子女能進面試,那麼就一定會被企業招聘,這算是一種變相的子女頂替就業吧。
當然,這些員工也不需要放棄退休工資,因為退休工資不是你想領就能領,想放棄就能夠放棄的,個人和單位都沒法做主。繳納養老保險15年,達到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自然每個月就可以領取到養老金。
不到退休年齡放棄工作崗位讓子女上班,大多在七八十年代叫「頂替」,在原來機關事業單位,國營集體企業單位,父母的退休(退職)養老金照常有,只不過比同類人員明顯要低。這些權力在上級部門,要經過發文審批等程序。
而單位和員工直接達成協議「 勞動合同單位一次性付補償金,離開工作崗位;單位錄用其子女,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工作 」我確實了解到,這種情況的是前十幾年到前幾年間,民營企業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不規范,更沒有繳納社保,員工不再等退休工資的離開讓子女上班,這當時稱離職辭職。我表弟在一家民營企業上班9年,乾的是包裝流水線工種,合同也不是規范的版本,單位和自己沒有繳社保,更沒有視同繳費年限。2012年單位同意高中畢業的兒子上班簽訂合同單位給繳納三險,他則離開跳到其他單位當保安去了。到了60歲趕上補繳養老保險退休,2千多元,在原工作單位的工齡沒有計算。
現在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 保險費的,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前幾年一些民營單位鑽空子,既逃避責任,又更換新鮮血液,何樂不為。
我以前也聽說過有這么做的,具體怎麼操作不清楚。現在可能沒了吧。聽說也是退休的取消工資,讓孩子頂替去上班,按新人工資待遇。按說這不符合國家政策,可這是周瑜打黃蓋,兩廂情願的事。可能工廠有這個情況吧。也難怪。自己老了,干不動了,孩子沒工作,有這機會,能讓孩子出來工作,也是好事。工廠呢,老的退了,不拿錢了,換個年輕人來上班,有知識,又能幹,當然是好事了。
這是無恥的掠奪。養老金也就是退休工資。退休工資是資本對勞動者在退休前的勞動報酬補償。就是說資本對勞動者退休前的勞動報酬並沒有全都付清,而是存留了一部分在其退休後再予補發,作為勞動者的養老費用。因此,退休金即退休工資原本就是退休者自己的錢。停發養老金即養老工資,讓其子女頂替工作,這是資本對勞動的雙重剝削,這是沒有道理的,想出這一招真是無恥。這顯然是行不通的,但是提出這樣的問題不會是空穴來風吧?我們一定要注意那些與勞動人民為敵的狼子野心!當然,這里絕非是針對題主而言。
⑷ 退休金雙軌制你怎麼看
這個問題無的放矢,純屬炒作。眾所周知,雙軌制是歷史遺留的產物,過去未普及社保之前,企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退休人員由本企業負責發放養老金。而機關事業單位不屬於生產盈虧單位,由財政負責發放養老金。
這就是所謂“雙軌制”的歷史沿革。從2014年起,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國家廢除了退休金“雙軌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退人員一律納入社會保險,統一支由社保基金支付養老金。這就從根本上為養老金公平、公正發放提供了保證。
⑸ 以後退休人員歸社區管理,那原單位每月發的退休金是否會取消了
退休人員由社區管理後,原單位按月發放的養老金會被取消嗎?當然不會取消,但嚴格來說只能算補貼,不能算養老金。退休人員退休後,養老金現在由社保局發放,也就是說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已經社會化,所以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是大勢所趨。 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是減輕企業負擔,使企業安心做好生產經營管理的重要舉措。
⑹ 社保局有有權利停止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的賬戶嗎
如果已經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達到了15年並已到退休年齡,社保局無權停止領取養老退休金的權利。但如果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了養老金的退休資格,或因犯罪受到了刑事處罰,社保局有權力停止領取養老金賬戶。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