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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退休工資做擔保可以嗎

發布時間:2025-05-04 20:51:13

『壹』 退休人員可以用工資給別人擔保貸款嗎

退休人員只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用工資是可以給別人擔保貸款的。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1. 與本案無牽連;

  2.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 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 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貳』 擔保人退休工資能執行嗎

法律分析: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擔保人的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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