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退休新政策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一、事業單位提前退休的條件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期間的未聘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業單位正式實行聘用制度後,不再按本條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現在或曾經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退休:
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的;
②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9年的;
③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8年的。
5、各級地方黨委管理的幹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齡和條件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二、事業單位提前退休待遇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我區按照國家規定將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補助費提高到50%。對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准調整如下:
①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比例,對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發退職生活費。
②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仍按規定標准計發退職生活費。
2、根據規定,對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准調整如下:
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②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分別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法律依據: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B.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年齡新規定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年齡新規定主要基於最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一、新規定的背景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國家對退休年齡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為了保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權益,提高人員流動性和管理效率,政府近期對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退休年齡進行了新的規定。
二、新規定的內容
根據新規定,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退休年齡一般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這是基於我國現行的勞動法規定以及事業單位的實際需求而確定的。
此外,新規定還考慮到特殊情況。例如,對於從事特殊工種或工作環境較為惡劣的臨聘人員,可以適當提前退休年齡;對於具有高級職稱或特殊技能的人員,也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三、新規定的實施
新規定的實施需要各級事業單位和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確保政策的順利推進。同時,也需要加強政策宣傳,使臨聘人員能夠充分了解新規定的內容和意義,以便做出合理的職業規劃。
在實施過程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對臨聘人員的年齡、工齡、工作表現等進行綜合評估,確保退休年齡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新規定的意義
新規定的實施對於保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權益、提高人員流動性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助於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為事業單位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綜上所述: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年齡新規定明確了臨聘人員的退休年齡,並考慮了特殊情況下的調整。新規定的實施需要各級事業單位和相關部門的配合,以確保政策的順利推進和臨聘人員權益的保障。同時,新規定也有助於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