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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工人身份在管理崗位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0-12-18 02:52:46

① 關於退休年齡及工人幹部的區分

我國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當前依然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勞動法實施之後,實行勞動合同制,各種不同身份被打破,統稱為勞動者,退休如何區分幹部與工人身份,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 (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 (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擴展:

認定方法:

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時常遇到職工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不一致的情況,這就引出了職工退休年齡確定標準的問題。
通常職工的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記載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在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時,職工為避免年齡過大(過小)不被單位錄用而採取虛報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齡;二是入伍時不達(超過)年令,為達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時間;三是在初次就業時,職工在填報出生時間時陰、陽歷不分,導致出生時間在月份上的差異;四是為達到提前退休目的,採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導致出生時間差異的情況。
為此,國家出台政策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這項政策的出台在職工退休年齡認定上作出了硬性規定。按照此規定,確認職工退休年齡的基本依據是本人身份證與個人檔案。對於這項規定,有些職工不太理解,認為身份證記載日期就應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會實際來看,身份證有人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著變更、偽造身份證的現象。因此,僅憑身份證是不能完全確定職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職工的個人檔案記載著其本人的主要學習簡歷、工作簡歷和其他一切與社會活動相關的資料,其歷史性、連續性、真實性較強,且由專人保管,不易篡改、偽造,因此,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確定職工出生時間更具權威性。

② 退休時怎樣認定是幹部還是工人身份

企業職工退休按崗位確定幹部與工人身份。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6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規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

在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工人身份退休。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

審核是管理崗位還是工人崗位,主要依據檔案中的勞動合同、獎勵申報表、處罰決定、任免職務通知等資料審核。

(2)國企工人身份在管理崗位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關於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③ 我是工人身份女職工,從工作開始連續在管理崗位工作22年,但現在是在工人崗位,我的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你的情況應該是55周歲退休,
你屬於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
退休前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
你都連續管理崗位22年了,
肯定是在這個范圍之內的。

④ 在行政管理崗位,工人身份什麼年齡退休

不是特殊工種抄的人員,正常襲退休是:男人是60歲、女人是55歲。病退(三高病症的):男人55歲、女人50歲。去年公務員規定,有30年工齡的,可以提前退休。有15年工齡,男人50歲,女人45歲的,也可以退休。

⑤ 退出幹部身份按工人退休有什麼規定

相關退休規定如下:

1.45歲至50歲的幹部(指定幹部)從解僱到生產崗位連續工作三年以上,未恢復管理職位的,按照職工的退休年齡退休;

2.45歲以下變更為管理崗位(聘任制幹部),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和滿5年以上,按幹部退休年齡掌握;

3.50歲以上的幹部被解僱的,其退休年齡原則上應當相同,仍按幹部退休年齡,但被解僱的工人超過三年的,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

(5)國企工人身份在管理崗位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⑥ 管理崗位工作工人身份退休年齡怎樣界定

進入管理崗位並非一定屬於國家幹部系列。
如果在崗位期間沒有能夠按照政策「提干」,則勞動關系仍舊保留在原非國家幹部系列,因此將按照非國家幹部確定退休年齡。但如果崗位需要,則可繼續留用或聘用。

⑦ 行政和事業單位的女性工人身份退休年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一、(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⑧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並軌後退休年齡不再區分幹部和工人身份。是嗎

退休是工人還是幹部身份是以退休前一年的工作崗位來確認的。
現行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而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1999年勞動部頒發的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第一條中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到,對於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主要以身份進行區分,而身份確定主要以女職工退休前的檔案記載為准。此後,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文件中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的「幹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該規定的出台,打破了原有的身份區分標准,轉為判斷女職工是否屬於「管理或技術人員」。結合此前的各項規定,多數地區目前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常規做法是,先看人事檔案,檔案中載明屬於「幹部」的女職工55歲退休。對於身份不符合「女幹部」條件,但工作崗位屬於管理或技術人員的女職工同樣適用55歲退休,工作崗位則以末次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進行確定

⑨ 在我國工人身份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復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制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⑩ 工人身份在管理崗位工作按什麼年齡退休

進入管理崗位並非一定屬於國家幹部系列。如果在崗位期間沒有能夠按照政策「提干」,則勞動關系仍舊保留在原非國家幹部系列,因此將按照非國家幹部確定退休年齡。但如果崗位需要,則可繼續留用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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