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是交的越多領得越多嗎
個人交社保是交費越多領的越多。
【繳費門檻】
社保法中15年繳費門檻問題,很值得立法參與者積極汲取民意,並加以拆除。具體講,社會保險法草案不應規定繳費年限,或者盡可能降低繳費年限,採取「多繳多取,少繳少取」的模式,按繳費多少領取基本養老金,從而使社會養老保險法更能體現公平和正義。
【個人建議】
社保的繳納繳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都可以領取到退休金,而且在參保階段繳納的費用越多,所領取的養老金也是越多的。社保作為生活的一種保障,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的待遇,還可以在退休後領取到一定金額的養老金。如果自己經濟能力比較強,在一定的承受范圍之內的話,建議大家在繳納社保的時候按照最高繳納標准進行繳納,因為這樣在退休的時候可以領取到更多的退休金。
【拓展資料】
個人交社保和單位交社保的區別
一、繳費險種不同
以個人身份繳納的社會保險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種。按照規定,靈活就業的人員,以個人名義自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不納入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加人群范圍。
而且,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帶有強制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繳費比例不同
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個人和企業分別繳納的,一般企業佔大頭(全國各地繳費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繳費比例為:
1. 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9% ,個人繳納8%
2. 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0.8% ,個人繳納0.2%
3. 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10% ,個人繳納2%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不需要個人繳納的,全部由企業繳納。而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則需要全部由個人負擔了。
B. 社保交得多退休拿得多嗎
法律分析:社保交得多退休拿得多,社保拿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社保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C. 社保是不是交的年頭越多,退休工資越高
首先回答是肯定的。
我們國家實行的繳納養老保險制度,是本著多版繳費多收益的權原則,在計算退休養老金時,是按照參保人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來計算的,繳費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到年齡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則少
因此,在參保人有能力的情況下,還是建議增加繳費基數,延長繳費年限,最好一直繳納到法定年齡,你才有可能獲得更多的養老金,晚年生活才不會遇到經濟困難。
D. 社保是不是繳納得越多就拿得越多
法律分析:是的。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法律依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