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務員病退工資怎麼發
【法律分析】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准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准。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准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准全額發給。
(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Ⅱ 公務員退休工資比例
公務員退來休收入計算公式如下:源
公務員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資+崗位津貼)×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補貼。
其中X%的規定是:
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年限滿30-35年的,按85%計發
年限滿20-30年的,按80%計發
年限滿10-20年的,按70%計發
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計發
Ⅲ 公務員退休工資比例
1、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2、地區津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